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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浩翰,深圳市广东浩晖律师事务所。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具体表现作出了法律认定,为规范工商行政执法竖立了一把利剑,将督促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增强法律认知,认真执行案件移送制度。
关键词:法律认定;法律认知
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法定的义务。因此,在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是一把悬挂在行政执法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一、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法律认定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一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许多情况是间接故意(可能发生而放任发生),动机是出于徇私;三是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具体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本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或者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为徇单位私利对犯罪人网开一面,予以纵容包庇等等。四是本罪是结果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并非都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6日发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中进一步明确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并规定,涉嫌该罪的立案条件有以下8种情况:(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法律秩序,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无论是对社会政治还是民众心理都具有危害性一种犯罪行为。
二、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践中的法律认知
在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可能执法人员并非故意不移交案件,而是由于个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准确或者对案件事实的掌握不够全面细致,而造成了该移交的案件没有移交的后果,因此,执法人员应当提高自身执法水平。
在移交涉嫌刑事犯罪的经济案件的问题上,特别需要纠正如下认识:认为查处经济案件是工商管理份内的事,移交与否与犯罪无关。这种认识的根源是没有确立“罪”的概念。所谓“罪”,我国依照的是“罪行法定原则”。依照这一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同时,触犯法律有罪规定的“必为罪”。因此,依照《刑法》的规定,不移交“应当移交”的案件就是犯罪。
在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有哪些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但可能涉及移交刑事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呢?下面列举应当移交刑事司法机关的案件的法律依据[2],以便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清楚移送与非移送的界限。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案件,应予移送。
2、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对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方面案件的移送的界限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注册商标的侵权、侵犯商业秘密以及虚假广告等方面案件的移送的界限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判断案件是否移送检察院的法律依据。
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执法力度,彻底根治经济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一方面,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形成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培训,邀请专家、学者作专题讲座,加深对某些法律知识的理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认真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是工商行政执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注释:
[1]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字〔2006〕2号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著,《工商行政管理基层执法办案实务》,中国工商出版社出版,48-61页。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具体表现作出了法律认定,为规范工商行政执法竖立了一把利剑,将督促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增强法律认知,认真执行案件移送制度。
关键词:法律认定;法律认知
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法定的义务。因此,在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是一把悬挂在行政执法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一、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法律认定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一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许多情况是间接故意(可能发生而放任发生),动机是出于徇私;三是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具体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本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或者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为徇单位私利对犯罪人网开一面,予以纵容包庇等等。四是本罪是结果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并非都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6日发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中进一步明确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并规定,涉嫌该罪的立案条件有以下8种情况:(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法律秩序,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无论是对社会政治还是民众心理都具有危害性一种犯罪行为。
二、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践中的法律认知
在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可能执法人员并非故意不移交案件,而是由于个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准确或者对案件事实的掌握不够全面细致,而造成了该移交的案件没有移交的后果,因此,执法人员应当提高自身执法水平。
在移交涉嫌刑事犯罪的经济案件的问题上,特别需要纠正如下认识:认为查处经济案件是工商管理份内的事,移交与否与犯罪无关。这种认识的根源是没有确立“罪”的概念。所谓“罪”,我国依照的是“罪行法定原则”。依照这一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同时,触犯法律有罪规定的“必为罪”。因此,依照《刑法》的规定,不移交“应当移交”的案件就是犯罪。
在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有哪些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但可能涉及移交刑事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呢?下面列举应当移交刑事司法机关的案件的法律依据[2],以便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清楚移送与非移送的界限。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案件,应予移送。
2、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对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方面案件的移送的界限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注册商标的侵权、侵犯商业秘密以及虚假广告等方面案件的移送的界限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判断案件是否移送检察院的法律依据。
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执法力度,彻底根治经济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一方面,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形成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培训,邀请专家、学者作专题讲座,加深对某些法律知识的理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认真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是工商行政执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注释:
[1]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字〔2006〕2号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著,《工商行政管理基层执法办案实务》,中国工商出版社出版,48-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