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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前城乡收入差距问题已经日益严重,成为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问题。文章针对社会对个税起征点是否提高的争论,以江苏省为例,将30年的城乡收入比作为样本以个税起征点的变化为时间依据划分为五个分组,利用方差分析方法研究个税起征点的变动对城乡收入差距是否有影响。结果表明,不考虑经济发展因素,个税起征点的变动对城乡收入差距确实有影响;但是在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后,个税起征点的变动对城乡收入差距没有影响。从而,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给出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个税起征点 收入差距 方差分析
一、引言
城乡收入差距扩大问题,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来看,是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变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全世界普遍存在、绝非发展中国家或中国特有的社会问题。但是,城乡收入差距问题在发展中国家显得比较严重,解决起来也相对困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上城乡二元结构以及教育水平的差异等原因,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文章以江苏省为例,分析从1980年到2010年城乡人均收入变动情况。(见图1)
图1 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趋势图
从图中可以看出,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自1980年的30年内都有所增长。但是很明显,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长较快,到2010年已经突破20 000元。相对而言,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增长幅度则较小,至2010年,人均收入仍让在10 000元以下。这些都很清晰的表明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差距在不断的扩大。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城乡收入差距具有一定的经济必然性,但在很大程度上也存在不合理性。这已引起政府和理论界的高度关注,围绕着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政府采取了各种手段,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不断变动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正在试图改变这一现象,减小城乡收入差距。2011年,政府实行了第四次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变动,将起征点从2 000元改变为3 500元,将九级累进税制改为七级累进税制,这些举措都在试图增加中低收入人群收入,降低高收入人群收入,从而使得收入差距减小。
同时,理论界的众多学者也在研究税制改革,特别是个税改革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夏杰长[1]从个税模式、征收对象、政府管理三个角度分析了个人所得税在减小收入差距中的作用。还有更多的研究是从定量的角度分析个税起征点的变动对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同时,存在相反的声音,著名经济学家华生[2]在一文中指出个税起征点过高反会扩大收入差距,并给出了一定的定量分析。郝朝艳,梁爽[3]也认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平,因此在兼顾社会公平的前提下,个税起征点不宜过高。本文以江苏省为例,试图运用方差分析方法研究历次个税起征点的变动对收入差距是否存在影响。
二、实证分析
(一)数据准备
本文搜集了江苏省1980年至2010年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农村人均收入为1)根据我国个税起征点的变动情况(见表1)将30年的数据不等分的分成五组(见表1),从而研究这五个时期个税对收入差距是否有影响,同时比较不同时期影响是否相同。
(二)单因素方差分析
方差分析的基本思想是利用方差的可分解性,检查所讨论因素是否作为系统性因素来影响试验结果。方差分析中通常要有以下假定:首先是各样本的随机独立性,才能保证变异的可加性。我们假定这一条件满足;其次要求所有观察值都是从正态总体中抽取,且方差相等。
根据数据,应用SAS软件做出城乡收入比的正态概率图(限于篇幅图略),以研究数据的正态性。结果显示,所有的样本都在一条直线附近,因此方差分析的正态性满足。
再对样本作方差齐性检验。应用SAS软件选择Levene’s Test,检验结果如下(见表2):
由表中的P值可知,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0.4366>0.05,所以接受原假设,即认为样本的方差相等,因此方差齐性满足。
数据的方差分析假设条件都满足后,运用SAS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从表中可以看出,方差检验的相伴概率<0.0001,小于显著性水平0.05,表示拒绝原假设,认为分组之间的城乡收入存在显著差异,即个税起征点的变动对城乡收入差距有顯著的影响。
于是我们可以进一步进行多重检验,由于这里选取的实验数据满足了不同因素水平下的方差齐性的要求,所以我们采用SNK检验法进行多重比较。在给定的显著性水平α=0.05时,多重比较的结果如下:城乡收入差距在未征税和开始征税,开始征税和第一次个税起征点变动,第二次个税起征点变动和第三次个税起征点变动之间没有显著的差异;但是城乡收入差距在未征税与第一、二、三次个税起征点变动,开始征税、第一次个税起征点变动与第二次个税起征点变动,第三次个税起征点变动之间都存在显著差异。
(三)协方差分析
如果试验指标受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这时仍采用方差分析法可能得到的结论会不准确。为了提高试验的准确度和精确度,必须是所有试验单元或区组内的试验单元的试验条件一致。由于这五个分组属于不同的年份,因此经济发展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城乡收入差距的差异,因此,在分析不同时期城乡收入差距的差异时,就不应忽略经济差异的影响[4],选取人均GDP(PCGDP)作为协变量进行协方差分析,才能更真实地反映城乡收入差距情况。
利用SAS软件检验协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显著性,并进行协方差分析。分析部分结果如表4。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协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是显著的。消除经济发展的因素之后,人均GDP对城乡收入差距存在显著影响,而个税起征点的变动对城乡收入差距没有显著影响。也就是说,并不是个税起征点的提高而扩大城乡收入差距的。
我们可以对消除协变量影响前后的各组城乡收入比的均值进行比较,结果如表5所示。
[关键词] 个税起征点 收入差距 方差分析
一、引言
城乡收入差距扩大问题,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来看,是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变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全世界普遍存在、绝非发展中国家或中国特有的社会问题。但是,城乡收入差距问题在发展中国家显得比较严重,解决起来也相对困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上城乡二元结构以及教育水平的差异等原因,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文章以江苏省为例,分析从1980年到2010年城乡人均收入变动情况。(见图1)
图1 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趋势图
从图中可以看出,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自1980年的30年内都有所增长。但是很明显,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长较快,到2010年已经突破20 000元。相对而言,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增长幅度则较小,至2010年,人均收入仍让在10 000元以下。这些都很清晰的表明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差距在不断的扩大。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城乡收入差距具有一定的经济必然性,但在很大程度上也存在不合理性。这已引起政府和理论界的高度关注,围绕着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政府采取了各种手段,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不断变动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正在试图改变这一现象,减小城乡收入差距。2011年,政府实行了第四次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变动,将起征点从2 000元改变为3 500元,将九级累进税制改为七级累进税制,这些举措都在试图增加中低收入人群收入,降低高收入人群收入,从而使得收入差距减小。
同时,理论界的众多学者也在研究税制改革,特别是个税改革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夏杰长[1]从个税模式、征收对象、政府管理三个角度分析了个人所得税在减小收入差距中的作用。还有更多的研究是从定量的角度分析个税起征点的变动对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同时,存在相反的声音,著名经济学家华生[2]在一文中指出个税起征点过高反会扩大收入差距,并给出了一定的定量分析。郝朝艳,梁爽[3]也认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平,因此在兼顾社会公平的前提下,个税起征点不宜过高。本文以江苏省为例,试图运用方差分析方法研究历次个税起征点的变动对收入差距是否存在影响。
二、实证分析
(一)数据准备
本文搜集了江苏省1980年至2010年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农村人均收入为1)根据我国个税起征点的变动情况(见表1)将30年的数据不等分的分成五组(见表1),从而研究这五个时期个税对收入差距是否有影响,同时比较不同时期影响是否相同。
(二)单因素方差分析
方差分析的基本思想是利用方差的可分解性,检查所讨论因素是否作为系统性因素来影响试验结果。方差分析中通常要有以下假定:首先是各样本的随机独立性,才能保证变异的可加性。我们假定这一条件满足;其次要求所有观察值都是从正态总体中抽取,且方差相等。
根据数据,应用SAS软件做出城乡收入比的正态概率图(限于篇幅图略),以研究数据的正态性。结果显示,所有的样本都在一条直线附近,因此方差分析的正态性满足。
再对样本作方差齐性检验。应用SAS软件选择Levene’s Test,检验结果如下(见表2):
由表中的P值可知,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0.4366>0.05,所以接受原假设,即认为样本的方差相等,因此方差齐性满足。
数据的方差分析假设条件都满足后,运用SAS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从表中可以看出,方差检验的相伴概率<0.0001,小于显著性水平0.05,表示拒绝原假设,认为分组之间的城乡收入存在显著差异,即个税起征点的变动对城乡收入差距有顯著的影响。
于是我们可以进一步进行多重检验,由于这里选取的实验数据满足了不同因素水平下的方差齐性的要求,所以我们采用SNK检验法进行多重比较。在给定的显著性水平α=0.05时,多重比较的结果如下:城乡收入差距在未征税和开始征税,开始征税和第一次个税起征点变动,第二次个税起征点变动和第三次个税起征点变动之间没有显著的差异;但是城乡收入差距在未征税与第一、二、三次个税起征点变动,开始征税、第一次个税起征点变动与第二次个税起征点变动,第三次个税起征点变动之间都存在显著差异。
(三)协方差分析
如果试验指标受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这时仍采用方差分析法可能得到的结论会不准确。为了提高试验的准确度和精确度,必须是所有试验单元或区组内的试验单元的试验条件一致。由于这五个分组属于不同的年份,因此经济发展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城乡收入差距的差异,因此,在分析不同时期城乡收入差距的差异时,就不应忽略经济差异的影响[4],选取人均GDP(PCGDP)作为协变量进行协方差分析,才能更真实地反映城乡收入差距情况。
利用SAS软件检验协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显著性,并进行协方差分析。分析部分结果如表4。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协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是显著的。消除经济发展的因素之后,人均GDP对城乡收入差距存在显著影响,而个税起征点的变动对城乡收入差距没有显著影响。也就是说,并不是个税起征点的提高而扩大城乡收入差距的。
我们可以对消除协变量影响前后的各组城乡收入比的均值进行比较,结果如表5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