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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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是一直困扰司法实践的棘手问题。本文主要在分析其是否存在的学说基础上,以求在理论上推进对该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不作为 犯罪 因果关系 刑事责任
  一、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定义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存在于不作为与它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此种联系,理论界存在着多种分歧。
  二、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有无之学说争议
  (一) 否定说
  持本观点的学者否认不作为犯罪中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不作为是消极的静止,对外界事物不起任何变更或者影响的作用。因此,不作为没有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不作为犯罪中也就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此理解是错误的,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另一种基本形式,它是以静的方式实施的危害行为,但其身体并非完全处于彻底静止的状态,他是没有做法律要求他必须做的事情,这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静",否定说的学者,用物理学的观点来解释不作为,这就否定了不作为的行为性。
  (二) 不作为准因果关系说
  也称为法律拟制说,其同样不承认不作为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客观存在,但指出,不作为就其自身来说是"无"的状态,不具有原因力。但是,从行为人有防止结果发生的法律义务来说,由于他违反此种作为义务,存在着"如无其不作为,则不发生危害结果"的联系。因此在法律上,将不作为也看作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其价值与作为等同。 不作为准因果关系说将不作为理解为自然意义上的"无",而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不作为并非自然意义上的"无"。因此,作为此学说的前提是错误的。
  (三)肯定说
  肯定说肯定不作为犯罪中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持肯定说的内部存在着不同的见解。
  1、先行行为说
  该说认为行为人的不作为本身并非结果发生的原因,不作为行为之前必定存在着某种作为行为,这种之前的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是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他行为说和先行行为说都对不作为具有独立的原因力予以否认,把原因力归结到不作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上,也就是会错误的把合法行为当作危害结果的原因。这样就会出现,不是把刑事责任与不作为自身联系在一起,而是把刑事责任与不能成为刑法判断对象的行为(如洗衣服、就职)结合在一起,等于把合法行为也当成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这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2、作为义务违反说
  此观点与准因果关系说相类似。同样将原因力归于法律的规定,持该说的学者认为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是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在法律上就将不作为视为引起结果的原因,其价值与作为等同。义务违反说是从法律观念上论证不作为的原因力,与单纯从物理观念论证不作为的原因力已有很大进步,但此观点不可避免的太过狭隘。它在论证不作为的同时,忽略了对不纯正的不作为的论证,应该对其予以补充。
  3、防止可能性说
  认为在不作为犯罪中,当行为人可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出现而不防止时,他的不作为对于社会显然就具有危害性,所以行为人的不作为同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说的正确方面在于将因果关系看作是客观的,但是其片面强调一个人只要能作为就具有因果关系,此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特定防止义务,这在情感上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鉴于上述观点,笔者同意,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完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且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不作为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也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应对其予以肯定。
  三、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再思考
  笔者认为,在具体分析不作为犯罪的原因力之前,必须对如下几个问题予以明确:首先,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作指导分析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是相互联系的,万事万物都处于普遍联系的规律当中。我们在寻找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时,不能忽略事物的普遍规律;其次,肯定不作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辩证唯物主论认为,暂时的、相对的静止,恰是运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刑法中的不作为相对于作为来说,是一种相对的静止状态,但是不作为并非绝对的静止,而是在人意识支配下的一种行为,是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特殊形式的运动形式,是受因果规律支配的;最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存在是以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的;其二,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表现在行为人有履行其特定作为义务的能力而客观上却没有履行,以致产生了危害社会的后果,即存在不作为这一法律事实。
  根据以上几个问题,笔者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对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进行再思考。
  唯物辩证法认为,每一事物的发展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事物的这种矛盾运动过程,在不作为犯罪过程中,表现的极为明显。在不作为犯罪之中,当行为人实施不作为之前或同时,已经存在着或潜伏着某种对社会有害的因果发展过程,它是决定事物发展方向的内因。行为人的特定作为义务,就是阻止这种内因的发展,因此可以说行为人履行自己的特定作为义务,是阻止危害社会的结果实现的原因,即外因。这种内、外因关系在危害结果出现之前,互相排斥,互相吸引,基本上处于均势,事物在外观上便呈现出正常的发展状态。如婴儿的健康成长,大火被及时扑灭等。但是,如果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即不作为,就会使阻止危害社会结果出现的外因遭到破坏,致使原来应该受到阻止的那种对社会有害的因果过程得以实现,产生对社会有害的结果。可见,不作为的原因力在于他破坏了阻止危害结果出现的内、外因平衡关系,使得本来不会发生的有害于社会的某种因果过程得以顺利完成。这便是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真相。
  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中的一个要素,它作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具有重要的地位。但仅仅考虑这一个方面是不够的,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情况。只有遵守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行相适应的要求,把主客观诸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的解决刑事责任问题。
  综上所述,不作为犯罪中因果关系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与此同时仍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情况。在实践中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把主客观诸方面紧紧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解决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参考文献:
  [1]高铭暄著:《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贾宇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黎宏著:《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4页、第75页、第84页。
  [4]王欣:"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考量",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1月(下)第14页。
  [5]余成刚:"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几个问题",载《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期,第80页、第81页
  [6]参见光岛大学《政经论丛》第15卷第4号,第38页。
  [7]李光灿,张文,龚明礼著:《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04页、第105页。
  [8]侯国云著:《刑法因果新论》,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页。
  作者简介:徐铭琳,女,陕西延安人,西北政法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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