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现代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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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未来5到10年的农业产业快速发展期,当务之急是要解决好“谁来种地”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举措在于加快培育面向现代农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当下江苏,尤应重视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使其组织素质向现代性提升,以适应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趋势和要求。
  一、化解“谁来种地”之忧的根本举措
  未来5到10年,将迎来农业的转型发展和快速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要解決资金投入、物质装备和技术水平提升、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等问题,但首先必须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
  就江苏前两年的统计情况看,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平均年龄已为58.6岁,即已接近60岁,而这两年也未见缓解势头。青壮年男性转向第二、三产业,留在农村的是386199部队。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未来10年、20年,谁来种地?“一人耕之,十人聚而食之,欲天下无饥,不可得也。”习近平总书记曾引此句,表达了对老人务农、老人农业,十分堪忧的殷切提醒。
  要化解“谁来种地”之忧,根本举措在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的生产组织方式,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中央领导对我们的谆谆嘱托。在江苏,包括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的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地位尤显重要。在全省,有60%以上的农户参加到农民合作组织中;全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总面积中,有60%以上是农民合作组织所经营或服务的,因而农民合作组织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大头。同时,从成长势头看,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尤为迅猛。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江苏加大力度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农民新型合作组织迅速发展。到目前,合作社总数已超过5.8万家,入社农户比重超过61%,全省范围内平均每个村建立了3个合作社,“一村一社、一村多社”的总体格局已经形成。2002年就被农业部确定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试点市的南通市,现在工商登记入社成员数已达189.66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91.8%,比美、欧、日、韩80%的农户平均入社率要高出十多个百分点。而按照江苏农业现代化考评指标体系,到2020年全省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比重将达到80%以上。如此庞大而复杂的一个组织体系,且要使之成为化解“谁来种地”难题、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主要组织载体,就不得不关心它成长的健康,也不能不认真对待它成长中的烦恼。
  二、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的组织素质分析
  江苏的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经长期培育和扶持,组织主体明确,合作模式众多;经营领域广泛,特色不断强化;制度逐步健全,运作逐步规范。全省合作社登记成员数、入社农户比例、社均成员数、出资额四项指标均列全国第一。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的发育总体上还处于初期阶段,规模小且难以扩大、实力弱且不易提升、合作不规范、运行不正常、内部治理不民主等问题还较多地存在,农民新型合作组织仍面临诸多“成长中的烦恼”。为发扬优势,破解烦恼,我们对“能人牵头组合”、“合伙人自主协议组合”、“镇村行政推动组合”、“涉农部门引导组合”、“公司牵头组合”等5种不同组合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的组织素质状况作了调查。调查表明,当下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的组织素质存在着一种双面性功能的状况,具体可从如下方面作分析。
  1.组织整合中的能人带头和“父爱式”权威问题
  从各种组合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看,“带头致富能力强、带领大家致富能力强”的能人带头作用受到普遍认同,并在总体上发挥着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决定性的作用。这表明江苏“三农”工作中贯彻“双带双强”的思想是因时、因势而动的成功选择。一大批能人、强人在各地的农业经营组织的整合、也包括在整个农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其中有许多是农村的党员和党的干部,他们在“带头致富、带领大家致富”上发挥了无可取代的示范作用和引领作用,并赢得农户的权威认同。这种能人权威的认同,有效支撑了农民合作组织的稳定与巩固,支撑了合作组织经营和管理决策的效率,支撑了合作组织内部的凝聚和价值目标的统一,支撑了党和国家政策在合作社组织内的“落地”。
  但是,这种组织个性也时常打上“父爱式”权威的传统底色。小生产传统个性使离散的农户在对能人权威的认同中,强化了对能人、强人依赖式的依附心理,从而制约了组织成员的组织主体意识的成长,消解了成员户在合作组织中的平等主体地位。同时,这种文化惯性也会导致强人权威在组织中的不正常滋长,造成组织决策上的专断独行,利益分配向强人倾斜导致不公正,甚至产生“能人腐败”问题。不少农民合作组织存在没有盈余分配记录,不顾合作社法关于投资分红不超过盈余40%的规定,利益分配不规范的现象,大多与这种“强人权威”的行为习惯所影响的决策过程有关。所以,这种“父爱式”威权认同和依附心理,会阻碍平等整合的主体意识的成长,成为农民合作组织组织创新的一块绊脚石。
  2.组织运行中的纵向层级化倾向和过度行政化问题
  在当下农民合作组织中,成员户以权力平等者的独立人格实现平行整合和平等介入治理尚不成熟,总体上说,组织成员是以权威者和服从者的相互纵向仰赖关系进入组合和嵌入组织运行,这更接近于层级式的行政组织特性。加上当下农民合作组织大多是在党政行政力量运用政策资源和物质资源引导、推动下形成和运作,因而对党委政府的信赖和对自身层级管理的依赖就更为强化。这种纵向层级化导向的组织个性,保证了党和国家的政策资源和惠农物质资源有效注入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并保障其运行不偏离正常的政策轨道;同时也保证了合作组织内部管理的正常有序和有效调控,在当下众多细碎、离散的小农户整合起来的合作组织中呈现出管理的适应性。在大型农户平等协议组合的合作组织出现以及农业生产进步到“车间式”管理成为可能之前,这种组织个性还存在着有效的功能价值。
  但是,这种组织运行中的纵向层级化导向如果走向过度行政化,就会强化马克思所描述的“一口袋马铃薯”式的组织个性,弱化组织及成员户面对市场经济环境所应有的独立市场人格,依附性会消解自主性,行政服从会消解市场原则。这种组织文化个性在东亚社会有很强的潜在惯性,因而应该认真关注。   3.组合理念上的权益预期和“搭便车”意识问题
  在各组合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中,成员户的组合理念都肯定自身权益在合作组织中的实现,对自身权益在组织中的实现抱着良好预期和热切心态。这表明江苏农民合作组织这些年来的发展已在农民群众中形成“惠农”、“利农”、“致富农民”的良好形象,现在农业经营组织的建设成效已经显现并得到农民群众的认可与欢迎。这种对自身权益在合作组织中实现的肯定和预期,为合作组织的整合构筑了价值基础。同时,这种价值预期,也使成员户在内部相互关系、特别是利益分配关系的处置上,强化了自我权益意识,表现出强烈的权益守护倾向。这有利于组织内部关系配置上引入市场原则和按市场原则实行的核算规则,也有利于激励成员户在组织内作为契约主体的意识的形成。
  但同时也可以看出,成员户进入合作组织的组合理念中存在一个矛盾现象,即一方面对自身权益抱强烈的守护意识,另一方面对事实上与实现个人利益相关的整体事务及其价值的关注度相对偏低。一些成员户重视自身在组织中的权益,但不愿担当在组织中的义务,更不愿承担组织中的风险,缺乏对组织的责任感和义务感。这表明在进入合作社时,一些农户实际上抱“搭便车”心态。
  4.服务中的全能惠顾理念和完全委托问题
  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是小农户面向大市场时为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的一个服务组织,按中央决定精神其第一要义就是“服务农民”。因而从组织的逻辑关系来说,前述技术、经营性能人和能从行政方面获得支持的人物,都是合作组织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但是,当下农户经营实力较小、技术水平偏低、抗风险能力不强,进入合作社时,常常从投入、生产到营销几乎全方位、全过程地仰赖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对合作组织的服务提供者几乎实行了仰赖式的完全委托。合作组织中的服务提供者实际上也就成了成员户的全能惠顾者。这一现象表明农民合作组织“服务农民”的方针总体上得到了落实,这些人物对农户所提供的服务为农民合作组织的成长和经营发挥了重要的支撑性作用,并为农户所广泛认同。这种全能覆盖式的服务在农民合作经营中发挥着积极的适应性功能。
  但是,这种成员户对服务提供者的仰赖式完全委托,可能使合作组织的内部组织关系发生“反客为主”的变化,服务提供者可能成为组织的实际决策者。组织决策中这种强势人物的话语强势,可能导致内部利益关系配置的不公正,也可能使成员户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削弱。
  从以上分析看,目前阶段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的组织素质,总体上说对合作组织的正常整合和运行仍发挥着适应性支撑与正向规范的积极功能。但是,随着现代农业建设的不断推进,当下农民合作组织中由于传统小生产方式的惯性而生成的消极因素可能凸现出来。同时,随着农业经营人群的变化,对农业经营组织的组织个性创新的要求将日益紧迫。
  三、探索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的现代性指向
  党中央指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当下造就具有现代特性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最为关键的是探索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的现代性指向。
  农民合作组织的现代性,在不同国家、不同经营环境和不同文化背景下有各自不同的适应性选择,并不表现为统一的标准范式。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法治规则和民主管理等相通的基本层面上,作为现代农民新型合作组织有一些大体相通的组织特性。这里,最具根本性和决定性的是平等的契约原则、理性的核算规则和独立的市场精神。美国农业合作组织整合与合作的核心理念是,“自愿,民办,自觉,收益”。这一核心理念展现了进入新大陆的拓荒者作为自由的平等缔约主体的契约理念。这种理念确保合作社的主人是农户,一切权力归农户,而合作社的管理者只是“聘用工”。欧洲的农业合作组织素以独立、理性、民主、参与为特点,社内成员一律平等地“一人一票”选举管理委员会、聘任总经理,工会参与管理决策,呈现出理性管理的企业个性。即使层级式、引导性明显的日本、韩国,也持这种基本的原则。在这一点上,日本走过一段弯路。明治维新后日本学习西方,按平等契约原则自发组成服务型的“农业产业组合”,但在二战中被军国主义政府的《农业团结法》所否定,各类“农业产业组合”并入政府操控的“农业会”,执行政府意志实施对农产品的统一收购和分配,完全背离了平等精神和市场原则。所以,二战后视其为军国主义产物而取缔,1947年按“契约、引导、服务”的原则重新建立“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吸收了不少日本经验的韓国农业协会,有基层农协和农协中央会,但相互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农协中央会由基层农协自愿参加,合作共管,服务基层农协,基层农协直接服务农户。这种去行政化、去官僚化的组织特性,涵养了农协组织的法治文化和市场精神,使之成为农户认同为自己的、拥有主体归属意识的组织。
  工业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然带着各国探索的各自个性,但都在经历了刘易斯转折点后作了自己的选择,也可为“他山之石”,给我们以启发。我们的农民合作组织应该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特有的现代个性。综合江苏各地方的经验,凝聚农民创新的成果,有这样一些具体体现:
  其一,平等整合的主体性:组织整合中,组织成员对自身作为组织中平等的权利主体、利益主体的理性认知和坚定信念;组织整合体现平等主体的自主意志;组织权威认同建基于组织成员平等意志实现的信念;组织行为是组织成员平等意志的共同选择;对组织规章、组织愿景的认同来源于被确认的成员户主体意识。
  其二,独立市场人格的自主性:用现代法治思维确认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独立市场人格的意识形成,超越“一口袋马铃薯”式的离散状态以及对行政力量的仰赖;每个成员户在组织行为中,体悟到自身经营人格的解放和对自己命运的决定性把握;组织行为中自觉导入市场规则,经营活动中展现出现代市场精神;成员户相互关系的底线是依据法治思维和市场原则的核算。
  其三,权利与义务对称的契约意识:法治思维成为组织行为的选择导向;成员户的缔约主体意识成熟,超越外部强力整合和“搭便车”意识,契约精神成为组织整合的根本性纽带;珍惜契约主体地位,崇尚权利和义务的对称;对组织的忠诚体现在对义务的责任心,体现在对组织风险共同担当的心理承诺。   其四,公共取向的服务文化:成员户认同并崇尚合作中的公共精神;尊重公共精神的伦理基础,但是更信守公共精神的契约承诺;以法治理念认同服务与委托,同时尊崇服务型的组织英雄;认同服务和利益的关联性,珍惜服务的惠顾价值,形成积极的公共参与意识。
  其五,利益共同体的合作理念:成员户对合作组织作为利益共同体的深度认同,超越孤立、离散的独户式小生产意识;对合作的价值认同支撑对组织的使命感和责任心;成员户自觉遵守合作的道德规范,崇尚团结和互助;组织整体拥有积极的社会责任意识,并形成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
  其六,协同激励的创新精神:超越简单聚合的组织意识,按“一加一大于二”的理念形成对组织合作的整体创新价值的理解;珍惜组织合作中团结、互助、共赢的价值,重视组织合作所造就的创新性、开拓性、竞争地位的价值;认同创新性的组织愿景,强化对创新的组织激励;组织成员形成相互激励的创新氛围,形成强烈的组织上进心。
  四、构建农业经营组织现代素质的制度和体制环境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现代素质,我们有独特的优势。这一优势就是“四个全面”戰略布局的引领。当下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的组织素质建设,是在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中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的组织素质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宝贵机遇。要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建设,营造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组织素质建设的促进与保障条件,营造与现代组织素质相适应的制度和体制环境。
  第一,通过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的组织素质建设创造体制环境。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成和发展的前提,也是这一经营主体的现代素质培育成长的土壤,现代性组织素质就是这块土地上培育出的组织果实。同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供销合作社改革等等,也都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代性素质、包括组织的精神文化素质创设必要条件。而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的组织素质进步,也为这些改革的不断深化提供有力的组织支持和现代性导向。
  第二,加快政府、特别是乡镇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政府行为方式转变,用由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理念保障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的独立主体地位,促进形成与现代市场运行相适应的自主理念。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必须成功地“缩”回来,才能真正促进农民合作组织逐步消除仍然存在的纵向一体化的文化特性、消除组织及组织成员户至今挥之不去的行政依附性,才能促进独立的主体原则的成熟。
  第三,通过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为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的组织文化创新进程和创新成果提供法治保障。健全的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农业市场规范运行法律制度、“三农”支持保护法律制度等等,是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现代性成长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尤其是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应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做好“三农”工作,着力提高农村基层的法治水平,使现代组织的法治价值观在农民合作组织中得到普及,成为组织的集体心象,成为成员户普遍尊尚的组织理念,建树法治化的现代型农业经营组织。□
  责任编辑:汤建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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