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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不及于已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表面上来看似乎否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追及效力,实则不然。该条的目的在于保护商品房买受人即消费者。消费者的生存利益是远远高于承包人的经营利益。为了平衡承包人、消费者和发包人之间的利益,根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的担保物权特点,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及于商品房购房款不失为一条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