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模式变革与农村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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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乡村治理模式变迁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改革开放前以人民公社体制为载体的控制型治理模式与20世纪80年代开始确立的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乡政村治”治理模式。在这两个阶段,农村社会呈迥然相异的发展状态。反思乡村治理模式对农村社会发展的影响,可得到如下启示:乡村治理须以经济社会的现实发展为基础,乡村治理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与创造性,乡村治理不应割裂历史文化传统。
  关 键 词:乡政村治;乡村治理模式;农村社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D03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06-0014-05
  收稿日期:2013-01-14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即以改革开放为界,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以前主要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时期;80年代后是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乡政村治”时期。本文采用田野调查的方式,以农村为视角,探讨了新中国成立后乡村治理模式变革对农村社会发展的影响,并从中得到一些经验和启示。
  DT村是浙东临海所辖的一个自然村,2012年,DT村全村608户,总人口1876人,党员42人。村里有大小企业46家,2011年集体经济收入1185.3万元,人均收入13076万元。该村近年来先后被评为临海市经济发展强村、台州市级示范村、省级文明村等。DT村是一个主姓宗族村,刘氏占总户数的70%以上,其他柯、陶、杜等姓氏接近30%,这些姓氏的户数比较平均。从1949年至2011年换届选举完成,DT村先后产生过6位村书记,5位村主任(以前是生产大队队长)。
  一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乡村治理主要采取的是以人民公社体制为载体的控制型治理模式。
  农村的人民公社治理体制于1958年开始确立,此前有一个过渡时期,当时国家对农村实行的是区乡制的管理模式,这一管理模式是在中国革命取得胜利后,在摧毁国民党的乡村保甲制度,对原有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建立的。从1950年开始,新政权逐步建立起区乡(行政村)制度。1950年12月颁布《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与《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后,乡(行政村)政权组织很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此时,全国有的省在县以下设区、行政村、自然村三级,行政村相当于乡,由若干个自然村组成;有的省在县以下设区公所、乡、村三级,区公所作为县的派出机关,代表县政府监督所属的乡、村。1954年9月,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颁布了《宪法》并制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从法理上确认了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体制,由此县乡基层政权架构初步构建。
  新政权成立后,立即对传统的治理方式进行革命性的变革,以现代性的政党组织作为乡村治理的主要力量,以行政命令体制作为乡村治理的主要手段,极力排除传统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影响。将传统的国家政权对乡村的某种放任态度转变为全面控制、全面渗透,这在乡村治理上是千古未有之事。这种对传统治理方式的革命性改造,有利于国家意志直接达至乡村,但对执政者来说,因为要组建基层治理体制,需付出巨大的治理成本;对广大的农民来说,压制了他们作为小生产者自由经营的天性,使其创造力无从发挥。
  由于我国新建立的政权是党领导国家的政治体制,在各级行政机关中都建立了相应的党组织,几乎在每一个乡村也都建立了附属乡镇党委的党支部,开启了中国特色的“政党下乡,党组织进村”的历史时代。所以,这时的中国乡村治理实行的是双重控制:以政府权力为载体的行政控制与以党组织为载体的组织控制,基于我国实行的是党政合一的一元化领导,故行政控制与组织控制能够紧密地结合起来,实施对乡村的治理。DT村在1949年解放后,立即进行了土地改革,按家庭土地财产状况,划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诸种成份。按土地占有多少划分,当时DT村有11位地主,2位富农,村里对他们的土地重新进行了分配,使少地无地的贫农无偿获得了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国民经济恢复后,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农村进行合作化运动,农民开展互助合作,成立互助组,合作化运动的最后结果是在农村建立了人民公社体制。1958年7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对人民公社的建设进行了全面的规划、设计,9月底基本实现了农村的集体化、公社化,全国共70多万个高级农业合作社被合并成的2万多个人民公社所取代。
  随着全国人民公社运动的不断发展,1958年,DT村在建立高级社后迅速向集体化生产转变,成立了生产大队,受当时的大田人民公社领导,在生产大队之下成立13个生产队。人民公社的建立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对农村的控制,农村生产完全服从于政府的安排,农村的自主经营被彻底消除。国家对农村经济及诸种社会资源实行了全面的垄断,社队成了农民经济生活的直接控制者。农民种植什么、种植的粮食如何分配由生产队决定,人民公社的农民社员成了整个严密体系中的一个细胞,个人对社队形成了严重的依赖关系,基层政权组织也成为人们唯一可以依赖的组织。人民公社确立的严密体制,使国家权力向农村社会得以全面渗透。农村社会自治空间极为狭小,上级党政组织能以自己的意志安排村里的权力结构,用单一的行政手段实施对村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管理。此时的DT村书记、生产大队长都由上级任命,这一现象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初期。人民公社体制增强了国家的动员能力,使其能够很容易地组织村民进行集体性的工程建设,如在20世纪50年代末DT村民与其它村村民一道参与了修建大型水库的工程。农户个体的生产、生活也深受社队的影响,如粮食的种植只能由社队安排,家里的日用品如食盐、白糖等也由生产队分配,村民副业与手工业活动(如穿棕床)则被禁止。
  据调研获取的资料显示,在村教育方面,村里有一所小学,学生读书需交一定的学费,“文革”时学校停办,“文革”结束恢复。在卫生保健方面,村设保健室,对工伤等简单疾病可以医治,一般的疾病需上医院诊治。在文化生活方面,由于当时没有电灯、电视,在年底才有文艺表演;有时还要接受意识形态方面的教育,如学习毛泽东思想。偶尔也有电影放映,基本上是以革命题材为主。   总而言之,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农村社会是国家权力直接控制下的一个组织单元,农村干部的组成、农业生产、教育文化等都受上级安排、指挥,农户对社队组织具有很大的依附性;村民的生产生活缺乏独立性、自主性,精神文化生活简单,这一代人所受的教育普遍较低,物质贫乏,人们普遍过着贫困的生活。
  二
  人民公社体制虽然强化了国家对农村的控制,保证了国家向农村汲取工业化所需的粮食等经济资源,但人民公社体制混淆了政府组织与经济组织的职能,将经济组织运行政治化,侵犯了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违反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又导致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的出现,权力集中的体制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人民公社体制使农村社会发展保持在封闭式的运行状态上,但这是以强制性的制度规范来维持的,并未得到广大农民的普遍认可,因而难以激发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国家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管理成本,但农村的生产效率并没有得到明显提高,广大农民仍然生活在赤贫状态。不少农村暗地里对集体化的生产方式进行调整,如私下承包、划出自留地等。DT村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私下留出一点机动地,每户约0.1亩,允许种些蔬菜。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我国开始了对农村治理方式的改革,这种改革始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即所谓“承包到户”。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改革农业生产方式,将土地承包给家庭耕种,变集体化的生产为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生产,以家庭的自由经营取代整齐划一的计划生产。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从根本上动摇了原有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原来的生产队作为组织安排农村生产事务的功能不再必要,以集中控制为特点的乡村治理模式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新的治理模式逐渐产生。
  新型乡村治理模式的确立需要有一个过程。首先是在经济层面进行的调整,允许农民自由经营,除农业外还可经商办厂。其次是村里的公共事务由村民自行组织,村民自治活动因之产生。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通知要求将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乡的规模一般以原有公社的管辖范围为基础,可以适当调整。同时要求按乡建立乡党委,并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与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到1983年底,全国超过12700个人民公社宣布解体。到1985年,全国剩下的249个人民公社自行解体,由91590个乡镇取而代之。至此,延续了20多年的人民公社体制终于退出了乡村治理的历史舞台。同时,为改变因原有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体制解体而引起的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真空的局面,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农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民自治应运而生,村民自治在广西自诞生后迅速在全国推开。截至1984年底,全国共建立了948628个村民委员会。至此,我国乡村治理从改革开放前的集中控制模式转变为相对宽松的“乡政村治”模式。“乡政”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高度的行政性和一定的集权性;“村治”则以村规民约、村民舆论为基础,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和民主性。“村治”相对于“乡政”而言,“村治”是“乡政”的基石。“乡政村治”是现阶段中国特色的农村政治。乡政村治的治理方式,变原来党政的双重控制为“党组织+村委会”的双重治理,党组织仍然受上级领导,村委会则越来越脱离上级意志的安排。在20世纪80年代乃至90年代初,许多农村的村主任由乡镇安排,新世纪以来,乡镇不再安排村委人选,完全由村民选举产生。因为农村生产已不再像人民公社时期那样由上级决定。
  DT村在20世纪80年代建立村民委员会后,该村的村民自治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1997年以前,村主任的人选由上级指派,从该年开始由村民投票选举,村里事务由党支部与村委会一道管理。因为农村种植水稻收入有限,村民大多外出打工经商,农民收入渠道的增多使农民生活得到了改善。新世纪以来,随着大田撤镇设为街道,被纳入城区规划,再加上经过大田的甬台高速公路、34省道、75省道的建成,使DT村的区位优势日益凸显,该村迎来了新的发展良机。村两委决定以出租标准厂房引进企业的形式发展集体经济。目前,已建设出租标准厂房面积10.5万平方米,引进中小企业40余家,村内餐饮、娱乐、运输等辅助性服务行业随之兴起,村固定资产已达到1.5亿元,村民人均收入由原来的千余元变为上万元,许多村民住上套房、别墅。在文化生活方面,传统宗族文化、民间信仰得到恢复。该村在1994年对刘姓宗族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修谱活动,并建立了刘姓祠堂。村里自行投资500万元,兴建了文化广场、篮球场、文昌阁、文化长廊等设施;村里还组建了18支文艺队伍,成立了骨牌锣鼓传习基地、大田板龙传习基地,传承板龙、骨牌锣鼓、舞蹈等传统民间文化。骨牌锣鼓与大田板龙分别列入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在民间道德方面,该村成立了孝敬文化教育会、社会公德推进会和新村民文化促进会等组织,开展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知法守法的评比活动,倡导讲科学、重文明的新风尚,使DT村成为当前临海市新农村建设的一个范本。
  DT村不同时期社会发展状况对照
  三
  DT村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折射出我国乡村治理模式变革给农村社会带来的巨大变化。DT村从一个贫穷之村转变为一个经济富裕之村,农民生活从普遍贫困到共同富裕,从一个文化生活贫乏的农村到民间文艺组织兴盛的现代新农村,从根本上说,是源于现代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反思乡村治理模式变革对农村社会发展的影响,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乡村治理须以经济社会的现实发展为基础。国家实行乡村治理的目的是为了使农村经济社会走上有序发展的轨道,与国家其它方面的发展相协调,实现国家的发展战略。但乡村治理不能脱离乡村经济社会的现实发展,片面地采取强制性手段进行治理,这既违背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目标。在改革开放前的20多年,国家没有正视农村生产力落后的社会实际情况,不尊重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将乡村治理纳入建设新制度、新社会的国家战略之中,而这种新制度超越了我国作为农业国家的发展水平。在农村,政府以国家权力为后盾,以行政命令为手段,组织农村的社会生产,安排农村的社会生活,使农村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在国家政权的操控之下,农村的文化生活、公共事务只能由上级组织的行政意志来决定,农民只能机械地执行上级意志,因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不到发挥,农村社会面貌长期得不到改变。   20世纪80年代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国家在乡村治理上根据农村社会的现实需要进行调整,并逐渐摸索出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新型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立足于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自主经营的实际状况,从原来的以国家意志为中心转向以农村的自我发展为中心,政权减少对农村社会的行政控制,使农村的自主发展得以展开,过去那种不适合农村发展实际的做法被彻底抛弃。这种治理方式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认同,适应并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DT村村民的生活能够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就得益于这种新型乡村治理模式的确立。
  第二,乡村治理须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发挥其创造力。改革前,乡村治理主要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单纯从国家发展战略的角度来确定乡村治理的模式,忽视了农民的意愿与要求。在无法抗拒强大的国家权力的情况下,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无法得到发挥。这时的乡村治理内容就是落实党和政府的政策、计划,实现国家意志。这种乡村治理的后果是,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限定在特定的状态上,而这种状态是停滞的,不是线性的上升运动。所以,在人民公社治理体制时期,我们看到的只是国家权力的空前膨胀,行政权威的急剧扩张。在这种体制下,农民不需要思考个人生产生活如何展开,因为这种体制已事先为他们作出了安排,他们只需服从、执行上级的命令,机械地实现国家的意志;在这种体制下,农民个人的创造精神没有发挥的空间,农村社会缺乏活力,因而更谈不上发展。改革开放后,乡村治理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国家改变了原来集中控制的治理模式,取消人民公社体制,国家权力不断地从农村领域退出,使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有了发挥的可能。农民不再是被国家意志支配的机械的、被动力量,而是投身社会建设的有生力量,社会活力由此得到空前迸发,农民有了发挥创造力的机会,也使社会涌现出许多新生事物。从包产到户,到村民自治,到乡镇企业……30多年改革进程中的许多成就都离不开农民创造力的发挥,可以说,农民成了现代改革的巨大推动力量,这一切都源于乡村治理模式改变后所提供的广阔社会空间。
  第三,乡村治理不应割裂历史文化传统。历史的、文化的因素是乡村治理最深刻的因素,尤其是几千年历史沉淀下来的习惯、传统是确定乡村治理模式的前提条件。我国历史传统是“王权止于县政”。国家权力一般到达县一级,在县以下,由政府引导、组织乡村贤达、士绅进行乡村治理,对农村经济社会的治理基本上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这既可以减少因政府直接管理所带来的巨大治理成本,也可以激发农村内部力量进行自我管理,实现国家治理的目标。历史发展到20世纪,尽管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农业文明被现代工业文明所渗透,以儒家精神主导的中华文明被西方文明所侵蚀,然而,现代中国向工业社会转变是不可避免的历史趋势,在乡村治理上也必然要求进行某种转变,但历史传统的某些积极因素(如重视儒家道德、民间自治)不应抛弃,某些有双重影响因素的如民间宗教、宗族文化等应加以适当引导,发挥它们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DT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也是在国家意志的压力下维持在特定的状态之中,历经20多年没有多大改变。同时,传统的宗祠、信仰文化都受到了冲击,村民被动接受意识形态方面的灌输。党组织与社队组织是影响村民生活的最重要因素。20世纪80年代改革后,国家权力开始逐步退出,农村走向有限度的自治,历史文化中的某些传统因素也开始复苏,比如宗族文化重新兴起,该村在上个世纪90年代重建祠堂,进行了修谱。TD村占主导的刘姓宗族中的精英,彼此团结合作,继承、发扬了宗族文化中邻里互助、共振村落的良好传统,该村的领头人也颇有过去热心公益的乡贤作风。在该村,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被宗族文化所溶解,它在村庄管理中更多的是具象征性的意义。值得反思的是,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我们更多的只是学习西方普遍选举、民主竞争等形式上的东西,所谓的组团选举被认为具有西方党派竞争的色彩而被一些人津津乐道,而在实际上二者相差甚远。在熟人社会的农村,竞争性选举会使人将自己或家庭利益作为明目张胆的追求,完备的制度设计因熟人社会的制约而流于形式,一个弱势的村民如何去监督强势的村干部?虽有法律的途径但不闹到人命关天,一般村民都不会采用。当前,乡村治理中的村民自治虽有积极的意义,但也必须看到,这种治理手段还没有很好地将传统文化中重视道德的因素发掘出来。DT村因有良好的宗族文化氛围,加上村的领头人怀有造福乡民的情结,使得当前自治架构带来的负面因素得以克服。在笔者看来,DT村的成功,更多地是在于当前乡村治理转为宽松之后,农民个人的创造力、传统文化中某些积极因素得以发扬的结果。从中也可以看出,乡村治理的完善、优化有赖于深入发掘传统历史文化中的积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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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牟春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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