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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为公众提供图书文化服务是其法定义务,无故不得拒绝或停止。然而,当读者或图书馆服务接受者具有违反图书馆秩序、破坏图书馆设施设备等行为时,公共图书馆有权对其作出“停止提供服务”的决定。公共图书馆作出的“停止提供服务”行为具有公法属性,是一种公法上的行政处罚行为,必须严格遵循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