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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立法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颖的有点儿难以接受的问题,这需要对动物福利立法中的价值问题作一个清理。功利主义动物主体论、权利主义动物主体论、整体主义动物主体论已经在理论上论证了动物的主体地位。将动物上升为法律主体的要求也由来已久,并已付诸法律实践。在我国的动物福利立法中,其价值选择应是将动物作为法律上的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