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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柯认为西方从酷刑到监狱,是从制造威慑转向个体规制,是从群体性转向个体性;而达顿则认为中国从酷刑到监狱,是从家庭规制转向集体规制,是从一种群体性转向另一种群体性。
Michael R. Dutton, Policing and Punishment in China: From Patriarchy to “the Peopl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中国的规制与惩罚——从父权本位到人民本位,[澳]迈克尔·R·达顿著,郝方昉、崔洁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澳大利亚汉学家迈克尔•R•达顿(Michael R. Dutton)借着自己对中国问题的兴趣,在其《中国的规制与惩罚——从父权本位到人民本位》一书中,着实让福柯理论也过了一把“中国瘾”。福柯在1975年出版的《规训与惩罚》(Descipline and Punish)中,把刑罚变迁作为政治权力的一种策略行为,力图厘清权力技术与刑罚制度相勾连的“毛细结构”。达顿这本书也试图在中国语境中进行类似的谱系研究,从该书的主标题《中国的规制与惩罚》(或译为《规制与惩罚在中国》)(Policing and Punishment in China)就可以看出,其与福柯的著作何其相似!当然,达顿并不是在为福柯写一部拙劣的续集,也不是简单地把福柯的结论移植到中国语境。相反,虽然遵从了福柯的权力观和分析进路,但是达顿认为,福柯的结论具有地域上的局限性,也就是说福柯的结论在中国并不适用。作为替代,达顿理出了中国刑罚变迁的一条进路,即该书的副标题《从父权本位到人民本位》(From Patriarchy to “the People”)。
让我们首先简单勾勒一下福柯的思路。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主要探讨的是刑罚变迁史上,公开执行的酷刑与监狱之间的承接关系。具体而言是两个问题:①公开执行的酷刑为何消失?②监狱为何诞生?酷刑的消失通常被宣扬为人类历史上人道主义的胜利,然而福柯从谱系学进路,在史实的“细枝末节”中追寻酷刑消失的原因,最终发现:酷刑并不必然与司法擅断和刑罚威不可测的恐怖连接在一起。酷刑并不等于任意施刑,而毋宁说是一种权力技术。公开执行的酷刑作为一种“仪式”,其主要目的不是重建正义,而是以儆效尤,重振君主的权力。而酷刑之所以消失,就是因为君主逐渐发现,酷刑不足以实现其预期的目的,因为在公开行刑的恐怖仪式中,民众的角色是多义的——诚然,在一些公开处决中,民众会受到恐吓和威慑,但在另外一些场合中,则引起了社会的骚乱:民众不是服从统治者,而是嘲笑统治者;而被处决者常常变成民众的英雄。因为这些弊端,当权者逐渐抛弃了公开执行的酷刑,转而发现,监狱才更能契合权力技术的需要。监狱根据军事化的时间表对罪犯进行行为训练、培养习惯和对人身加以限制,从而构成对肉体的有效规训。在公开行刑时,场面宏大,有受刑人,有施刑人,有看客,大家共同实现刑罚的目标;而在监狱中,受刑人是被个体化地标定的和规训的主体。简单来说就是:酷刑是通过压制来威慑群体,而监狱是通过军事化管理来驯顺个人。不言而喻,后者更为有效。由是,以“隔离”、“禁闭”为主要特征的近代监狱纷纷建立,成为刑罚制度的主体。
达顿非常赞赏福柯的分析进路,但是他认为福柯的结论仅仅适用于欧洲,而不适用于中国。他指出,从“公开执行的酷刑”到“个体本位的监狱规制”是刑罚变迁的欧洲模式,而中国模式则是从“父权本位的相互规制”到“人民本位的集体规制”。具体来讲,中国古代的刑罚虽然也以施加于肉体的酷刑为主,但是始终体现的是一种以家庭为核心的规制技术。就像保甲制度一样,中国的传统刑罚所指向的并不仅是个体的人,而更是作为家庭之一部分的人,惩罚个体在本质上也就是惩罚家庭——家庭不能很好地管束其成员,这本身就是罪过。由是,中国产生一种独特的刑罚——“族刑”;即便是非株连性质的刑罚,受刑人也不过是“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居间者,成为刑罚的景观、羞辱的景观、对肉刑进行公开展示的景观,进而成为使其家庭蒙羞的景观”。(P127-128)通过惩罚个人来规制家庭,通过规制家庭来治理国家,这就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人—家—国”一体的政治格局。
到民国时期,局势大变。我们也曾尝试借道日本,引进西方的监狱及其背后的个体性规制技术,此即所谓近代狱制改良。但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这种个体性规制与马克思主义所推崇的集体主义并不能很好地契合。马克思主义所构建的是一种具有集体性的社会主体,反映到刑罚制度上,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劳改制度。虽然劳改制度也是利用监狱,也有数据统计、犯人编号、分押分管等等个体化的做法,但是其原理与西方不同,因为“此种个体化恰是为了强化集体。在该制度下,之所以对罪犯进行个体化,是为了打破犯罪团伙的派系圈子,培养起劳动者的‘集体’……罪犯被分成小组,相互规制、改造犯罪性。工作场所的相互性,为更加广泛的具有相互性的制度——管理罪犯全部生活的制度——提供了模型。个体化正是发生于这一语境之下。……对罪犯日常生活的管理和个体化都只是为了强化集体性。”(P292)。
经过一番梳理之后,我们再回过头来比较一下达顿与福柯所共同勾勒出的“中西刑罚变迁图景”。从刑罚变迁的表面来看,中西方都经历了从酷刑到监狱的类似历程;但是体现在二者背后的刑罚规制技术并不相同。福柯认为西方从酷刑到监狱,是从制造威慑转向个体规制,是从群体性转向个体性;而达顿则认为中国从酷刑到监狱,是从家庭规制转向集体规制,是从一种群体性转向另一种群体性。
或许正是因为达顿的这种学术脉络,以及他作为一位西方人观察中国的独特视角,他看到了中国刑罚学者从未能把握到的一条线索。中国学者在面对西方刑罚制度时,主要存在两个毛病:一是极度自卑,认为西方的就是好的,西方成功的经验也必将在中国成功,因此对照着修改中国的制度就行。二是极度自大,认为对于现行的刑罚制度,只要我们想修改就可以修改,什么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制约因素统统可以不顾。更糟糕的是,这两个毛病通常都集于一体,形成一种极度“拧巴”的状态。而达顿的这本书则是帮助我们在自卑与自大之间,重建一种正常的自信,那就是:中国刑罚制度的优劣,不在于与西方的比较,而在于其是否能与政权的社会规制技术相适应。由是,我们就应该正视中国刑罚制度与西方刑罚制度在理念上的区别,以及在实践中的差异。纵然近代以来,中西方都以监狱为执行刑罚的主要场所,但是在西方,重视隔离和禁闭,在中国,重视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没有孰优孰劣之分,只不过西方刑罚背后是个体化进路,中国刑罚背后是集体化进路。
不可否认,福柯与达顿的著述都已经离我们有一些年头了。我们当下所面临的时代特征与他们当时所面临的时代特征相比,已经大有改观。如果说达顿是在空间上对福柯理论的续写的话,我们同样可以在时间上对福柯理论进行续写。目前,从世界范围看,虽然利用监狱执行监禁刑仍是各国刑罚制度的主体,但是假释、缓刑、社区服务等社区矫正性质的非监禁性刑罚措施也日益得到重视——这是两本著作都没有讨论到的。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既注重对个体的尊重,同时又注重利用群体性的社区力量,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目前,中国和西方一些主要国家都在尝试进行社区矫正,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西方监狱本来颇为重视个体化的规制技术,但是现在也开始逐渐吸收群体性的社区力量;中国监狱本来颇为重视群体性的相互规制,但是现在也开始更加重视罪犯个体的尊严和需要。可以说:西方旨在为迷失的个体寻找群体归属,而中国则旨在在群体中确立缺失的个体地位。在民主与法治的大背景下,中西双方的社会规制技术可谓殊途同归。
当然,这幅理想图景能否顺利实现、少走弯路,还有赖于权力运作者能否重建在“自卑”与“自大”之间的正常自信。职是之故,给我们作出这个提示的达顿便愈发地令人敬重起来。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责任编辑 吴健斌)
Michael R. Dutton, Policing and Punishment in China: From Patriarchy to “the Peopl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中国的规制与惩罚——从父权本位到人民本位,[澳]迈克尔·R·达顿著,郝方昉、崔洁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澳大利亚汉学家迈克尔•R•达顿(Michael R. Dutton)借着自己对中国问题的兴趣,在其《中国的规制与惩罚——从父权本位到人民本位》一书中,着实让福柯理论也过了一把“中国瘾”。福柯在1975年出版的《规训与惩罚》(Descipline and Punish)中,把刑罚变迁作为政治权力的一种策略行为,力图厘清权力技术与刑罚制度相勾连的“毛细结构”。达顿这本书也试图在中国语境中进行类似的谱系研究,从该书的主标题《中国的规制与惩罚》(或译为《规制与惩罚在中国》)(Policing and Punishment in China)就可以看出,其与福柯的著作何其相似!当然,达顿并不是在为福柯写一部拙劣的续集,也不是简单地把福柯的结论移植到中国语境。相反,虽然遵从了福柯的权力观和分析进路,但是达顿认为,福柯的结论具有地域上的局限性,也就是说福柯的结论在中国并不适用。作为替代,达顿理出了中国刑罚变迁的一条进路,即该书的副标题《从父权本位到人民本位》(From Patriarchy to “the People”)。
让我们首先简单勾勒一下福柯的思路。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主要探讨的是刑罚变迁史上,公开执行的酷刑与监狱之间的承接关系。具体而言是两个问题:①公开执行的酷刑为何消失?②监狱为何诞生?酷刑的消失通常被宣扬为人类历史上人道主义的胜利,然而福柯从谱系学进路,在史实的“细枝末节”中追寻酷刑消失的原因,最终发现:酷刑并不必然与司法擅断和刑罚威不可测的恐怖连接在一起。酷刑并不等于任意施刑,而毋宁说是一种权力技术。公开执行的酷刑作为一种“仪式”,其主要目的不是重建正义,而是以儆效尤,重振君主的权力。而酷刑之所以消失,就是因为君主逐渐发现,酷刑不足以实现其预期的目的,因为在公开行刑的恐怖仪式中,民众的角色是多义的——诚然,在一些公开处决中,民众会受到恐吓和威慑,但在另外一些场合中,则引起了社会的骚乱:民众不是服从统治者,而是嘲笑统治者;而被处决者常常变成民众的英雄。因为这些弊端,当权者逐渐抛弃了公开执行的酷刑,转而发现,监狱才更能契合权力技术的需要。监狱根据军事化的时间表对罪犯进行行为训练、培养习惯和对人身加以限制,从而构成对肉体的有效规训。在公开行刑时,场面宏大,有受刑人,有施刑人,有看客,大家共同实现刑罚的目标;而在监狱中,受刑人是被个体化地标定的和规训的主体。简单来说就是:酷刑是通过压制来威慑群体,而监狱是通过军事化管理来驯顺个人。不言而喻,后者更为有效。由是,以“隔离”、“禁闭”为主要特征的近代监狱纷纷建立,成为刑罚制度的主体。
达顿非常赞赏福柯的分析进路,但是他认为福柯的结论仅仅适用于欧洲,而不适用于中国。他指出,从“公开执行的酷刑”到“个体本位的监狱规制”是刑罚变迁的欧洲模式,而中国模式则是从“父权本位的相互规制”到“人民本位的集体规制”。具体来讲,中国古代的刑罚虽然也以施加于肉体的酷刑为主,但是始终体现的是一种以家庭为核心的规制技术。就像保甲制度一样,中国的传统刑罚所指向的并不仅是个体的人,而更是作为家庭之一部分的人,惩罚个体在本质上也就是惩罚家庭——家庭不能很好地管束其成员,这本身就是罪过。由是,中国产生一种独特的刑罚——“族刑”;即便是非株连性质的刑罚,受刑人也不过是“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居间者,成为刑罚的景观、羞辱的景观、对肉刑进行公开展示的景观,进而成为使其家庭蒙羞的景观”。(P127-128)通过惩罚个人来规制家庭,通过规制家庭来治理国家,这就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人—家—国”一体的政治格局。
到民国时期,局势大变。我们也曾尝试借道日本,引进西方的监狱及其背后的个体性规制技术,此即所谓近代狱制改良。但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这种个体性规制与马克思主义所推崇的集体主义并不能很好地契合。马克思主义所构建的是一种具有集体性的社会主体,反映到刑罚制度上,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劳改制度。虽然劳改制度也是利用监狱,也有数据统计、犯人编号、分押分管等等个体化的做法,但是其原理与西方不同,因为“此种个体化恰是为了强化集体。在该制度下,之所以对罪犯进行个体化,是为了打破犯罪团伙的派系圈子,培养起劳动者的‘集体’……罪犯被分成小组,相互规制、改造犯罪性。工作场所的相互性,为更加广泛的具有相互性的制度——管理罪犯全部生活的制度——提供了模型。个体化正是发生于这一语境之下。……对罪犯日常生活的管理和个体化都只是为了强化集体性。”(P292)。
经过一番梳理之后,我们再回过头来比较一下达顿与福柯所共同勾勒出的“中西刑罚变迁图景”。从刑罚变迁的表面来看,中西方都经历了从酷刑到监狱的类似历程;但是体现在二者背后的刑罚规制技术并不相同。福柯认为西方从酷刑到监狱,是从制造威慑转向个体规制,是从群体性转向个体性;而达顿则认为中国从酷刑到监狱,是从家庭规制转向集体规制,是从一种群体性转向另一种群体性。
或许正是因为达顿的这种学术脉络,以及他作为一位西方人观察中国的独特视角,他看到了中国刑罚学者从未能把握到的一条线索。中国学者在面对西方刑罚制度时,主要存在两个毛病:一是极度自卑,认为西方的就是好的,西方成功的经验也必将在中国成功,因此对照着修改中国的制度就行。二是极度自大,认为对于现行的刑罚制度,只要我们想修改就可以修改,什么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制约因素统统可以不顾。更糟糕的是,这两个毛病通常都集于一体,形成一种极度“拧巴”的状态。而达顿的这本书则是帮助我们在自卑与自大之间,重建一种正常的自信,那就是:中国刑罚制度的优劣,不在于与西方的比较,而在于其是否能与政权的社会规制技术相适应。由是,我们就应该正视中国刑罚制度与西方刑罚制度在理念上的区别,以及在实践中的差异。纵然近代以来,中西方都以监狱为执行刑罚的主要场所,但是在西方,重视隔离和禁闭,在中国,重视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没有孰优孰劣之分,只不过西方刑罚背后是个体化进路,中国刑罚背后是集体化进路。
不可否认,福柯与达顿的著述都已经离我们有一些年头了。我们当下所面临的时代特征与他们当时所面临的时代特征相比,已经大有改观。如果说达顿是在空间上对福柯理论的续写的话,我们同样可以在时间上对福柯理论进行续写。目前,从世界范围看,虽然利用监狱执行监禁刑仍是各国刑罚制度的主体,但是假释、缓刑、社区服务等社区矫正性质的非监禁性刑罚措施也日益得到重视——这是两本著作都没有讨论到的。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既注重对个体的尊重,同时又注重利用群体性的社区力量,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目前,中国和西方一些主要国家都在尝试进行社区矫正,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西方监狱本来颇为重视个体化的规制技术,但是现在也开始逐渐吸收群体性的社区力量;中国监狱本来颇为重视群体性的相互规制,但是现在也开始更加重视罪犯个体的尊严和需要。可以说:西方旨在为迷失的个体寻找群体归属,而中国则旨在在群体中确立缺失的个体地位。在民主与法治的大背景下,中西双方的社会规制技术可谓殊途同归。
当然,这幅理想图景能否顺利实现、少走弯路,还有赖于权力运作者能否重建在“自卑”与“自大”之间的正常自信。职是之故,给我们作出这个提示的达顿便愈发地令人敬重起来。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责任编辑 吴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