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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雷传龙(1988-),男,山东聊城阳谷人,北京大学法律专业,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摘要】行政立法是一项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增加该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具有十分积极的实践意义,同时也对法治理念的核心理念:以人为本的实现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该制度实践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阻碍,本文试图通过针对这些问题加以阐述,同时提出相对应的举措,来使得该制度更加完善,更好的保障民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
【关键词】行政效率;公开性;防止权力滥用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治理念的核心就是以人民利益为根本,而人民利益的保障中,很大一个因素就是公众参与性,即人民能否真正的成为管理国家的主人。我国规定民众行使权利的方式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一定程度上,只是人民选举出的代表在行使权利,虽然这是民众行使权利的一种形式,但不能成为唯一的形式,因此,此时公众在各项立法中的参与性也成为了衡量民众利益实现的重要标尺。
而最具有可操作性的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行政立法过程中,毕竟像民法、刑法这类的部门法的立法活动,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基础才能够加以立法,而行政立法活动,一方面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增加民众的公众参与能够使其更加贴近人民生活、保障人民利益;另一方面,虽然行政立法也需要专业知识的储备,但是由于行政执法的对象主要就是民众,所以法规中的许多内容,民众接触起来比较熟悉,因此,增加公众的参与程度,非常有必要。
一、民众参与到行政立法中的具体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众参与有利于保障社会公正和提高立法水平
公众参与不是个别人的参与,而是秉承公众自愿的原则,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随机的让不同的职业、文化背景的公众参与,避免了代表制民主的不全面性,不会造成“不均衡的民主”的现象,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正。同时也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的了解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使行政立法的内容更加科学合理,进而提高立法质量和行政机关立法水平。
(二)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之前提到,行政活动的针对对象主要就是民众,增加民众参与,就使得行政相对人在参与行政决策制定的过程中,如对相应的行政决策、行政决定有异议或疑义,会在参与过程提出,行政机关则对之予以解释、说明,获取相对人的理解。这样,相对人在之后的相应政策执行过程中自然会予以配合,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效率。
(三)公众参与有利于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防止腐败
现实生活中,行政立法或者执法过程中,行政人员滥用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总结起来,就是没有相应的组织或者主体对他们的行为加以监督,从而造成他们恣意妄为的行为。因此,增加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能够将行政立法等各项活动放在阳光下进行,民众的舆论力量是强大的,通过这种力量,将使得行政人员的腐败的想法扼杀在摇篮中。
(四)公众参与有利于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健全公民的人格
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建设国家,促进社会的发展是其职责。加强化行政立法程序的公众参与,有利于增强公民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以及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
二、在实际操作中,公众参与到行政立法活动中,难免会遇到各类问题:总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对公民参与权采取冷处理的态度
虽然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立法活动中,需要增加公众参与,但是基于传统的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机关在立法活动中,仅仅是遵循程序将公众集合起来,但是却没有真正意义上赋予公众更多的发布意见的权利。
(二)公民参与意识不强,参与者文化基础参差不齐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专制历史,人民的民主意识淡薄,主人翁意识不强,同时公众的文化背景参差不齐,特别在立法活动中,一定的文化基础是不可或缺的。
(三)參与程序的可操作性差,程序的规定有违原则
听证过程不公开、行政机关选择特定的公众参与,这一系列行为都违反了公众参与的民主性、公正性、公开性、等原则,使得公众参与名存实亡,病没有真正意义上起到应当具有的作用,反而极大的挫伤了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利于立法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更不利于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三、为了改变这些公众参与时遇到的问题,我们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的制度等方式,使得其发挥真正的作用
(一)提高全民的公众参与意识,通过多种途径促进意识的形成,虽然长久以来的传统思想已经形成,但是不可否认,现在民众的参与意识已经增强,通过媒体、新闻报道以及法制宣传等途径,将民众的主人翁意识、维权意识进一步强化。
(二)对公众参与的方式加以成文化、明确化,之前的行政程序部公开等现象的发生,主要还是由于对于相关内容的规定没有系统化,规范化,才使得一些行政人员有机可乘,因此,为了规避这些现象的发生,将不明确的内容加以明确,就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性和公开性。
(三)确立行政违法行为的追责体制,公众对行政人员的行为可以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应的专门机构反映,同时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对行政违法行为追究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从而对行政人员的行为加以规制,防止他们滥用职权。
综上所述,行政立法中引进公众参与,是一项非常积极和有效的举措,但是任何一项新的制度在实践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阻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就需要通过不断的针对问题加以改善,从而真正做到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
参考文献:
[1]李小群,吴兴国,张高英.安徽省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0(01).
[2]焦洪昌,杨敬之.从立法听证看人大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01).
[3]张超.民主:一种法治的基本立场[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6(06).
【摘要】行政立法是一项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增加该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具有十分积极的实践意义,同时也对法治理念的核心理念:以人为本的实现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该制度实践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阻碍,本文试图通过针对这些问题加以阐述,同时提出相对应的举措,来使得该制度更加完善,更好的保障民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
【关键词】行政效率;公开性;防止权力滥用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治理念的核心就是以人民利益为根本,而人民利益的保障中,很大一个因素就是公众参与性,即人民能否真正的成为管理国家的主人。我国规定民众行使权利的方式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一定程度上,只是人民选举出的代表在行使权利,虽然这是民众行使权利的一种形式,但不能成为唯一的形式,因此,此时公众在各项立法中的参与性也成为了衡量民众利益实现的重要标尺。
而最具有可操作性的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行政立法过程中,毕竟像民法、刑法这类的部门法的立法活动,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基础才能够加以立法,而行政立法活动,一方面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增加民众的公众参与能够使其更加贴近人民生活、保障人民利益;另一方面,虽然行政立法也需要专业知识的储备,但是由于行政执法的对象主要就是民众,所以法规中的许多内容,民众接触起来比较熟悉,因此,增加公众的参与程度,非常有必要。
一、民众参与到行政立法中的具体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众参与有利于保障社会公正和提高立法水平
公众参与不是个别人的参与,而是秉承公众自愿的原则,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随机的让不同的职业、文化背景的公众参与,避免了代表制民主的不全面性,不会造成“不均衡的民主”的现象,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正。同时也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的了解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使行政立法的内容更加科学合理,进而提高立法质量和行政机关立法水平。
(二)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之前提到,行政活动的针对对象主要就是民众,增加民众参与,就使得行政相对人在参与行政决策制定的过程中,如对相应的行政决策、行政决定有异议或疑义,会在参与过程提出,行政机关则对之予以解释、说明,获取相对人的理解。这样,相对人在之后的相应政策执行过程中自然会予以配合,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效率。
(三)公众参与有利于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防止腐败
现实生活中,行政立法或者执法过程中,行政人员滥用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总结起来,就是没有相应的组织或者主体对他们的行为加以监督,从而造成他们恣意妄为的行为。因此,增加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能够将行政立法等各项活动放在阳光下进行,民众的舆论力量是强大的,通过这种力量,将使得行政人员的腐败的想法扼杀在摇篮中。
(四)公众参与有利于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健全公民的人格
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建设国家,促进社会的发展是其职责。加强化行政立法程序的公众参与,有利于增强公民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以及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
二、在实际操作中,公众参与到行政立法活动中,难免会遇到各类问题:总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对公民参与权采取冷处理的态度
虽然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立法活动中,需要增加公众参与,但是基于传统的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机关在立法活动中,仅仅是遵循程序将公众集合起来,但是却没有真正意义上赋予公众更多的发布意见的权利。
(二)公民参与意识不强,参与者文化基础参差不齐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专制历史,人民的民主意识淡薄,主人翁意识不强,同时公众的文化背景参差不齐,特别在立法活动中,一定的文化基础是不可或缺的。
(三)參与程序的可操作性差,程序的规定有违原则
听证过程不公开、行政机关选择特定的公众参与,这一系列行为都违反了公众参与的民主性、公正性、公开性、等原则,使得公众参与名存实亡,病没有真正意义上起到应当具有的作用,反而极大的挫伤了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利于立法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更不利于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三、为了改变这些公众参与时遇到的问题,我们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的制度等方式,使得其发挥真正的作用
(一)提高全民的公众参与意识,通过多种途径促进意识的形成,虽然长久以来的传统思想已经形成,但是不可否认,现在民众的参与意识已经增强,通过媒体、新闻报道以及法制宣传等途径,将民众的主人翁意识、维权意识进一步强化。
(二)对公众参与的方式加以成文化、明确化,之前的行政程序部公开等现象的发生,主要还是由于对于相关内容的规定没有系统化,规范化,才使得一些行政人员有机可乘,因此,为了规避这些现象的发生,将不明确的内容加以明确,就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性和公开性。
(三)确立行政违法行为的追责体制,公众对行政人员的行为可以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应的专门机构反映,同时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对行政违法行为追究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从而对行政人员的行为加以规制,防止他们滥用职权。
综上所述,行政立法中引进公众参与,是一项非常积极和有效的举措,但是任何一项新的制度在实践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阻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就需要通过不断的针对问题加以改善,从而真正做到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
参考文献:
[1]李小群,吴兴国,张高英.安徽省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0(01).
[2]焦洪昌,杨敬之.从立法听证看人大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01).
[3]张超.民主:一种法治的基本立场[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