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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音乐市场中,各大数字音乐服务商竞争激烈,为吸引到更多用户,不少数字音乐服务商在使用“独家代理”一词时对用户有误导性宣传.在独家代理模式下,笔者认为应把反垄断法关注的焦点放在对“转授权”的规制上,拥有独家代理的音乐服务商有可能怠于履行或故意不履行“转授权”、抬高转授权的价格.最后,笔者认为转授价格应以版权方的授权价格为标准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