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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诉讼相比,仲裁具有自愿性、独立性的特点。纵观我国仲裁法颁布之前的国内仲裁发展过程,从立法及执法诸方面看,既未能完全体现仲裁的上述特点,又弱化了仲裁应具有的法律强制性,导致国人对仲裁方法的不信任,以致于未能充分发挥仲裁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应有作用。实际上,仲裁并不具一种款处理方法,仲裁全过程中始终伴随着法律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体现了法律对仲裁的监督和支持。总之,仲裁是一种快速、高效的纠纷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