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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自1995年7月1日起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起初时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顺产1600元,难产2400元的定额向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到90年代末,该标准已远远不能满足妇女生育医疗所需,同时,由于参保人及参保单位对生育医疗费无法监控,医疗费快速上涨,导致女职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当时迫切需要对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模式进行改革,建立一套保障水平适宜、管理科学、支付及时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