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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仲裁的程序设计,既要遵守《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又要适应解决体育纠纷的特殊要求,要体现公正和效益的基本价值。在立法体例上可以借鉴国际体育仲裁的基本模式,与国际惯例接轨,但也要符合中国国情。特别程序适用用尽内部救济原则,调解应为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体育仲裁的期限设定应普遍短于《仲裁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