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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区域)环境法治的理论与实践相关研究已经步入新的境界:一是理论与实践围绕整体论基础上的多元价值排序而展开;二是日益重视流域(区域)一体化“协同法治”逻辑;三是突出类型化思维在流域(区域)环境法治中的基础性方法论价值。“法治”已经成为流域(区域)环境治理核心要义;“协作”或“协同”成为流域(区域)环境法治的基本法理基础,法学思维成为流域(区域)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根基;流域(区域)立法模式也呈现出由分散到综合与集中的转型。不仅对流域(区域)环境法治传统制度的研究不断拓展,还将“河(湖)长制”作为一个中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