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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交往中,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必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不得由当事人约定准据法。然而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动产物权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这种不加任何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违背了我国《物权法》上所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这不仅与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所体现出来的趋势相背离,也不利于维护我国涉外民事交往中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和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