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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辨认是发现案件线索、确认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手段之一。辨认手段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辨认结论客观性的高低。目前,我国的刑事辨认在司法实践上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辨认结论客观性缺失,甚至案件的错审错判。究其原因,在于辨认的成本溢于收益、证据地位缺乏定论以及监督制衡欠缺。为此,应建立辩方权利保障体系、规定办案人员辨认回避制度和辨认人心理描述制度,并加强辨认方法的理论研究,以完善我国的刑事辨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