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双被告”之后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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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的复议机关“居中”定位,可以通过寻回传统行政司法,解释为“类似法院的司法裁决行为”的“第三人裁决”.在这个分析框架下,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就原行政行为诉诸法院,法院也必须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评判.这能够形成对复议机关的正向激励(压力),与内部考评、纳入政府工作报告等制度共同发力,使行政复议真正成为化解纠纷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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