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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和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有本市户籍在职职工为本人工资总额的8%,其中用人单位6%,个人2%;由市社保局按月支付养老金的有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1.5%;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省社保局按月支付养老金的有本市户籍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按退休前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1.5%×12个月×18年缴交;住院医疗保险费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0.8%。
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交;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缴交。
3、生育医疗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交。
时效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下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综合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后,超额部分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报销70%;门诊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
(2)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95%)。
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表示)的关系为:
不满半年—0.5倍;满半年不满1年—1倍;满1年不满2年—2倍;满2年不满3年—3倍;满3年以上—4倍。
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时间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关系为:
不满半年—0元;满半年不满1年—5万元;满1年不满2年—10万元;满2年不满3年—15万元;满3年以上—20万元。
3、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程序
1、由本市收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一式两联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
2、科主任签署意见。
3、医务办和医院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
4、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转诊的疾病,在办理上述审核手续后,即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由市社保机构转诊的疾病,在办理上述审核手续后,到市社保机构办理核准手续,方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1、基本医疗保险:有本市户籍在职职工为本人工资总额的8%,其中用人单位6%,个人2%;由市社保局按月支付养老金的有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1.5%;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省社保局按月支付养老金的有本市户籍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按退休前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1.5%×12个月×18年缴交;住院医疗保险费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0.8%。
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交;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缴交。
3、生育医疗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交。
时效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下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综合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后,超额部分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报销70%;门诊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
(2)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95%)。
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表示)的关系为:
不满半年—0.5倍;满半年不满1年—1倍;满1年不满2年—2倍;满2年不满3年—3倍;满3年以上—4倍。
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时间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关系为:
不满半年—0元;满半年不满1年—5万元;满1年不满2年—10万元;满2年不满3年—15万元;满3年以上—20万元。
3、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程序
1、由本市收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一式两联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
2、科主任签署意见。
3、医务办和医院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
4、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转诊的疾病,在办理上述审核手续后,即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由市社保机构转诊的疾病,在办理上述审核手续后,到市社保机构办理核准手续,方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