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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要求公民参与,自由要求公民作证.公民作证不仅是权利,更表现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但在这个矛盾的统一体中,存在着谁主谁从的问题,而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表现为义务优先,立法的路径选择上应采用证人作证的义务,不是强制型的规范而是倡导性的规范,我国当前在法律规范上不宜规定针对证人的强制措施的立法,更不宜在刑法中增设证人拒绝作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