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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亘豪商贸有限公司、李伟利商标侵权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使用在修正液、圆珠笔等产品上的Snowhite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李伟利将该商标使用在复读机上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作为青岛市首例依司法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该案的审理引起了多方关注,也引发人们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