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会计的历史沿革与发展展望

来源 :财会月刊·上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unwen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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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温室气体管控的总体思路出发, 针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 梳理并评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及我国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同时展望该领域会计规则建设的前景。 本文通过研究建议: 免费配额应作为一项新的资产确认, 其贷方配额负债是一项有条件的预计负债, 在报告期内按实际排放量摊销, 由排放负债代替, 期末若有结余, 则作为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 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资产负债一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配额资产;配额负债;排放负债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21-0154-7
  温室气体是一种产权不明晰的公共产品, 根据经济外部性理论, 与这类产品相关的问题不能完全依赖市场机制解决, 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和管制[1] 。 站在政府的立场, 干预与管制碳排放的总体思路是给原本毫无成本的排放行为施加成本, 以促使社会主体(尤其是重点排放企业)重视排放行为, 将排放成本视同生产成本加以控制和监督。 而且, 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 政府只能循序渐进地实施管控, 以便企业的排放行为缓慢地体现为成本。 如果操之过急, 可能导致重点排放企业现有的生产系统、供给系统以及能源使用系统在短时间内承受过于剧烈的冲击, 迫使企业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定价以向客户转嫁这些新增成本[2] , 这样就偏离了管控的目标。 因此, 管控政策的选择至关重要。
  常见的经济管控政策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管控商品的价格, 使需求量跟随价格变动而变动, 又称价格工具(price instrument); 另一类是管控商品的总需求量, 由市场决定价格, 又称数量工具(quantitative instrument)。 在碳排放领域, 代表性的价格工具是碳税, 代表性的数量工具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尽管一些经济学家通过对比不同类型管控政策的边际成本和效益, 认为价格工具比数量工具更为有效(Hepburn, 2006), 但现实中各国各地区具体采用何种政策进行排放管控并非完全由经济因素决定, 而是取决于政府的治理思路和政府间协议的规定。
  可以观察到的事实是,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比碳税应用得更早也更广泛。 主流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又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底线与积分”模式(base line and credit); 另外一种是“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cap and trade)。 二者最大的差别在于: 在“底线与积分”模式下, 企业只有在政府划定的“底线”之下进行排放才会被授予“积分”, 这些“积分”可以在碳市场上交易, 出售给那些超“底线”排放的企业; 而在“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下, 政府分配给企业的免费排放配额从一开始就是可交易的。 企业可以抓住市场机遇, 先行出售可能超过其预期剩余数量的配額, 其后再通过优惠的价格将其买回以获取利润, 只要保证在次年清缴时有足够的配额履约即可。 相比之下, “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比“底线与积分”模式更灵活, 但对市场机制的要求也更高。
  识别并解析有关碳排放的具体管控政策非常重要, 因为会计处理针对的是企业因应不同管控政策而实施的具体行为。 在现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下, 价格工具碳税的应用不会引发新的会计处理问题, 但数量工具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应用引发了诸多亟待解决的会计问题。 下文简要梳理并评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及我国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 并在此基础上展望该领域会计规则建设的前景。
  一、有关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规则建设的历史沿革
  欧盟原计划于2005年1月开始试运行基于“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 同一时点, 欧盟上市公司开始执行国际会计准则, 因此, 欧盟很早就在催促IASB发布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 2003年5月,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发布了针对“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草案。2004年12月, IFRIC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碳排放权》(IFRIC 3)。 IFRIC 3的主要观点如下: (1)无论是政府分配的配额还是从市场上购买的配额, 企业均应作为资产(无形资产)确认,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 38)进行后续计量。 其中, 政府分配的配额以其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入账。 (2)对于政府分配的配额, 企业应将支付的对价(如果有)与所获配额取得日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政府补助,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IAS 20), 先确认递延收益, 而后分期摊销计入损益。 (3)实际排放温室气体时, 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IAS 37)确认一项预计负债(下文也称“排放负债”), 该项负债始终以用以对其进行偿付的配额的市场价格(公允价值)计量。
  但IFRIC 3在发布之后遭到了不少批评, 主要原因在于其会计处理设计出现了三个“不匹配”①: (1)计提排放负债的损益影响与摊销递延收益的损益影响不匹配。 由于配额市场价格的变动, 确认排放负债记录的成本费用, 可能无法通过递延收益的分期摊销足额弥补。 在企业没有超配额排放的情况下, 出现这种损益后果对企业是不公平的。 (2)配额市场价格变动对资产负债的影响不匹配。 排放负债从年初开始不断累积, 持续以用以对其进行偿付的配额的市场价格重新计量, 但如果配额资产以历史成本进行后续计量②, 配额市场价格变动将对其毫无影响, 直至将其用于清缴时才会体现累计影响。 即便配额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由于企业是一次性获得配额, 配额资产从确认伊始与从零开始累积的排放负债在数量上就有差异, 因此报告期内配额市场价格变动对配额资产的影响与对排放负债的影响自然不一样。 (3)配额市场价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不匹配。 配额资产是流动资产, 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导致其即便以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也是计入权益, 与直接按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体现在排放成本中的排放负债不一致。 上述问题的存在意味着IFRIC 3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设计没能形成好的逻辑闭环, 最终这份解释公告在发布6个月后即被撤回[3] , 直到现在IASB再没有出台有关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新的解释公告或会计准则。   与国际上碳排放权会计规则的发展轨迹类似, 我国碳排放权会计规则的建设同样跟随着碳市场建设的步伐。 2011 年10月,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湖北、广东五市二省试点开展碳市场建设。 截至2017年, 来自于电力、钢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化工、民航等多个领域的2000多家企业在试点碳市场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 履约率均接近百分之百, 这促成了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启动。 2021年7月16日, 同样基于“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交易。 在全国统一的碳市场酝酿及部署建设之际, 我国财政部先是于2016年9月发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4] , 后又于2019年12月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5] 。
  其中, 2016年9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观点如下: (1)重点排放企业应将从市场上购买的配额作为一项新型资产加以确认(入账科目为“碳排放权”), 但对政府分配的免费配额不做账务处理。 (2)重点排放企业应在出售配额时, 以及当期累计实际排放量超过出售后所剩配额时确认一项新型负债(入账科目为“应付碳排放权”), 其中, 因当期累计实际排放量超过剩余配额而确认的“应付碳排放权”负债, 借方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科目。 (3)“碳排放权”资产和“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均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征求意见稿》是我国官方给出的第一份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会计处理意见。 它要求企业对超配额排放部分确认成本费用, 从会计层面约束了企业的排放行为, 也迎合了碳排放管控的总体思路。 但客观地说, 《征求意见稿》在整体设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包括: (1)承认有偿取得的配额是资产, 但不承认无偿取得的配额是资产, 这相当于认为有偿取得的配额和无偿取得的配额不具有同质性, 而事实刚好相反——它们可以无差别地用于出售或清缴, 不论是政府还是碳市场都没有区分配额的来源。 (2)在当期累计实际排放量超过出售后所剩配额时确认“应付碳排放权”负债(以下也称“净负债法”)有低估负债之嫌。 财务报表(尤其是资产负债表)一贯严格控制净额列报, 更何况碳排放负债存续的性态和企业持有多少配额其实并没有什么关系——配额并非一定要用来偿付排放负债, 也可以用来出售; 它更不是政府对企业的欠款, 与企业欠政府的排放负债没有对抵的理由。 (3)除了在当期累计实际排放量超过出售后所剩配额时确认“应付碳排放权”负债,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企业在履约前出售配额时也确认“应付碳排放权”负债, 这意味着出售的配额被作为超排负债进行了双重确认, 但事实上, 只有前者属于“需履约碳排放义务而应支付的碳排放权价值”③。
  总体上, 我们认为, 净负债法在理论上存在缺陷, 即便考虑到其相对简单, 从务实的角度选择应用该种方法, 也最多将其应用于“底线与积分”模式。 若将其用于“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 则明显忽略了“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市场导向的推力以及买卖配额可能产生的各种复杂结果。 虽然从我国包括全球碳市场建设的情况观察, 初始构建的碳市场的活跃程度都不甚理想, 但从长远来看, 配额交易市场是各国政府为降低碳排放所尝试的各种举措中非常重要的一种。 因此, 对于基于“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净负债法这种会计处理思路其实应该被放弃。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三年后, 2019年12月, 我国财政部出台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走“极简风”, 在延续《征求意见稿》只确认有偿取得的配额(改入账科目為“碳排放权资产”)、不确认政府分配的免费配额思路的基础上, 进一步简化了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 主要规定包括: (1)“碳排放权资产”科目采用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2)使用免费配额履约或对其进行注销均不做账务处理。 (3)对于超额排放不再确认有关负债, 待购入超排数量的配额履约清缴时, 借方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4)出售免费配额时, 直接按实际出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暂行规定》易理解、易操作, 从无到有填补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规则的空白, 但其在整体设计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 其与《征求意见稿》一样, 存在对配额资产差别认定的问题。 其次, 《暂行规定》不要求确认排放负债或超排负债, 仅在企业购入超排数量的配额清缴时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这将导致: (1)利润表损益跨期。 超额排放年度产生的超排费用体现在了购入配额清缴的年度。 (2)资产负债表少记负债。 直接忽视企业在报告期间产生的排放义务, 产生表外负债问题。 (3)超配额排放部分不再确认成本费用, 而是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对企业的约束力有所减弱④, 某种程度上也偏离了碳排放权管控的总体思路——让企业将排放成本视同生产成本予以管控。
  二、有关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规则建设的未来展望
  国际上, 在IFRIC 3“流产”十年之后, 2015年6月, IASB启动了“污染物定价机制”项目。 该项目雄心壮志, 试图涵盖各种污染物定价机制有关的会计问题。 比如, 在该项目的前期讨论中, IASB对“底线与积分”模式和“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进行了对比, 并确定在制定会计规则时考虑这些异同。 但兼容并包的思路也导致这个项目从立项之后就进展缓慢。 在2021年9月召开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国际论坛(IFASS)上, IASB开始讨论究竟是沿着这种大而全的思路继续下去, 还是只针对碳市场交易机制, 甚至只针对“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推进后续工作。 此外, 如果市场上出现了新的交易机制⑤, 是否需要加以考虑, 以及做市商和交易机制管理者的会计处理是否需要在项目中一并考虑, 也是IASB在现阶段担忧的问题。   IASB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 “远水解不了近渴”, 就我国而言, 近十年来, 从无到有建设发展起来的全国碳市场和日益增加的市场参与者都在呼唤高质量的会计标准。 2020年9月,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郑重宣布, 我国将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6] , 这一国家层面重大战略的落地也亟待有关方面健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体系。 因此, 我们认为, 在IASB碳排放权会计准则的制定尚无定期的情况下, 我国准则制定机构应采用务实和积极的策略, 基于国内目前应用的“总量控制与交易”市场机制, 针对主要参与方——重点排放企业和投资机构, 大胆先行一步, 出台具体会计准则, 既响应国家重大战略, 同时也向IASB反向输出, 推动“污染物定价机制”项目的研讨和规则制定。
  截至目前, 针对“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 IASB(2021)面向有关重点排放企业利益相关方的调查表明, 如下会计问题是他们重点关注的: (1)如何对政府分配的免费配额和从市场上购买的配额进行确认和初始计量? (2)如何对持有的配额(无论是用以清缴还是用以投资)进行后续计量? (3)是否就偿付配额清缴排放确认一项负债? 如果确认, 什么时候确认? 如何计量? (4)如何列报污染物定价机制产生的资产、负债、利得和费用? (5)如何披露相关污染物定价机制? 我们从上述问题中分离出递进的四个难点问题: 一是政府分配的免费配额是否作为资产进行确认? 二是如果免费配额作为资产确认, 其借方科目和贷方科目分别是什么? 三是如何反映配额与排放之间的关系? 四是如何对所有相关资产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解决上述四个问题, 基本上即可妥善解决目前市场机制下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设计, 至于如何列报与披露则是第二层次应当考虑的了。
  1. 政府分配的免费配额是否作为资产进行确认? 虽然IFRIC 3已经被撤销, 但我们认为, 其对政府分配的免费配额是否是一项资产的论证仍旧是成立的。 IFRIC 3认为, 政府分配的免费配额是由过去的事项(政府分配)形成的, 由企业拥有或控制(企业可自行决定它们的用途), 且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不论是用来偿付排放负债, 还是在市场上出售, 都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因此, 政府分配的免费配额符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关于资产的定义⑥, 不能因为企业没有付出成本或其他对价就不将其确认为资产。
  2. 配额资产的借方科目和贷方科目分别是什么? IFRIC 3曾经十分纠结配额资产的借方科目, 即配额资产是什么类别的资产这个问题, 这关系到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与其他具体准则的衔接。 最后的选择在金融工具与无形资产之间, IFRIC 3认为配额资产不满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定义, 却可以落在无形资产的定义范畴内, 因此认定配额资产是无形资产, 但这也遭致了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与排放负债后续计量方法不匹配的诟病。 我们认为, 从务实的角度出发, 为快速解决配额资产的借方科目问题, 可以将配额资产认定为一项新型的资产, 这样处理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自由地为配额资产设定其初始入账和后续计量的方法, 只需要考虑账务处理本身是否能够形成好的逻辑闭环, 而不用考虑与其他具体准则的衔接问题⑦。
  配额资产确认后, 紧接着的一个问题是其贷方科目的设定。 IFRIC 3认为政府分配的免费配额属于政府无偿给予企业的经济支持, 因此应作为政府补助, 贷方确认递延收益, 而后分期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但根据前文的分析, 递延收益的分期摊销很可能无法弥补排放负债计提所产生的成本费用, 这也引发了关于IFRIC 3最尖锐的批评。 但是贷方如果不是递延收益又该是什么呢?
  2009年, Allan Cook在《碳排放权:从无成本行为到市场化运作》一文中提出了一种颇有见地的思路。 Allan Cook[2] 认为, 在“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下, 企业持有的配额有两大用途: 一种用途类似于“货币”, 只要企业发生了排放行为, 产生了排放负债, 那么配额便是唯一可以用来偿付排放负债的工具; 另一种用途类似于“证券”, 企业获取配额后可立即在市场中出售。 这两种用途中, 第一种用途是更基础的用途, 该用途使得企业按年从政府处获取一批免费配额这一事项看起来十分类似于企业按年从政府处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唯一不同的是, 无息贷款的本金在到期日要如數归还, 而如果企业能够将年度排放量成功控制在免费配额之内, 免费配额与实际排放量之间的差额可以不用归还。 从这个角度来看, 获取免费配额就像是企业承担了一笔有条件的负债(conditional liability)。 比照企业直接从政府处取得无息贷款用以偿付排放负债的会计处理, Allan Cook设计了企业直接从政府处取得免费配额用以偿付排放负债的会计处理方法, 具体见表1。
  表1所列的两种情况对排放负债的会计处理是相同的, 均在实际发生排放时计提, 在报告期内不断累积, 直至下一报告期间被偿付。 但在假设取得贷款直接偿付排放负债的情况下, 企业要做两笔支付, 一笔相当于用政府给的无息贷款清偿排放负债, 另一笔为到期归还政府贷款; 而在取得配额偿付排放负债的情况下, 只会发生一笔支付——用配额资产偿付排放负债。 配额负债不需要像贷款那样到期归还政府, 只要企业在政府分配的免费配额之内进行排放, 配额负债与排放负债之间就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相当于每一当量的排放消耗等量的配额。
  我们赞同Allan Cook关于配额资产的贷方科目是一项有条件的负债的观点, 理由是: 直到年度终了, 企业全年累计实际排放量确系小于免费配额为止, 配额资产的贷方都满足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有关负债的定义⑧: 它是企业因过去的事项形成的(这里“过去的事项”指的是获取免费配额这个事项), 预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这里“经济利益流出”指的是企业必须偿付配额清缴排放)的现实义务(这里的“现时义务”可以理解为, 企业在收到免费配额时就承担了偿付配额清缴排放的义务)。 按照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负债体现的现时“义务”(obligation)不必一定是无条件的、可强制执行的, 在有些情况下, 也可以是有条件的, 只要企业在当下没有实际能力避免(no practical ability to avoid)经济利益的转移⑨即满足负债的特征。 因此, 企业收到免费配额这个事项会计处理的贷方应该是一项有条件的负债。 进一步地, 这个负债还有一个特征: 它的偿付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因为其核算的配额数量和市场价格在不断发生变化。 按照IAS 37, 可以认为这项负债是一项有条件的预计负债。 至报告期结束, 若全年累计实际排放量小于免费配额这个条件被触发, 配额资产对应的贷方科目配额负债将不再满足负债的特征, 也即配额负债期末若有结余应被结转为当期利润。 我们建议, 结余的配额负债转入“其他收益”, 相当于企业通过自身一年的努力争取到一笔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 控排有收益。   3. 如何反映配额与排放之间的关系? 在确认完配额资产和配额负债后, 另外一个问题接踵而至:如何处理配额负债和排放负债之间的关系? 根据表1, 按照Allan Cook给出的思路, 在企业产生实际排放后, 配额负债将由排放负债代替, 同时, 配额负债的摊销将抵消排放负债计提所产生的成本费用。 我们认为, 上述思路的实现有一个重要前提, 即排放负债应以实际排放量为基础计提, 同时配额负债以实际排放量为基础摊销。 之前IFRIC 3要求排放负债以累计实际排放量为基础计提, 先按累计实际排放量乘以用以对其进行偿付的配额的市场价格算出截至即期应承担的负债的总额, 扣减前期已经确认的负债, 得到即期应确认的排放负债⑩。 如果延续这种方法计提排放负债, 配额负债无论采用什么方法摊销, 都无法与计提排放负债产生的成本费用相互抵消。 而以实际排放量为基础计提排放负债、同时摊销配额负债, 可以保证排放负债的增加与配额负债的减少从数量上先对齐, 这是保证在免费排放配额内, 配额负债的摊销能够完全抵消排放负债计提产生的成本费用的第一步。 第二步便是对齐两项负债的计量基础。 历史成本显然不可取, 因为两项负债初始确认的时点并不一致, 公允价值(配额市场价格)无疑是更好的选择。
  综上, 大致的会计处理逻辑是: 企业按照实际排放量乘以即期配额市场价格计提排放负债, 同时对配额负债采用相同的方法摊销, 这样企业只要在免费配额之内进行排放便是“零成本”。 但一旦免费配额用完, 没有了配额负债摊销带来的抵消效应, 计提排放负债产生的成本费用便会侵害企业期间利润。 超配额排放越多, 侵害越大。 至次年清缴前, 企业还需流出现金擇机购入足够覆盖超排数量的配额, 以履行清缴义务, 超排成本凸显?。 整体上看, 这套会计处理思路能够实现将排放成本的外部性内部化, 从而约束企业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和配额管理。
  4. 如何对配额资产、配额负债和排放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按照前文所述, 配额负债和排放负债均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自然地, 配额资产也必须采用相同的后续计量模式, 这样, 只要企业在政府分配的免费配额之内进行温室气体排放, 这两项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的和与配额资产按初始获得的免费配额总量乘以配额市场价格变动计算的公允价值变动也可相互抵消。 加之前述配额负债摊销与排放负债计提所产生的成本费用抵消效应, 这意味着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 即便相关资产负债入表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对期间损益也几无影响。 对严格控排的企业而言, 这种损益后果是公平合理的。
  当然, 当有如下情况出现时, 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均衡即被打破: (1)免费配额用完。 当累计实际排放量超过免费配额时, 配额负债用完, 排放负债和配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无法对抵, 在配额市场价格上升时会减少利润, 在配额市场价格下降时会增加利润?。 (2)企业买卖碳排放权配额, 使得持有的配额数量与累计实际排放量和剩余免费配额之和不相等。 此时配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无法与配额负债和排放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之和相抵消。 当持有配额数量超过累计实际排放量和剩余免费配额之和时, 配额市场价格上升会增加利润, 配额市场价格下降会减少利润;当持有配额数量小于累计实际排放量和剩余免费配额之和时, 配额市场价格上升会减少利润, 配额市场价格下降会增加利润。
  最后一个小问题, 即配额资产、配额负债和排放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是计入损益还是权益? 首先, 基于对IFRIC 3的批评, 相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要么全部计入损益, 要么全部计入权益, 以保证其影响相互匹配。 其次, 计入损益应该是更理想的选择, 因为这三项资产负债从性质上应属于流动资产或流动负债?, 配额资产还具有证券的性质, 企业在获取后即可在市场中交易。
  综合以上, 我们认为, 在上述会计处理设计下, 基于“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能够形成好的逻辑闭环。 配额资产、配额负债和排放负债分别代表了三条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核算线:  (1)配额资产追踪配额的增减变动。 配额资产的核算类似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且受制于金融工具准则设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规则(持有期间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即使被出售, 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也不予以转回), 企业可能买卖配额套利, 但基本不可能买卖配额操纵利润。 站在会计规则设计的角度, 这便是好的规则。 (2)配额负债追踪免费配额的获取和使用。 配额负债的会计处理流程中, 有一个十分讲究的步骤: 由于实务中企业在某一报告期间通常是先发生实际排放, 后获得政府分配的免费配额(具体见图1), 因此, 企业在配额负债初始确认后的第一时间应根据之前的累计实际排放量和配额现时市场价格(也是配额负债初始确认时的配额市场价格)一次性冲销一部分配额负债, 同时冲减之前排放累计的成本或费用。 当前期排放产生的损益总额对即期损益影响重大时, 这种一次性对冲有可能会造成企业报告中期利润的波动?, 具体影响有待案例研究。 而如果企业不严格在确认配额负债后做这笔一次性冲销, 而是择机冲销, 还可能造成一段时间内两笔负债并存的不合理现象, 随后一次性对冲导致的利润波动也可能演变为主观的利润操纵(在金额重要性水平足够大的情况下)?。 (3)排放负债追踪实际排放情况。 排放负债于实际发生时确认, 发生多少记录多少, 不断累积。 至清缴时点, 只要保证经核证的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有足够数量的配额资产或减排指标予以清缴即可。
  三、结论
  本文从碳排放管控的总体思路出发, 针对基于“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梳理并评述IASB及我国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同时展望了该领域会计规则建设的前景。 本文的主要观点包括: 免费配额应该作为一项新的资产进行确认, 其贷方配额负债是一项有条件的预计负债, 报告期内在企业发生实际排放时按实际排放量摊销, 并由排放负债代替, 期末若有结余, 作为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 同时, 配额资产、配额负债和排放负债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以此保证相关资产负债入表对企业报告期损益影响的合理性。   我们注意到, 在“双碳”目标提出后, 我国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积极作为, 2021年5月底, 其主导的咨询项目“绿色发展背景下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课题组发布了《绿色发展背景下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研究》报告[8,9] 。 该报告基于服务国家绿色发展、助力碳市场和企业绿色发展以及引领国际会计标准建设的目标, 在详尽梳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上, 全面深入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起草了有关碳排放权会计准则的草案。 这是我国官方主导的有关碳排放权会计研究的最新成果, 也表明我国全新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已经在路上。 我们建议, 我国准则制定机构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助力碳市场建设和企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在相关国际准则的制定中发出响亮的中国声音。
  【 注 释 】
  ① 观点整理自Allan Cook. Emission rights:From costless activity to market operations[ J].Accounting,Organizations and Society,2009(3):456 ~ 468.
  ② IAS 38允许无形资产以历史成本或重估值模式(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③ 如果改规定为“重点排放企业应在出售配额时, 以及当期累计实际排放量超过政府分配的免费配额和从市场上购买的配额之和时, 确认‘应付碳排放权’负债”, 同时规定“如果报告期末企业当期累计实际排放量没有超过剩余配额, 则应将之前出售配额确认的负债转为投资收益”, 即便如此, 仍然存在财务报表无法体现企业对免费配额的套利操作以及关联损益影响的问题。
  ④ 超排支出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支出, 应计入成本费用, 影响企业毛利率或经营利润率。 若计入营业外支出, 则超排支出很可能被外部信息使用者视为非经常性损益。
  ⑤ 按照EUETS的设想, 慢慢地, 更多的配额应该是通过拍卖的方式给到企业, 而不是无偿分配给企业。 有经济学家认为, 将所有配额拿来拍卖且确保越早节约下来的配额越快被拍卖, 是最有效的降低总体排放的方式。 但也有经济学家认为, 如果在配额分配上过快转向拍卖模式, 极有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 即强迫企业转嫁成本给客户, 而不是鼓励它们努力节能减排。 因此, 新的交易机制是否推出、何时推出目前难以判断。
  ⑥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7] 认为, 资产是由过去的事项形成的, 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 且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⑦ 当然, 这种带有权宜之计性质的处理方法在理论层面存在不足, 削弱了资产分类的逻辑严谨性。
  ⑧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7] 认为, 负债是企业因过去的事项形成的, 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
  ⑨ 虽然最终是否偿付配额清缴排放取决于企业未来采取的行动——其实际排放的情况, 但不管企业最终是否将全年累计实际排放量控制在免费配额之内, 它在当下都没有实际能力避免偿付配额清缴排放这一义务。
  ⑩ 这种方法其实混淆了排放成本和配额市场价格变动的损益影响。
  11 相反, 如果企业年度累计实际排放量小于免费配额, 则剩余的配额可以结转至下一报告期间使用或者出售获利, 控排有收益。
  12 客观地说, 这两笔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并不好计算, 因为它们的数量在不断发生变化。 在每一次计提排放负债的时点, 企业需要分别按照截至上一期间的累计实际排放量和剩余免费配额计算它们的公允价值变动。
  13 对情况(1)的讨论不考虑其他因素, 如买卖配额、获取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和地方主管部门认可的减排量等情况。
  14 当然配额资产如果没有用完, 递延至下一报告期间使用, 存在流动性延展的问题。
  15 典型如企业在下半年才获得政府免费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 则上半年因实际排放累计的损益影响将集中体现在下半年。
  16 另外, 一旦对冲不及时, 配额资产对应的配额数量与排放负债对应的累计实际排放量和配额负债对应的剩余免费配额之和不相等, 这几个资产负债科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就不能相互抵消, 对期间损益也会产生复杂的影响。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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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IASB. IFRIC 3 — Emission Rights (withdrawn)[EB/OL].www.iasb.org,2004.
  [4] 財政部.关于征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会办[2016]41号,2016-09-23.
  [5] 财政部.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2号,2019-12-16.
  [6] 新华网.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EB/OL].http://xinhuanet.com/world/2020-09/22/c_1126527647.htm,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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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绿色发展背景下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课题组.总报告:绿色发展背景下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研究(精要版)[A].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项目,2021.
  [9] 绿色发展背景下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课题组.企业会计准则——碳排放权(草案)[A].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项目,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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