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金融改革与两岸金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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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首先从利率与汇率、货币政策调控、金融监管体系、国有金融机构、金融业务政策、资本市场体制等方面对大陆三十五年来的渐进式金融改革进行了回顾与总结,在此基础上对两岸金融合作的现状与发展进行了探讨,最后就如何有效推进两岸金融合作提出了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  金融改革;金融危机;两岸金融合作
  一、大陆金融改革回顾与展望
  大陆改革开放历经三十五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金融体制的渐进式改革,既保证了整个经济转轨时期的经济平稳发展,又实现了自身的改革目标,走出了一条成功的渐进式改革之路。回顾大陆金融改革的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3年)构建独立金融体系,组建各类金融机构
  该阶段国家经济改革的重心是建立工业部门的现代企业制度,与之对应的金融改革则主要是建立独立于原有财政系统的,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体系,为企业改革创造相适应的外部环境。在该阶段的金融体系中,监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股份制银行、区域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城市、农村)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托投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虽然金融机构陆续组建,但该阶段的金融市场还尚未真正发展起来。
  第二阶段(1993—2003年)确定分业经营监管,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
  在确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后,监管系统逐步由原来人民银行剥离,并发展成为包括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多个行业自律性组织(协会)在内的监管体系。在银行机构方面,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成立了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国家农业发展银行),发展了股份制银行、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其它存款贷款类金融机构。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方面,除已有的保险公司、信托投资、租赁公司外,还出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产业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方面,陆续建立了股票、债券、资金、外汇、金融衍生品等多层次的市场体系。
  第三阶段(2003—至今)完善国有金融机构治理,实现商业化转型
  该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国有金融机构的商业化转型。首先,陆续完成了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坏账剥离和财政注资,并形成了财政对金融机构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机制。其次,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聘任管理层等方式完善了金融机构内在运行机制,建立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最后,推动合格的国有金融企业陆续在境内外上市,彻底实现商业化转型。这些改革措施彻底打破了国有金融机构的固有框架,实现了企业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有效结合,使得国有金融企业真正成为市场行为的主体,经营业绩也随之大为改善。
  回顾三十五年改革历程,可以说,大陆经济的快速发展为金融改革提供了基础,金融改革的推进又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而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和2001年加入WTO则为金融改革提供了契机。特别是最近几年,大陆金融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这主要表现在:
  1)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和货币政策调控日渐成熟
  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从2002年开始逐步调整到现在,经受住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基本实现了人民币汇率的平稳过渡,没有引起经济的大幅波动,实现了汇率制度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接轨。中央银行在调控货币政策、治理流动性过剩等问题时,充分结合利率、汇率、法定准备金率等多种市场价格手段,对货币的供给能够基于货币需求层面充分考察,使货币政策发挥了稳定宏观经济和抗御经济冲击的巨大作用,在合理控制投资过热、流动性过剩、人民币升值和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等方面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2)金融监管体系基本成型
  随着分业监管原则的确立和原人民银行监管职能的陆续剥离,由“一行三会”(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为核心的多层次金融监管体系在历经一段时期的磨合后已日趋成熟,监管效率大幅提升,在监督和监管金融行为主体,避免经济波动和冲击,规范和引导市场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3)国有金融机构商业化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商业银行方面,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都已先后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农业银行也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在政策性银行方面,国家开发银行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商业化转型进入到实质性阶段;在保险方面,中国人寿实现了A股回归,中国人保完成股改并成功在香港上市;在资产公司方面,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改革已进入到实质性阶段。
  4)金融业务监管政策逐步放开
  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监管政策逐步放开,稳步探索金融综合经营模式,鼓励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逐步提升企业的经营质量和竞争层次。以保险为例,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政策逐步放开,除存款、国债、股票和基金外,陆续放开了基础设施、股权投资、企业债券等新的投资领域。
  5)资本市场体制和运行机制日益完善
  股权分置改革已于2006年基本完成,这标志着大陆资本市场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也改变了大陆传统的以银行融资为主导的金融制度困境,开始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为实体经济融资的基本功能。同时,资本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证券法》、《公司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推行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平台。企业上市从审批制到审核制的转变也意味着政府对市场干预程度的降低,更加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另外,企业债券市场得到大力发展,这将助于大陆资本市场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综上所述,经过三十五年的改革,大陆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套现代金融体系,而今后金融改革还将进一步面向市场化、面向国际化展开,并将主要聚焦在利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金融综合经营、农村金融等方面。   二、两岸金融合作现状分析
  随着大陆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大陆金融市场不断开放,金融对外合作日趋广泛。同时,最近十年来,两岸关系不断发展,经贸往来日益密切。目前,台湾是大陆第七大贸易伙伴、第九大出口市场和第五大进口来源地。但与两岸庞大的经贸规模相比,目前两岸金融业合作却相对滞后,形成了“大经贸小金融”的不平衡发展格局。
  1、合作现状
  1)金融机构直接通汇
  台湾于2001年6月颁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开放两岸金融机构的直接通汇,包括允许台湾地区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大陆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等进行直接金融业务往来。随之又受理台湾地区银行申请与大陆银行办理局部性业务的直接通汇,即只要台湾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并获准,就可与大陆地区银行直接办理汇款及进出口外汇业务。两岸金融业务往来金额在几年之间实现了巨大的增长。
  2)货币兑换和清算
  两岸货币兑换问题一直是两岸金融业务往来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早在1988年,大陆的中国银行厦门分行、福州分行与马江支行即开始开办新台币兑换人民币外汇券业务。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五地市的中国银行自2004年1月起实施试开办新台币现钞兑出业务,进行新台币与人民币的直接双向兑换。台湾方面对两岸货币兑换问题在2005年也取得了进展。2005年10月起开放在金门、马祖试办人民币兑换。但由于两岸银行尚未建立人民币与新台币直接买卖和结算机制,有关人民币现钞或新台币的抛补与结算,都要透过境外银行进行,这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也影响了效率。
  3)金融机构设立
  2000年12月,台湾开放台湾保险业赴大陆设立办事处。2001年6月,开放台湾银行赴大陆设立办事处。2002年8月,台湾开放保险业赴大陆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2004年4月台湾再次修正《两岸保险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允许台湾保险业至大陆设立办事处、分公司及子公司,也允许台湾保险业参股大陆保险公司(投资比例以25%为限)。据统计,2000年以来共有7家台资银行在大陆设立了7个办事处,10家产寿险公司在大陆设立了13个办事处1家寿险子公司,15家台资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了25个办事处。目前,已有4家台湾保险公司拿到了在大陆展业的合资牌照。但目前两岸互设金融机构还仅是单向的,大陆金融机构尚无法进入台湾。据悉,台湾近期将修改2001年颁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继续开放金控、银行业赴大陆设立分行、子行及合资银行,同时将制定陆资银行来台设立分支机构之事前审查、风险控管及事后管理等相关规定。
  4)台资企业融资
  目前,台企在大陆已超过7万余家。最近两年,由于欧美市场的萎缩造成台商订单减少,加上通货膨胀、人民币升值以及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劳动合同法》实施等因素,台商普遍面临着较大经营压力,需要进行升级转型,但是升级转型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为解决台资企业在大陆投资与经营活动中的融资问题,大陆各银行根据台资企业的特点和需求,提供了多种金融支持。近几年,内地主要银行共为内地台资企业提供融资7,000多亿元人民币,涉及台资企业6,300多家次,有力地支持了台资企业的发展。同时,台资控股企业目前在大陆A股市场上市筹集资金已没有政策障碍。
  2、存在的问题
  目前两岸金融合作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既有政策性障碍,也与两岸长期以来缺乏金融合作的实践与经验,在金融监管、金融法规及金融统计等领域还存在技术性障碍等客观因素有关。首先,台湾对金融领域的开放政策一直都十分谨慎,至今未放开大陆金融企业赴台经营。其次,大陆金融体制相对滞后和金融法规的不完善,也给两岸金融往来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目前大陆在两岸金融交流方面没有专项立法,在金融市场上也未挂牌新台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汇率,所以,就大陆方面而言,也尚缺乏现实的两岸金融交流的管道和法律保障。再次,两岸金融的发展水平、金融制度和会计制度不同,金融市场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进程不一致也是两岸金融交往的另一障碍。同时,两岸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准则、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依据、对金融市场的调节和干预力度都有所不同,金融作业标准、程序和制度环境也存在不小的差距。
  三、关于推进两岸金融合作的政策建议
  第一、加强两岸的金融监管合作
  目前两岸还没有签署金融监管备忘录,两岸金融监管机构还没有建立正式的沟通管道。两岸互设金融机构的跨区金融监管问题,两岸货币的兑换与流通问题,人民币与新台币的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建立、两岸金融业务往来中纠纷的调解,协调双方打击金融业违法犯罪活动,防范企业信用欺诈活动,联合打击地下钱庄、黑市,加强反洗钱方面合作都需要两岸金融监管当局的沟通。因此,建议两岸金融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两岸金融合作框架,通过两岸金融监管合作沟通平台的构建,促进两岸的金融监管、金融服务、金融统计等方面协调发展。
  第二、完善人民币与新台币的兑换与流通机制
  在两岸资金流动规模持续高速增长的压力下,两岸急需建立货币清算机制,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与新台币的自由兑换。大陆方面,应加大对福建试点的力度,采取更加开放、务实的措施,建议参照港元、澳门元,适当定位新台币,完善人民币对新台币定价机制,公开办理新台币兑换,降低新台币兑换业务经营成本。有关人民币供应的长期目标,两岸应尽快沟通协商,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使两岸货币的清算得以正常化及制度化。
  第三、扩大开放,鼓励两岸金融机构的相互参股和投资
  随着两岸关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两岸的金融业合作也出现破冰迹象。随着台商投资内地上限的解禁,台湾的金融业也应该能够正式在内地设立分行或者银行。2008年3月,台湾放行台湾的金融业间接参股内地银行。大陆方面应将台资视为特殊内资而非特殊外资,相应降低门坎,适当放宽其到大陆申办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在台湾当局政策限制解除后,就能使台湾银行有机会进入大陆市场发展,而保险业及证券业也可比照进行。
  第四、建立两岸金融合作实验区
  两岸金融合作可以采取先行试点的策略,通过建立两岸金融合作实验区,把各种两岸金融合作的构想先在实验区内试行,待成功后再全面推广。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合作,探寻建立两岸金融合作的长久制度机制。2009年5月,大陆在出台的《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中也已经明确提出了建立两岸金融合作试验区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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