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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顾名思义,即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谈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在用"密不透风"来形容都不为过.从1983年的<巴黎公约>对其保护开始,再到现在的TRIPS协议,期间很多国际性条约都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而且这种保护是以特殊法律规定的形式给驰名商标以保护的.现在,这种保护趋势不断趋向严格化,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达到了禁止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