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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而原始取得阻却了新所有权与原所有权的联系,原所有权上所存之负担不能延续及新所有权.虽然某些原始取得的形式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准正新所有权人的权源,但当在原所有权上设有抵押权时,如果一概适用一般理论未免有不公平之嫌,因而需要对原有规则进行修正,以求法律之公正和缜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