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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该条文有两个重要的法律意义:一是表明中国民事诉讼领域引入了司法附设ADR制度;二是在司法附设ADR制度的建设中,中国法律规定了先行调解制度。司法附设ADR制度的当代诠释,是建立先行调解制度的理论前提和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