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管理的制约因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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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滞后  <婚姻法>在过去的50多年中只修改过一次,至今已20年,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其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能力已明显不足.<婚姻管理条例>规定结婚、离婚、复婚、补办婚姻关系证明应由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出证办理.然而随着人口流动量的增大、工作关系的频繁变动,使新形成的各类人群,因无明确规定而无法顺利领取婚姻证件.再就是罚则不清,包括对违法婚姻的处罚,对提供违法婚姻服务的机构、违法出证人员、违法登记人员的处罚等,都不够明确,由此各省在制定婚姻管理办法时各有增减,造成省与省制度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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