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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立法法》修改,不仅赋予了设区的市人大立法权,还进一步对公众参与立法方面的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补充,这标志着我国地方立法和公众参与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公众参与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十分必要,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仍出现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普遍性受限、信息获取不充分、实效性有限等问题。因此,从建立公众参与的权利保障体系、健全公众参与的程序运行规范、增强公众参与的信息交流等方面发力,可以促进该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