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贿档制度为信用建设发力

来源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Okira_lacu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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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在其中处于关键地位。社会信用作为一种资源,只有得到开发和利用,才能体现其价值。社会信用也是一种评价标准和制裁工具,只要得到合理运用,才能起到约束作用。为更好地实现信用体系与司法规制的有机结合,完善贿档查询工作制度成为了重要的议题。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创新探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诸如黑名单的录入与增强制度刚性两方面仍存在局限,亟需改进。
  增强制度刚性
  增强查询制度刚性,维护查询制度权威,发挥查询制度的基础性作用,是各级检察机关必须面对和认真解决的重大课题。目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相当于是一个“自选项目”,而并非是法定的“必选项目”,对任何个人或机关都没有强制性。是否要查询和采用相关个人和单位的行贿记录,主要取决于相关管理部门的意愿以及部门规定,甚至有些单位对行贿犯罪记录视而不见,让行贿者的行为无法受到制度约束。针对于此,最重要的一点在提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法律地位,不能让查询成为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2011年12月,在上海市检察院的推动下,上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必经程序。一些地方的贿档查询工作已经将查询制度的刚性考虑在内,上海市闵行区院联合区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区监察局等部门,向辖区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委办局转发《闵行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办法》,要求辖区内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等必须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制度刚性来自于制度的执行和追责。要让查询具有追责性质和惩戒效应,即让所有录入查询系统的个人和单位都要因之而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经济损失和信用损失。为此,当前要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强制化,通过立法形式或行业规章形式,要求招标投标、项目审批、物资采购、组织人事等工作都必须查询相关人的信用信息,对有行贿犯罪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出警示,有效排除资格不符合者。检察机关可以主动向相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出行贿告知等公函,以此引起它们对行贿者不良记录的重视,并决定限制行贿者的资格。同时明确相关单位对查询结果的处置程序及标准。
  在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梳理总结时,上海检察机关发现,要加强对行贿人的处罚,对于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有重要意义。2012年初,全国行贿档案查询系统正式联网。借助这一查询系统,上海检察机关立即着手建立对特定领域的职务犯罪预警防控机制。检察机关首先与海关合作,从报关着手预警防控。海关可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作为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从源头上对行贿行为进行阻截,合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扩大黑名单范围
  行贿黑名单的“缩水”是贿档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改进的方面。根据目前的做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即行贿案件只有判决生效后才能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而每年法院判决的行贿罪本身就少,且很多行贿人因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并没有被判刑,没有纳入对外提供的查询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行贿人已经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但因查不到其行贿记录而得以继续参与相关招标的情况。一些因行贿受过刑事处罚的公司,为规避查询带来的不良影响而将原公司注销再成立新公司从而“金蝉脱壳”。更有甚者,成立一家新公司,原公司不注销、不年检,使其成为名存实亡的空壳。
  录入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灵魂,要扩大录入“黑名单”的范围,系统梳理贿赂犯罪案件,准确录入并及时更新行贿犯罪相关信息资料,使行贿档案查询数据库更加丰富和健全,为查询记录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依据。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范围进一步扩大和分类,是当前完善录入工作的首要任务。可将三类情况包涵至录入范围:经法院生效裁判确认构成行贿罪的单位和个人;经检察机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依法不起诉的单位和个人;经法院生效裁判确认有行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此基础上,可将第一种情况列入对外公开查询的范围,将第二、三种情况列入内部分析处理的范围,由系统对内部分析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对有严重行贿行为的个人和单位发出预警提示。
  各部门支持配合
  当然,仅靠检察机关单独的力量是无法完全实现上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设计目标,还需要其他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特别是纪检、监察、法院、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等主管部门的参与。为了整合不同部门的力量,实现优势互补和信息共享,全面了解各个行业、部门和单位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根源、特点、规律和趋势,以及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防控措施。其他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通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贿赂信息,并建立健全的“廉洁准入”制度。前不久,上海检察机关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协作机制。双方商定,查询的范围涉及信贷或授信项目审批以及诚信资质廉政审查,对发现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查询的银行应视情况对其作出限制准入、取消资格、扣减信誉、降低资质等级、终止业务关系等处置,有效实现事前防控。有效促进了金融海关领域贿档查询的制度刚性,同时扩大了行贿黑名单的录入范围。
  (本文摘编自《检察日报》与《文汇报》)
  编辑:施杨 shiyang0915@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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