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中被害人隐私权保护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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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事被害人,作为刑事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在刑事诉讼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本文从刑事侦查的视角出发,围绕刑事被害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借鉴国外的制度,提出法律关于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之相关规定及其完善。
  【关键词】刑事侦查;被害人;隐私权;权利保障
  一、刑事侦查中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现状及问题
  刑事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通常都得到了充分的重视。然而长期以来,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一直处于被人们遗忘或忽视的“角落”。刑事被害人,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主体,但是追究责任主体刑事责任的任务却由国家检察机关代为行使。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极少数犯罪行为是被害人自诉案件,大多数案件都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样做一方面由国家公权力作为后盾,使处于弱势一方的被害人正义得到伸张、权利得到保护的可能性更大;但是另一方面,公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往往是独立于刑事被害人,并且在高的破案率或定罪率的目的驱动下,经常忽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给被害人带来“二次伤害”。所谓“二次伤害”,即犯罪之后由于社会的歧视、忽视以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因为不当刑事司法行为所遭受的侵害。这种侵害主要是一种精神上的伤害,其在涉及隐私的案件,特别是性犯罪案件中的女性被害人和未成年被害人表现的尤为突出。
  日本有一项对刑事被害人的调查研究显示,对侦查工作感到负累的被害人比例占总共被害人34%左右,尤其是在抢劫、强奸和猥亵性犯罪中比例较高,都在50%左右。在负累的内容方面,主要包括侦查过程没有考虑到被害人隐私安全,将案件信息为他人所知晓;持续询问被害人、缺乏对被害人被询问是否方便的考虑;没有倾听被害人的抱怨,基于被害人的过错而责备被害人,不理解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悲痛。在英国,同样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警察在侦查中可能会进行威胁询问,或通过咄咄逼人且过多交叉询问的方式给被害人心理上带来“二次伤害”。
  在我国,陈光中教授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建议稿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提出“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尊重其人格,保护其隐私”的良好建议,可惜在后来的立法中未予采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刑事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的特别规定,这是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层面上,对被害人地位的过度弱化的表现。
  二、国外对刑事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人性化的司法程序,尽量保护被害人隐私,避免其在诉讼过程中再次收到心理伤害。比如,我国台湾地区为了配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推行,同时由相关机构颁布了“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应注意事项”、“检察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项”,及“警察机关执行保护令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办法”。美国和挪威等国家反家庭暴力立法中也将对司法机构的指导作为重要内容。这些条款中被公认为积极有效的主要包括:(1)严格规定执法人员的行为,强调对家庭暴力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并主要由女性警员接触受暴父女;(2)允许被害人接触案件资料,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3)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庭,加强对相关司法人员的培训;(4)增强对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甚至可以为受到严重暴力或者暴力恐吓的被害人提供新的个人身份证号码。《韩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检察官、警察和其他与刑事调查有关的人员应当保守秘密,尊重人权,以及应当注意不妨碍调查”。
  以上措施充分考虑到了受害者的实际需要,值得我们学习。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借鉴他国好的制度设计和实践经验,做到侦查措施人性化,充分保障女性被害人隐私权,让她们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隐私权保护之完善
  首先,应当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关于刑事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很少,在证据一章中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立法的不足之处在于,作为重要的诉讼参与人之一的被害人,在刑事侦查这一重要诉讼阶段中,却没有被给予更多的关注。《刑事诉讼法》侦查一章中,并没有关于被害人的相关规定。因此,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建议,在侦查一章中,设立询问被害人一节,主要包括询问被害人的时间、地点、次数等,询问被害人,侦查机关应根据被害人的要求,选择时间和地点,尽量减少询问的次数,减少被害人的精神折磨;询问女性被害人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并请其信赖致人陪伴,稳定其情绪;在询问过程中,与案件无关的细节,被害人有权拒绝回答,并向有关组织反映这一情况;涉及被害人隐私的笔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向外公布、透露等等。
  其次,加强侦查工作人员被害人隐私权保障理念的教育,提高其科学执法水平。一个好的审判是良好的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需要树立被害人隐私权保障理念,从询问态度和工作方式上应注重对被害人身心的保护,给予被害人更多的人文关怀。在询问被害人时,侦查人员应当置身于被害人角度,合理把握其与案情无关的隐私,尽力将伤害降至最低。此外,为侦查取证,走访人民群众时,应当时刻提醒自己注重对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严守侦查纪律和案件秘密,使被害人的隐私权的扩散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防止被害人遭到来自身边人的歧视。对于侦查人员、检查人员故意泄露被害人隐私而造成恶劣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参考文献:
  [1]张鸿巍主编.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2]张剑秋.刑事被害人权利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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