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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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这种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通过数据交换和屏幕显示的贸易模式,正以迅猛之势在世界范围内兴起。在我国,这种商务模式正对传统商贸形成强大的冲击,对传统法律发起了挑战。
  2007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2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1.62亿,半年来平均每分钟就新增近100个网民,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7400亿元,比上年增长50%,2007年中国网商交易额突破13000亿元;2007年上半年,仅淘宝网总成交额就突破157亿元人民币……
  相关人士指出,这些数据说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日渐兴起,同时,网上购物也成为偷税漏税的新领域,且此数字估计高达数千万元。
  于是,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开设商店,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吸引更多的网民。有业内人士推测,产品的便宜主要是因为网上交易漏税多。这部分借电子商务之道偷税漏税的行为不仅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致使税收大量流失,对国家税收造成冲击。
  


  如火如荼的电子商务
  “开个网店,月入千元,甚至更多……”这是网民们所热衷的口头语。从某种意义上看,电子商务正呈如火如荼之势。
  徐小姐最大的业余爱好就是上网购物。“网上商店的东西真的非常便宜。”她告诉记者。
  的确,在全国最大的拍卖网站易趣网上,一双“耐克”篮球鞋标价只要80元,一条“LEE”的牛仔裤只卖110元,而一只路易威登的手提包最便宜的标价是60元。像王小姐这样热心网上购物的人越来越多,在国内大都市里,网络购物已成为一种新潮。
  截至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1.62亿,半年来平均每分钟就新增近100个网民,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7400亿元,比上年增长50%,2007年中国网商交易额将突破13000亿元。面对如此大的商机,无法不让人心动。于是,在网上开设商店的人也越来越多。据拍卖网站淘宝网站透露,其在线商品数已突破300万,用户数也达到300万。
  有资料显示,中国网络用户的年增长速度达到300%以上,电子商务网站2000年初统计为200多个,半年后便增至600多个,也有对外宣传称1000多个。电子商务交易额也正以400%的速度增长,即从1998年的800万到1999年的4000万元;我国1999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5500万元——这交易额年增长速度很快,但实际交易额与美国相比,仅为其数万分之一。
  广州市政协委员李志斌举出一项专家统计:即便按照4%的税率计,我国网上交易的年漏税额也逾6400万元!网上开店作为一种新的创业和就业渠道,已渗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互联网上申请空间或注册账号,然后在互联网上进行物品销售的人数正在日益激增。一方面,如淘宝、易趣等电子商务网站成为大部分买卖者的乐园;根据eBay易趣最近的财务数字显示,2004年eBay易趣总交易额超过25亿元人民币,2005年一季度,其注册用户达到1160万,总交易额8.2亿元人民币……
  2006年元旦,针对“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6000亿元,税收问题提上日程”的说法,阿里巴巴CEO马云公开否认电子商务征税——“B2B不存在偷税漏税。我不知道这是从哪里来的数据,这个数字竟然比美国还多。”他解释道,目前电子商务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电子商务(B 2 B),一是个人电子商务(C 2 C)。前者目前还不存在真正的网上交易,“阿里巴巴去年在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的规模达到500亿美元,其实只是一个交易额……”
  马云曾透露,真正的电子商务撑死了也只有150亿元左右,这主要集中在个人电子商务领域(C2C),淘宝网和易趣是其中的主要交易网站,两家加起来只不过120亿元至150亿元之间。eBay易趣CEO吴世雄更是语出惊人,“电子商务撑死也只150亿。”
  关于税收的问题,尽管马云表示,“B2B基本不存在任何偷税漏税的情况,线上走的是信息流和资金流……但是在个人电子商务税收(C2C)方面,很多网上开店确实没有缴税……”
  事实上,电子商务如火如荼的趋势毋庸置疑。
  在这巨大的交易数字背后,到底有多少份额属于纳税范围而又没有主动进行纳税呢?除易趣外,这个问题同样存在于其他拍卖网站。
  形式不拘一格
  电子商务的模式各有不同,无论何种方式,都可能成为偷漏税的窗口。
  个人“网店” C TO C(个人对个人)
  近日,一位朋友辞掉了工作,全身心投入到“创业”大潮中去,他开起了时下最火热的网络商店。他准备在网上租用一个空间,开一家销售手工艺品、图书及日常用品的小店。他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网络商店省去了现实生活中的铺位租金、广告宣传等费用,投入少产出多,真的非常适合小本投入的人去尝试。”
  个人“网店”的兴起,其背后有着大的趋势,更有着许多小便利。例如,在互联网上申请空间或注册账号,而后在互联网上进行物品销售,这种方式非常便捷——于是,注册的人数正日益激增。另一方面,如淘宝、易趣等电子商务网站成为大部分买卖者的乐园,据悉,2004年eBay易趣总交易额超过25亿元人民币;2005年一季度,其注册用户达到1160万,总交易额8.2亿元人民币……
  另一方面,在互联网上租用空间建立个人网站进行销售的也不在少数。据了解,目前租用1个100兆的空间费用1年只需100~200元左右。这样的空间已可满足开设一个拥有产品介绍、电子邮箱、用户论坛等较为正式的电子商店所需。
  显然,C2C具有随意性、规模小、娱乐大于功利等特征,它们通常是网络交易偷税漏税的主角。
  地下虚拟物品交易 类似C TO C
  火热的网络游戏也带来了相关虚拟衍生装备的交易热,据保守估计,2007年国内的地下虚拟物品交易额超过10亿元,而这些交易的主体也往往是玩家个体。
  早前,重庆不少网吧在继续经营传统网络的同时都搞起了第二产业——代玩家练级、替玩家出售游戏中的虚拟装备。一般说来,一个月下来,网吧老板和代练者都能获得上千元收入,而代练者也成了网吧最铁杆的客户。每年,重庆市通过网吧进行交易流通的游戏虚拟装备价值高达上千万元人民币。面对每年上千万元的交易额,重庆市国税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我国并没有对虚拟物品价值进行评估的单位,也没有对虚拟物品交易进行征税的先例,对如此大额度的税收流失,税务部门也无可奈何。
  拍卖网B TO B(企业对企业)
  小心谨慎的正规拍卖网站对纳税义务也非“熟视无睹”,在易趣网的服务条款上有此一项:“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在淘宝网的服务条款上,也有类似相关提示:“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淘宝网站仅作为交易地点。”问题是,仅仅罗列着一些合同文本式的条款,拍卖网站经营者是否就有权对网上用户的逃税行为免责呢?
  在多姿多彩的网络世界里,是否有类似上述网站在做着同样的事,谁也不能预料明天是否会出现更多的追随者。
  挂羊头卖狗肉 B to C(商业对消费者)
  事实上,大多的网上拍卖商店销售的都是新货,还有一部分从事的是买旧货卖旧货的交易,甚至还有一些企业也在拍卖网站上以个人名义注册,打着“C to C”的旗号,其实进行的是“B to C”的交易。因为。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而从事买进卖出,包括买进的是旧货,卖出的也是旧货的店家也要缴纳增值税,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照《拍卖法》及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有关法规的规定,凡开办属于特种行业的旧货寄卖商店、典当行、拍卖行,其经营者必须进行工商注册并按有关规定查验、登记寄拍者的身份和寄卖物品的来源,同时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现状是,无论是一些拍卖网站的经营者,还是一些网上商店的经营者们都以“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确定网上交易必须缴税,所以在网上开店不需缴税”为由,在事实上进行逃税。
  以新作旧的惯用伎俩
  网上交易市场的形成,与网上商品价格低廉有很大的关系。那么网上商品的价格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优势?一方面,固然是因为省去了不菲的库存及宣传费用,降低成本,以此降低产品定价;还有一个业内不愿公开的秘密:网上交易大多数不交税。因此,在商品价格构成之中,本应上缴国家的税收,成为网上拍卖商店价格竞争和赚取利润的法宝。?
  据我国相关的增值税法规中指出,“个人销售其使用过的旧货免税(有关法律细节见上文)。”这也成了许多网上拍卖店主们不缴税的藉口。事实上,一些网络企业经营的是新货,但却以旧货销售额来纳税,就是为了逃税。
  有税务专家明确指出:“以新作旧,成了现在网上拍卖商店最惯用的逃税手段。”另据业内人士预测,今年我国网上交易的漏税额又将达到数千万元。
  


  稽查之痛
  “0”和“1”两个逻辑数字构造起了虚幻的网络世界,由其衍生出的电子商务也与众不同。
  无界的网络虚拟的市场
  有人说,网络无国界。在网络上,“一只狗都会成为你的情人。”这话听起来很悲哀,事实上,如果一只狗真懂网络语言,它也许就能成为一名出色的电子商务商人。
  互联网是一种无国界的网络,电子商务是一种无国界的贸易;这种贸易的运作,是在一个以信息数据交换为媒介的网上虚拟市场的特定空间进行的。因此,无论洽谈确认、款项支付、货物交接及追踪、监管,都带有它电子化或数字化的特性,连传统贸易的储运都已进行了电子化的物流改造。这种“虚拟”的特殊性所产生的纠纷,往往不是传统的商务规则所能适用的。特别是电子商务超越时间和地域,解除了传统商务活动中物质、时空对交易双方的限制而可能出现的网上合同诈骗、金融犯罪问题以及“黑客”“黑手”侵袭等等“在线”问题,更是现有法律所难以适用和遏制的。?
  交易无界,时空界限和贸易壁垒被打破。这给立法社顶了一定难度,因为国际商务规则和法律特点各不相同;在虚拟的市场下,政府税收部门对其监管及运作越发难以进行。
  国际电子商务是新兴的国际贸易模式,但它与传统的贸易方式并非就没有任何联系。国际电子商务包括两种贸易形式:完全的国际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的国际电子商务。前者从洽谈、订立合同到银行结算、货物交接等,一切贸易活动均在网上进行,即在线交易。这种贸易目前主要是技术服务贸易包括软件买卖、在线旅游等数据业务;后者除了洽谈、订立合同或银行结算外,所有货物的生产、运输、保险、税收等均按传统贸易的方式进行,即某种程度的离线交易。这种贸易模式交叉互补使电子商务立法不得不考虑对两种国际贸易形式在许多具体问题上分别做出规定。
  电子商务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的电子信息的交换来签订合同、完成交易的。相对于有形的“纸质交易”,它却是无形的“数据交易”。电子合同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当它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的载体中是有直接法律效力的;但当它作为一种书面形式,即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原件,而是合同的副本,这是它不具备传统意义的直接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它必须经过认证、鉴定,才具有传统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简单归入书面合同范畴而未按其实际法律定义作效力规范的苟且做法,将给今后电子合同纠纷的解决带来困难。比如说,银行支付、信用确认、货物交接或转让及电子追踪等、都带有无形的特性。
  稽查之痛
  电子商务所具备的特点,决定了“取证难”就是税务机关在稽查时遇到的最大挑战!
  电子商务在这一依托电子信息网络的新型营销模式,在如今的商贸活动中已被普遍运用。由于其商品交易过程中的物流和资金均通过电子数据处理、网络参数传输、数据交换和资金汇兑等技术实现,传统的税务管理和稽查模式已很难掌握其真实情况,这种无极限的挑战无所不在。
  拿手机为例,手机销售行业已普遍运用网络交易这一方式进行有效逃税。
  2005年贵州省黔南州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称贵州省某公司从2003年元月至2004年底,在黔南州都匀市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下设的代理商覆盖黔南州各县,但均未在所在地注册登记,办事处销售手机上千万元,除只给其中一家代理商开具增殖税专用发票外,其余商家都未曾开局任何发票,有偷税行为。
  黔南州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某公司驻黔南办事处开展突击检查。在一个宿舍楼里,检查人员找到了该办事处,令检查人员意外的是,在这个看似私家的办公地点内,除了一些宣传资料和两台办公电脑外,检查人员没有见到一部手机,更未发现一本纸质账册。
  “若不是举报,我们很难取到其销售的电子数据。”据参与检查的一位稽查人员讲,此案使用的所有数据证据,有的是直接从该办事处的电脑中提取的,有的是利用数据恢复软件,还原了已被删除的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归集、汇总、比对、分析,提炼出有用的数据,之后又通过到银行和省公司外调其资金回笼情况,以及其黔南片区的发货情况后,才查清该办事处在2003年元月至2004年底的两年中,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销售手机,共取得经营回款近4000万元。
  据查,该公司所采用的“电子商务”具体销售形式是:省公司在各州(市)下设办事处;办事处再在各县、市设区域经理负责市场推广工作,设客户服务中心(部)负责售后服务;各县、市经销商负责手机零售工作。省公司将手机销售软件(财务软件)挂在网上。各办事处通过区域经理到各县推销各种型号的手机,与各县、市经销(零售)商签订协议,通过手机短信或挂在网上的销售软件(财务软件)向省公司报数量、型号,由各县市经销商(零售商)负责向用户销售手机及配件。
  对比之下,传统经营模式的手机销售过程,资金流、物流清清楚楚,每一个环节都有明显的构销行为和独立的纳税主体。而手机网络交易行为中,如何认定地州市办事处的行为?这成为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难点。表面上,此案中由零售商直接打款给生产商,再由生产商直接发货给零售商,由于资金流与物流都不通过地州市办事处,没有证据证明其购销行为,如确定办事处具备纳税主体资格则缺少法律依据……
  因此,在此案的最终处理上,税务机关只对客户服务收入做了处理,对办事处的经营活动尚无法给出明确结论。
  正因为网络交易所具备的特点,若对网络交易进行稽查,则往往卡在了取证这一关。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税收的公平问题。税收的一个核心问题即公平、公正。网上拍卖,与传统的拍卖在形式上是不同的,但就内容而言是一样的。网下交易要缴税,而网上交易事实上没有缴税,是对传统销售方式的不公平。
  我国目前的现状是,无论是一些拍卖网站的经营者,还是一些网上商店的经营者们都以“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确定网上交易必须缴税,所以在网上开店不需缴税”为由,事实上在逃税。
  有专家提醒,其实我国的各有关部门关于拍卖、典当、出售旧货的法规,同样适用于网上的此类交易。只不过,需要有关部门再次明确:网上的营销方式必须要受现有的法律和规章的约束。
  专家呼吁,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针对网上“拍卖”活动的偷逃税问题,应重申相关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拍卖网站经营者应负的法律连带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要求拍卖网站经营者提供网上拍卖交易的明细并协助税务部门的稽查,切实加强对拍卖网站的管理。
  据了解,目前工商部门对网上商场的监管还只限于备案登记和电子认证。尽管国家工商总局授权颁发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并明确指出利用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利用网站发布广告或商业信息的;利用网站为他人网上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或其他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这四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需备案登记。但工商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对个人开办网络商店还难以做到全面监管,一方面由于缺少完善的政策法规进行监管,另一方面,这类现象多是在家中通过电脑便可实现经营,由于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因此无法按照平常的要求进行登记,对于大部分游兵散勇而言更是难以做到全面监管。
  正因如此,面对网络交易中的税收流失,税务部门也没有更好的依据来清查。实际上,这更有赖于电子商务涉税法律的制订与修改。
  “电子商务并未对现行的税收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尽管电子商务引发了一些包括税收在内的新的法律问题,但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非对立而是其的延伸,因此,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是对现行的法规加以修改、补充、完善,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李雪若这样认为。
  刻不容缓的立法
  对于网络交易纳税,有人说,是实行“先导模式”,还是“肥了再杀模式”?
  近年来,网络经济又逐渐复苏,直至现在的升温,网络交易纳税问题也随之引人关注。
  2007年7月中旬,“全国首例上海网商偷税案”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某因在网上开店却未交税费,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
  有关专家认为,该问题的实质就是在网络经济的初级发展阶段是否应该征税?答案是,针对如今如火如荼的电子商务趋势,应适时对网络经济进行征税。
  其实网络世界虽然虚拟,但绝非虚幻,每个虚拟ID背后都是一个活生生的肉身存在,其行为并非完全虚拟,而是与现实世界有着各式各样、或深或浅的联系,可以说虚拟世界中的任何行为最终都将作用于现实世界中的某人、某物上,因此,传统的物理规则也必然需要延伸到虚拟世界中的行为上。对于网络交易及相关虚拟衍生商品进行征收一定的税率是必然的,因为税收的征管在虚拟世界中更多的可以体现为一种公权力的隐性介入,是一种加强管理的体现。
  关键是,在通过立法对网络交易征税前必须设计出一套合理的、成本较低的、符合网络交易特点的税收程序。由于网络经济通常横跨信息技术、通信技术、金融服务领域、生产者、消费者和各国政府部门,因此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复杂的系统工程之一。因此更应该注意将网络经济中的新的征税规则和程序与传统的征税规则和程序进行合理的衔接,尤其是征税管辖权理论与征税原则之间的衔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沈木珠认为,网络交易的纳税问题应考虑4方面因素:1.电子合同的法律定义及效力认定;2.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及认证;3.电子签字的法律效力及盗用责任;4.电子商务的保险与税收。
  他认为,考虑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应当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和公平原则,反对零关税方案。但从调动厂家、商家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的角度考虑,在一定条件下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未尝不可。电子商务将成为对世纪的主要贸易方式,包括美国在内的任何发达国家最终都将对其征税,问题是征收什么税,如何征税。电子商务的无纸、快捷、直接、隐匿及易于改动等特点,确难倒了各国的税收征管,而这需要加强与他国之间的合作。
  在2007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们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2008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韶关市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思宜建议,应该加速电子商务立法。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也明确表示要对电子商务征税,并设立一个特别小组处理相关问题,防止网络偷税漏税。显然,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电子商务纳税立法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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