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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围绕省、区人大常委会如何批准省会市和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和实践中的差异。由于人们考察的角度不同,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看法应该说是正常的;但作为法律规范,这种基于不同认识形成的不同立法实践都导致了规定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有悖于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因此有必要予以探讨。本文拟就其中的几个主要分歧谈谈我们的理解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