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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准用公款或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2.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3不准借婚丧或其他喜庆之机收取管理对象及其他人员的财物;4.不准赊欠管理对象的购物款,或购物少付、不付款;5.不准索取或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6.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7不准贪污、截留、挪用。私分管理费和其他规费以及罚没财物;8.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9.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