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系统环境分析

来源 :中国信息导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ommy8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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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运行是受平台因素与规制因素制约的,因此,评价一个电子政务系统需要从平台环境和规制环境进行分析。
  
  一、平台环境
  
  平台环境是指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的基础平台。“数字鸿沟”是电子政务所处的平台环境中最严峻的问题。“数字鸿沟”的存在使社会强势群体越来越强,弱势群体越来越弱,扩大了社会不平等。而事实上,那些最需要政府提供服务的人往往可能是那些无法使用电子政务的人。因此,电子政务的推动必须避免出现信息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失衡现象,必须普及城乡宽域网络建设与信息教育,让信息的应用普及到社会的每个层次、地理上的每个角落,并且照顾到弱势群体,减少知识落差,达到知识和科技的共享。
  1.基础设施环境
  目前,我国的长途光缆线路长度已从2000年末的28.6万公里增加到2002年末的47.3万公里,年均增长28.6%;长途电话交换机容量从563万路端增加到773万路端,年均增长17.2%。本地中继光缆线路长度从65.3万公里增加到129.2万公里,年均增长40.7%;局用交换机容量从1.79亿门增加到2.87亿门,年均增长26.6%。接入网光缆线路长度从27.2万公里增加到47.3万公里,年均增长31.9%。国际通信网方面,国际出口带宽从2799M增加到9380M,年均增长83%。但是基础设施环境中依然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网络资源的地理分布很不平衡,无论是从光缆路由数量还是从光缆线路芯公里数等方面,东部地区传输网资源远比西部地区丰富;二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人均网络资源占有率不容乐观;三是电子政务系统的服务终端较单一。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固然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但是投资大,见效慢,适应不了我国发展电子政务的步伐。美国政府倡导的“公用资讯服务站”服务为我们走出困境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所谓“公用资讯服务站”,主要是在社区运用多媒体技术设置行政自动柜员机,向公众提供政府及其各部门的信息和网上服务。这种“公用资讯服务站”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设置地点主要是在人员聚集较多的公众场所,让社会公众能够比较容易地在便利的时间和地点获取公共部门的信息和服务;二是所提供的信息经过筛选,尽量应用简单方便的操作控制方式,减少公众使用上的障碍。
  2.用户群环境
  (1)公务员群
  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有赖于大量的既懂行政业务管理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但是我国公务员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总体水平不高,不能适应政府信息化发展的要求。从公务员的文化知识来看,经过1998年的机构改革,国务院近1.7万名公务员虽然有65%以上的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地方政府,则相对较低,近500万公务员拥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只占10%。即使一些学历较高的公务员,计算机操作方面的技能仍较欠缺。据国家行政学院一项调查显示,大体有20%的公务员对计算机操作几乎处于空白的状态。
  提高公务员的信息技术能力可以通过完善公务员管理环节来实现。首先是公务员的考录环节。应在公务员的报考信息中明确报考者的信息技术水平要求,这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实践。其次是公务员的培训环节。电子政务在发展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培训的不断演进。考虑到各地区电子政务的发展水平不同、各职位对信息技术水平的要求也各异,信息技术的培训应本着实用和持续的原则,选择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辅以严格的考核,使公务员取得学以致用的培训效果。再次是公务员的考评环节。在公务员的评估体系中加入计算机技术能力指标、在升迁条件中硬性规定信息技术能力将会激励公务员自觉地进行学习与提高。公务员的信息化意识与公务员的信息技术能力相辅相成,但如果与政策法规相配套,将会取得更大的成效。
  (2)公众群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十三次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3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人数从2003年6月的6800万增长到7950万,半年时间增长1150万,网民占我国人口的比例从半年前的5.3%增长为6.2%。根据NETVALUE公司在2000年12月的调查,美国网民约为5340万户(51.6%);英国为840万户(35.9%);德国为990万户(29.2%);法国为470万户(19.6%)。可见,我国上网率与发达国家仍然相去甚远。同时我国仍有超过90%的人口没有上网。非网民不上网的主要原因有:不懂电脑/网络,37.7%的非网民选择;没有上网设备,21.3%的非网民选择;觉得上网没用/不需要,14.8%的非网民选择;没时间上网,14.3%的非网民选择。此外,年龄太大/太小、上网费用贵、不感兴趣、担心孩子受到伤害亦是妨碍非网民上网的原因,分别有6.8%、5.6%、4.5%、1.7%的非网民选择。可见,不懂电脑/网络和没有上网设备是我国非网民不上网的主要原因。对作为名词术语的电子政务的了解程度:12.7%的用户没有听说过,36.5%的用户听说过但是不了解,35.8%的用户有一点了解,15.0%的用户非常了解。
  从调查结果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公民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不高是电子政务发展的障碍。考虑到我国公民的现状,推广电子政务应从两方面入手,首先积极推广计算机接入方式。由于非网民不上网的主要原因是不懂电脑/网络和没有上网设备,因此普及电脑和电脑/网络知识是目前推行电子政务的前提。英国推行的“家庭上网计划”可供借鉴。英国在各地建立起上千万个信息技术培训中心,为低收入者减免培训费用,并向他们提供数量可观的二手电脑。具备了电脑和相关知识只是具备了使用电子政务的可能性,可靠和便捷才是公民决定使用电子政务的直接原因。所以还需辅以相应的鼓励政策以推广电子政务。如通过给予网上纳税者一定的优惠来鼓励人们网上纳税,对采用电子方式同政府打交道的人,在回复时间上给予保证或提前等等。另一方面由于公民对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寻呼机、有线电视等易用性比较好的信息设备应用状况较好,而且具有庞大的拥有量,所以应普及电话接入方式,作为计算机接入方式的过渡。如在许多城市和地区,政府在建设网站之前,就采用呼叫服务中心技术开通了政府服务热线,并统一了特服电话号码,使得大多数公民可以用自己熟悉的信息手段得到政府提供的各种服务。政府网站建成以后,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进一步加强了热线服务内容,公民甚至可以通过服务热线间接上网获得网上政府的各项服务。移动电话终端在电子政务中的应用也在逐步展开,比如部分城市或地区在公民提交各种申请或者审批事项之后,政府部门审批的进度、结论等信息以发送短信的方式发送给申请或审批事项的提交者。
  
  二、规制环境
  
  1.体制环境
  官僚主义的文化和电子政务格格不入。经典的官僚体制建立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横向上按照职能的不同划分为不同部门,纵向上按照职权的归属划分为上下级,形成金字塔型的静态等级结构。而电子政务是以工作流为引擎的运作机制。从体系结构上看,电子政务是以政府的业务流为主线,而不是按照政府现有的条块分割的模式进行规划和建设。应用网络开展政务活动,技术的转轨要求相应的体制转轨。在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的组织形态将从条块分割、垂直管理模式,走向以职能整合为基础的水平式的网状结构,由此形成一个在统一的公共管理与服务平台上的、单一入口的、在线并行的工作方式。
  因此,在推进电子政务的过程中,切不可将现有的政府管理、运作的框架简单地搬到网络上,而应将电子政务建设与业务流程重组结合起来。业务流程重组的初衷是针对企业,即对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根本性地再思考和彻底性再设计,从而获得在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方面业绩的戏剧性改善。而现在其含义已获得了扩展,延伸到了需要使用信息技术进行信息化建设的部门,各流程的电子化也不仅仅是照搬手工方式下的旧流程。电子政务是一场革命,是政府职能的转换,这种职能的转换就是通过组织调整来逐步实现。所以每次政府体制改革机构调整所支持的新业务流程应适应电子政务形势的新发展。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与业务流程重组相结合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一站式”服务,即政府通过门户网站用统一方式提供不同种类、层次的服务。目前许多调查已经表明,在一个工作流程中要求公民访问多个独立的网站是不友好的,如同要求公民办一件事跑很多衙门一样。而门户网站提供了“一站式”服务。它将诸多部门集中在一起,提供24小时x 7天的“无缝”服务,使公众与政府的交互更加便利。
  2.法制环境
  电子政务在引发公共管理革命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全新的法律问题。(1)电子政务交互主体问的法律问题。与传统政务活动中交互双方面对面的方式不同,电子政务交互当事人的身份验证、资格确认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由于国际互联网的分隔而需要适用新的规则。(2)电子文书的法律问题。在电子政务活动中,电子文书的实质和作用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成立与生效、电子数据、签章、履行等方面都属于传统行政法中未能触及的全新领域。(3)电子政务中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满足公众在保护个人资料和隐私权方面的愿望是构建电子政务法律框架必须考虑的问题。(4)电子政务安全与网络犯罪问题。电子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保密性是电子政务发展的基本要求,但在网络运营过程中往往会由于技术操作、病毒入侵或者其它不可预测的原因,以及基于网络的犯罪行为导致电子政务交互一方或双方的损失。(5)电子政务争端的解决机制。在电子政务建设以及服务中出现的纠纷适用何种法律规定、采取何种程序以及证据的效用均是争端解决机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电子政务能否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述法律问题的解决。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电子政务立法,虽然一些法律文件中有关于电子政务的零星内容,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和《电子签章条例(草案)》,但系统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尚在架构。总的来说,要加强下述电子政务的立法。
  (1)电子政务项目法规。一是项目承包方的市场准入法规:是指以法律形式确认承办电子政务的主体应具备的条件和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及进入电子政务领域的程序。二是项目主体有关行为规范的法规: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的确认,项目管理法规,关于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法规以及项目主体间争端的解决机制。
  (2)政府信息公开法规。一是确定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除依法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二是确定信息公开的程序:我国信息公开的程序主要采取由主管部门或者授权部门统一发布的方式,但单向的信息发布仍然无法改变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公共信息获取方面的不对等地位,因此应规定由社会公众启动的信息获取渠道,如申请方式。三是确定司法救济途径,在我国法制中,信息公开至今没有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笔者建议,可以考虑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 序纳入信息公开制度。
  (3)安全与保密法规。包括:通信技术的安全性法规,如各种通讯网络,Internet的安全标准;信息保密的法规,如国家机密、法人秘密、个人秘密的保护等;网络间信息流动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加密技术的法律,如加密技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处理机制、赔偿、补救以及其它调整方法的适用法律法规。
  (4)电子政务行为的法规。一是关于电子政务行为与程序的法规,包括关于电子政务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变更与消灭的法规以及行政主体实施电子政务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法规。二是关于电子政务行为的救济法规,原则上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但在操作细则上,尤其是证据方面,要遵循作用等同原则,即磁介质的信息与纸介质的信息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3.标准环境
  标准化是电子政务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前提。要实现“一站式服务”,涉及跨部门和跨地区的政府业务处理就必须实现标准化。更重要的是,政府的许多业务流互相关联,实现相关信息系统的一体化,对政府的交叉监管意义非同小可。例如,国税的征收就涉及许多部门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协调。此外,如工商管理和税收管理的一体化、居民注册管理与社保管理的一体化等也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为此,除了业务流本身要在部门或地区间畅通以外,数据、技术、安全等都需要遵循某种程度的统一标准。随着电子政务全面深入到数以千计的区县级政府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电子政务的整体规划与实施就迫在眉睫。
  目前,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将电子政务的标准体系划分为6部分:电子政务总体标准,电子政务应用业务标准,电子政务应用支援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电子政务管理标准。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只是建立了一个标准框架,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较差,有很多地方还有待完善和补充。我国对于电子政务标准的制定应遵循“急用先行、成熟先上、科学先进、切实可行”的原则,不宜一味地强调与国际标准接轨,而应从整体出发,对于有助于应用、有助于取得效益的标准要先行制订发布。因为,效益越明显,系统实施越容易,标准化就越容易推行。同时,应采取民主开放的方式,遵循开放性和广泛性的原则,积极吸取社会各种力量共同进行标准的制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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