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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是证券市场上常见的犯罪类型,对证券交易的三公原则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对证券市场的合法运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侵害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刑法教义学的考察,由于对内幕信息问题的理论认识存在不足,导致司法主体在认定内幕交易罪时产生内幕信息的诠释和适用上的问题.证券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规定并不一致,基于刑法规范适用的谦抑性,应该对内幕信息敏感期进行实质解释.理论上关于内幕信息的责任推定次数有不同观点,从因果关系的关联性和推定责任的合理性考察,责任推定次数应以两次为限;对于证券监管机构对内幕信息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司法主体应该对其进行实质性分析,并决定是否应该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予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