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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径行逮捕制度,旨在明确逮捕条件,增加可操作性。但径行逮捕的三类情形不好把握,司法适用存在争议和疑难,与限制和减少未决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立法意图相悖。径行逮捕也与世界通行的羁押法规则不一致,堪称比较法上的孤例。这一修改并不妥当,应取消这类径行逮捕的规定,逮捕的适用应充分建立必要性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