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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随意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引致司法对行政的过多干涉以及确保有限的司法资源保障和救济真正有需要的人,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确立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但规定简陋及用语模糊,导致该制度存在主体范围不全面、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因此,为确保权利受损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应对原告资格制度进行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