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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读者来信说:我于2004年5月到一私营宾馆打工.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600元.并需交客房工作押金1000元。2004年11月.该宾馆由于经营效益不好.仅发给我300元工资,我遂向宾馆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补足工资和退还押金1000元,宾馆以合同未满1年.我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而不同意退还押金。请问.我能要求宾馆补足工资和退还押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