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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印发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商务部联合国家统计局修订并发布了现行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4]645号)。
2.统计原则
本制度执行国际非统一体系,即仅统计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完成的直接投资活动。
(1)国家(地区)的统计原则
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按直接东道国/直接投资国体系(国际上称为非统一体系)确定直接投资的流出/流入国家(地区)。即按对外直接投资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统计。
(2)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的行业分类及确定的原则
境内投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按销售收入份额最大的产品的所属行业确定其行业类别。
境外企业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
(3)货币转换和计价原则
境内投资主体调查表,填报的内容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其余报表的金额单位均以美元作为统一货币单位。以非美元计价的,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规定的折算率折合为美元。
经营活动有关指标(如:营业收入、出口总值、进口总值等)按实际交易价即以市场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资产、负债、权益等存量指标按帐面价值计算。
(4)报告年份原则
本制度各项统计报表数据均按日历年度上报;以财政年度反映的境外企业的数据须调整为日历年度或按最近一期财政年度报表的数据填报,并在报表中加以说明。
(5)其他统计原则
①凡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企业中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对非公司型企业)的投资,均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②为承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或代表处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③子公司获得由境内直接投资主体担保的借款,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④参加国际组织的投资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⑤以提供技术并收取管理费的跨境服务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⑥境外企业若被其他国家企业收、并购,记作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减少。
⑦若境外企业中有多家境内投资主体,以境外企业中占有最大投资份额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投资主体作为统计上报单位。
⑧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控股比例大于或等于10%不计入反向投资。
3.统计范围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资在境外设立的各类公司型企业和非公司型企业
境外企业按设立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4.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主要内容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境外企业核准情况。
5.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主要指标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协议投资额;实际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净额;股本;利润再投资;反向投资额;汇回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末从业人数;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出口额;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口额等。
6.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1)境内投资主体为中央企业、团体的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统计报表。
(2)其他境内投资主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3)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4)商务部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后报国家统计局。
7.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公布与调整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年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统计公报形式对外公布,月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次月15日前对外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8.《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中相关概念、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对外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企业、团体等(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 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一经济体通过投资于另一经济体而实现其持久利益的目标。
直接投资企业: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境外企业。境外企业按设立方式主要分为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1) 子公司:境内投资主体拥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并具有该境外企业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主要成员的任命权或罢免权。(2)联营公司:境内投资主体拥有该境外企业10%~50%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3)分支机构:即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境)外的非公司型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境)外的常设机构或办事处、代表处视同分支机构。
对外直接投资额:指境内投资主体在报告期内直接向其境外企业实现的投资,包括股本投资部分、利润再投资部分以及与公司之间债务交易有关的其他投资部分。(1)股本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在其境外分支机构的股本金,或在其境外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股份。(2)利润再投资:指境外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未作为红利分配但应归属于境内投资主体的利润部分,以及境外分支机构未汇给境内投资主体的的利润部分。(3)其他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联营公司之间的债务交易等,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向境外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和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投资主体提供的贷款。
反向投资额:指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持股比例低于10%的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指境内投资主体对外直接投资额中扣除反向投资额后的净额。
协议投资额: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根据境外企业的合同或章程规定,各投资主体应缴付的出资额。根据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中所列中方协议投资额填报。
实际投资额:指境内投资主体根据直接投资企业的合同或章程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的股本投资(包括分支机构的股本金),在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股份,以及其他形式的资本;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的股份、债务凭据、设备、生产权等现金及非现金收购等。
股本:等于报告年度末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股本”项乘以中方所占投资份额(或股权比重)。
新增股本: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股本增加额乘以中方股权份额,其中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当年实际缴付的股本和由投资收益转增的股本。股本增加额为该企业年末、年初资产负债表“股本”项目相减之差。
当期利润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与期初数的差额。
利润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
当期对外直接投资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新增股本加上当期利润再投资,加上对境内投资主体的新增负债(指当期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
当期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新增股本加上当期利润再投资,加上对境内投资主体的新增负债(指当期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减去当期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
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的股本期末数加上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加上期末对境内投资主体的负债(指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
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等于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减去境外企业累计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
对境内投资主体分配的投资收益: 指境外企业依据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占有的权益份额分派给境内投资主体的收益部分,包括红利、利润再投资、利息等。
对境外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指报告年度境内投资主体依据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反向投资所占的权益份额对境外企业分派的投资收益。
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其他资产等用货币计量的价值总和。
负债总额:反映报告期末企业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其他负债。
所有者权益: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销售(营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是企业在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年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末在境(内)外企业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出口总值:指通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出口的各种货物价值的总和。
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口总值:指通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进口的各种货物价值的总和。
对所在国上缴税金总额:指境外企业按照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之和。
实际汇回利润:指报告期内汇回境内投资主体的当期利润及以前年度利润的总和。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商务部联合国家统计局修订并发布了现行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4]645号)。
2.统计原则
本制度执行国际非统一体系,即仅统计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完成的直接投资活动。
(1)国家(地区)的统计原则
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按直接东道国/直接投资国体系(国际上称为非统一体系)确定直接投资的流出/流入国家(地区)。即按对外直接投资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统计。
(2)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的行业分类及确定的原则
境内投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按销售收入份额最大的产品的所属行业确定其行业类别。
境外企业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
(3)货币转换和计价原则
境内投资主体调查表,填报的内容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其余报表的金额单位均以美元作为统一货币单位。以非美元计价的,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规定的折算率折合为美元。
经营活动有关指标(如:营业收入、出口总值、进口总值等)按实际交易价即以市场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资产、负债、权益等存量指标按帐面价值计算。
(4)报告年份原则
本制度各项统计报表数据均按日历年度上报;以财政年度反映的境外企业的数据须调整为日历年度或按最近一期财政年度报表的数据填报,并在报表中加以说明。
(5)其他统计原则
①凡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企业中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对非公司型企业)的投资,均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②为承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或代表处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③子公司获得由境内直接投资主体担保的借款,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④参加国际组织的投资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⑤以提供技术并收取管理费的跨境服务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⑥境外企业若被其他国家企业收、并购,记作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减少。
⑦若境外企业中有多家境内投资主体,以境外企业中占有最大投资份额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投资主体作为统计上报单位。
⑧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控股比例大于或等于10%不计入反向投资。
3.统计范围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资在境外设立的各类公司型企业和非公司型企业
境外企业按设立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4.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主要内容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境外企业核准情况。
5.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主要指标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协议投资额;实际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净额;股本;利润再投资;反向投资额;汇回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末从业人数;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出口额;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口额等。
6.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1)境内投资主体为中央企业、团体的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统计报表。
(2)其他境内投资主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3)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4)商务部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后报国家统计局。
7.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公布与调整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年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统计公报形式对外公布,月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次月15日前对外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8.《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中相关概念、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对外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企业、团体等(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 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一经济体通过投资于另一经济体而实现其持久利益的目标。
直接投资企业: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境外企业。境外企业按设立方式主要分为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1) 子公司:境内投资主体拥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并具有该境外企业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主要成员的任命权或罢免权。(2)联营公司:境内投资主体拥有该境外企业10%~50%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3)分支机构:即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境)外的非公司型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境)外的常设机构或办事处、代表处视同分支机构。
对外直接投资额:指境内投资主体在报告期内直接向其境外企业实现的投资,包括股本投资部分、利润再投资部分以及与公司之间债务交易有关的其他投资部分。(1)股本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在其境外分支机构的股本金,或在其境外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股份。(2)利润再投资:指境外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未作为红利分配但应归属于境内投资主体的利润部分,以及境外分支机构未汇给境内投资主体的的利润部分。(3)其他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联营公司之间的债务交易等,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向境外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和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投资主体提供的贷款。
反向投资额:指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持股比例低于10%的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指境内投资主体对外直接投资额中扣除反向投资额后的净额。
协议投资额: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根据境外企业的合同或章程规定,各投资主体应缴付的出资额。根据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中所列中方协议投资额填报。
实际投资额:指境内投资主体根据直接投资企业的合同或章程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的股本投资(包括分支机构的股本金),在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股份,以及其他形式的资本;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的股份、债务凭据、设备、生产权等现金及非现金收购等。
股本:等于报告年度末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股本”项乘以中方所占投资份额(或股权比重)。
新增股本: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股本增加额乘以中方股权份额,其中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当年实际缴付的股本和由投资收益转增的股本。股本增加额为该企业年末、年初资产负债表“股本”项目相减之差。
当期利润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与期初数的差额。
利润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
当期对外直接投资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新增股本加上当期利润再投资,加上对境内投资主体的新增负债(指当期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
当期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新增股本加上当期利润再投资,加上对境内投资主体的新增负债(指当期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减去当期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
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的股本期末数加上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加上期末对境内投资主体的负债(指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
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等于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减去境外企业累计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
对境内投资主体分配的投资收益: 指境外企业依据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占有的权益份额分派给境内投资主体的收益部分,包括红利、利润再投资、利息等。
对境外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指报告年度境内投资主体依据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反向投资所占的权益份额对境外企业分派的投资收益。
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其他资产等用货币计量的价值总和。
负债总额:反映报告期末企业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其他负债。
所有者权益: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销售(营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是企业在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年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末在境(内)外企业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出口总值:指通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出口的各种货物价值的总和。
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口总值:指通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进口的各种货物价值的总和。
对所在国上缴税金总额:指境外企业按照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之和。
实际汇回利润:指报告期内汇回境内投资主体的当期利润及以前年度利润的总和。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