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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合作区域化的进程,泛珠三角各成员除在经贸合作上取得长足发展外,在法律服务方面也取得了现实的合作成果。然而,目前泛珠三角区域性法律服务虽有潜在的优势,但仍存在客观的不足。对此,应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框架下,纽建律师行业协会联盟和集团型律师事务所,同时,构筑松散的律师合作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