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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地沟油问题是近年来严重影响我国食品安全、危害民生民利的问题,地沟油产生具有多重原因,本文从宏观的食品安全理念和具体的引起违法犯罪的因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力求为规制生产、经营地沟油[1]的行为提供方向。
关键词:生产;经营地沟油;食品价值观;违法犯罪动力
地沟油,泛指在生活中存在的各类非实用性劣质油,如回收的食用油、反复使用的炸油等。食用地沟油会造成人体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甚至致癌的严重后果,所以“地沟油”是严禁用于食用油领域的。[2]但是,现实中一些人受利益驱动而不顾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非法生产、经营地沟油,造成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地沟油问题的产生具有多重原因,总体说来可以分为理念原因和引起生产、经营地沟油动力背后的具体原因两个方面。
一、理念原因——落后的食品价值观
食品价值观,是指个人、社会和政府对食品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食品价值观的不同,直接决定了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不同认识。食品价值观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充饥”,人们只重视食品的数量充足与否,而对质量不甚关心;第二层次是“安全”,食品必须是无毒、无害的,不会对人体造成威胁;第三层次是“有益”,食品不但要健康无害,还要给人以充足的营养,有益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说明,我国食品安全观的认识已经达到了从上述第二层次向第三层次过渡的水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近年来地沟油问题及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说明我国整体上的食品价值观实践水平还处在从上述第一层次向第二层次过渡的阶段。中国的食品是在被证明有害之后,才会引起重视并禁止使用,这与欧美的“证明这个东西无害之后,才可以使用”有着本质区别。落后的食品价值观反应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即表现为过低的食品检测标准,在地沟油问题中表现为食用油检测标准过低,即不是地沟油的标准高到了食用油的检测标准,而是食用油的标准“低”到了地沟油的标准。[3]根据2005年10月实施的《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对食用植物油的检测仅包括酸价、过氧化值、农药残留等9个指标,而地沟油通过粗炼和深加工等过程,不但从感官上无法识别,就是各项理化指标也全部达标。可以说是落后的食品价值观造就了过低的食用油标准,从而给了地沟油可乘之机。
二、具体原因——引发违法犯罪动力的因素
笔者认为,在地沟油问题中,引发行为人非法生产、经营地沟油的动力可以追寻以下公式:
动力=收益/风险-社会责任感
上述公式不是简单的数量计算关系,而是表明引起动力的几个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行为人的动力,与收益成正比,与承担的风险成反比,并受社会责任感的影响。而决定风险大小包括两个要素,即行为的隐蔽程度和可受惩罚力度。具体说来,地沟油问题出现的原因可以分为:
(一)巨额利润驱使
超高的收益是行为人非法生产、经营地沟油的前提。据调查,每吨废油能够提取0.8吨食用油,成本仅300多元,而现在食用油价格每吨超过6000元,按市价打对折售出,一吨的利润接近2000元,利润率接近300%。如马克思所说的,“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
(二)产业过程便捷
就目前查获的案件来看,地沟油的黑色产业链可以分为淘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六个环节。每个环节要么操作简单,要么极具隐蔽性。如粗炼有两个人在自家院子里就可完成,而深加工一般都是在有生产许可的公司内部进行秘密炼制,这使得生产、经营地沟油的行为很难被发现,极大地降低了风险。
(三)检测标准无效
到目前为止,对地沟油的检测尚无有效手段,这增加了识别地沟油的难度,更增大了发现生产、经营地沟油行为的难度,降低了生产、经营地沟油行为的风险。
(四)监管部门失职
地沟油从收集到销售再到使用的整个过程都存在于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内,可是由于监管部门的不重视,导致没有对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管,造成了地沟油问题的发生,正是监管部门的失职使生产、经营地沟油行为不易被发现,具有隐蔽性,同时减少了被惩罚几率,从而降低了风险,增强了动力。
(五)惩罚威慑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地沟油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同时,《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可是,五倍的罚款和五年的有期徒刑与300%的利润相比,不足以对行为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同时,由于地沟油致病的长期性和潜伏性,加大了取证难度,增大了证明人体损伤、死亡结果与地沟油生产、经营行为间的因果关系难度,从而使生产、经营地沟油的行为避开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后两个量刑标准,减弱了法律威慑力,降低了行为人违法成本,减少了违法风险。
(六)社会责任丧失
社会责任,是指公民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努力工作、爱心奉献,做一个合格的公民。[4]一个人拥有社会责任感越强,那么其进行违法犯罪的动力就会越若,反之亦然。地沟油的生产、经营者面对巨额利润的诱惑,甘愿冒着风险,进行违法违纪、利己害人的工作,毫无社会责任感,不仅工作肮脏,心灵更加“肮脏”。
关键词:生产;经营地沟油;食品价值观;违法犯罪动力
地沟油,泛指在生活中存在的各类非实用性劣质油,如回收的食用油、反复使用的炸油等。食用地沟油会造成人体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甚至致癌的严重后果,所以“地沟油”是严禁用于食用油领域的。[2]但是,现实中一些人受利益驱动而不顾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非法生产、经营地沟油,造成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地沟油问题的产生具有多重原因,总体说来可以分为理念原因和引起生产、经营地沟油动力背后的具体原因两个方面。
一、理念原因——落后的食品价值观
食品价值观,是指个人、社会和政府对食品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食品价值观的不同,直接决定了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不同认识。食品价值观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充饥”,人们只重视食品的数量充足与否,而对质量不甚关心;第二层次是“安全”,食品必须是无毒、无害的,不会对人体造成威胁;第三层次是“有益”,食品不但要健康无害,还要给人以充足的营养,有益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说明,我国食品安全观的认识已经达到了从上述第二层次向第三层次过渡的水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近年来地沟油问题及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说明我国整体上的食品价值观实践水平还处在从上述第一层次向第二层次过渡的阶段。中国的食品是在被证明有害之后,才会引起重视并禁止使用,这与欧美的“证明这个东西无害之后,才可以使用”有着本质区别。落后的食品价值观反应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即表现为过低的食品检测标准,在地沟油问题中表现为食用油检测标准过低,即不是地沟油的标准高到了食用油的检测标准,而是食用油的标准“低”到了地沟油的标准。[3]根据2005年10月实施的《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对食用植物油的检测仅包括酸价、过氧化值、农药残留等9个指标,而地沟油通过粗炼和深加工等过程,不但从感官上无法识别,就是各项理化指标也全部达标。可以说是落后的食品价值观造就了过低的食用油标准,从而给了地沟油可乘之机。
二、具体原因——引发违法犯罪动力的因素
笔者认为,在地沟油问题中,引发行为人非法生产、经营地沟油的动力可以追寻以下公式:
动力=收益/风险-社会责任感
上述公式不是简单的数量计算关系,而是表明引起动力的几个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行为人的动力,与收益成正比,与承担的风险成反比,并受社会责任感的影响。而决定风险大小包括两个要素,即行为的隐蔽程度和可受惩罚力度。具体说来,地沟油问题出现的原因可以分为:
(一)巨额利润驱使
超高的收益是行为人非法生产、经营地沟油的前提。据调查,每吨废油能够提取0.8吨食用油,成本仅300多元,而现在食用油价格每吨超过6000元,按市价打对折售出,一吨的利润接近2000元,利润率接近300%。如马克思所说的,“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
(二)产业过程便捷
就目前查获的案件来看,地沟油的黑色产业链可以分为淘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六个环节。每个环节要么操作简单,要么极具隐蔽性。如粗炼有两个人在自家院子里就可完成,而深加工一般都是在有生产许可的公司内部进行秘密炼制,这使得生产、经营地沟油的行为很难被发现,极大地降低了风险。
(三)检测标准无效
到目前为止,对地沟油的检测尚无有效手段,这增加了识别地沟油的难度,更增大了发现生产、经营地沟油行为的难度,降低了生产、经营地沟油行为的风险。
(四)监管部门失职
地沟油从收集到销售再到使用的整个过程都存在于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内,可是由于监管部门的不重视,导致没有对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管,造成了地沟油问题的发生,正是监管部门的失职使生产、经营地沟油行为不易被发现,具有隐蔽性,同时减少了被惩罚几率,从而降低了风险,增强了动力。
(五)惩罚威慑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地沟油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同时,《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可是,五倍的罚款和五年的有期徒刑与300%的利润相比,不足以对行为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同时,由于地沟油致病的长期性和潜伏性,加大了取证难度,增大了证明人体损伤、死亡结果与地沟油生产、经营行为间的因果关系难度,从而使生产、经营地沟油的行为避开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后两个量刑标准,减弱了法律威慑力,降低了行为人违法成本,减少了违法风险。
(六)社会责任丧失
社会责任,是指公民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努力工作、爱心奉献,做一个合格的公民。[4]一个人拥有社会责任感越强,那么其进行违法犯罪的动力就会越若,反之亦然。地沟油的生产、经营者面对巨额利润的诱惑,甘愿冒着风险,进行违法违纪、利己害人的工作,毫无社会责任感,不仅工作肮脏,心灵更加“肮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