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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明确以发债形式开展统借统还业务等营业税问题存在的税企争议,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指出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按照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