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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案被誉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的争议归纳为22个问题,其中9个问题与相关市场有关。该案的独特性在于即时通讯软件、微博和社交网络等涉案的互联网产品不同于普通产品。因此,本文分析了互联网产品的技术经济特征,考察了SSNIP测试这一主流的相关市场界定范式是否适用于3Q案,采用假定垄断行为测试界定3Q案的相关市场。本文对有关各方在涉及互联网产品的反垄断案件中更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