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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律规定了一定的主体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然而,原有的主体限制并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有不少学者提出赋予公民、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原告诉讼的资格。在我国,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在合理性和效益性上都值得探讨。本文将通过对诉讼结构、行政机关作为原告的实际效果的介绍以及与外国的对比,阐明行政机关为什么不适合被赋予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