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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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代中国不仅出现过租界区域法制,还产生过租借地区域法制,而且它们差异明显。透过这种差异,可以进一步认识中国近代的区域法制并为今天的区域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借鉴。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是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代表,先后出现于鸦片战争与甲午战争之后。把它们相比较后可以发现,它们有诸多差异,其中包括时空、法律体系、法律内容、司法等方面的差异。构成这些差异的原因有多种,主要是:区域性质、定位、环境等原因。与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差异相关,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主要是: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差异所造成的不同社会面貌、与中国主权受损的关联、对今天区域法制建设的启示等。
  关键词:上海租界;威海卫租借地;法制差异;中国近代史;区域法制
  中图分类号:DF092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1.02
  近代中国的领土上不仅出现过租界与租借地,还存在过它们各自的区域法制,而且它们的法制还不相同,存在差异。然而,目前学界对它们法制的差异研究不足,成果稀少。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是当时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代表,先后出现于鸦片战争与甲午战争之后。本文以论述它们的差异为主题,对其进行探索,从一个侧面来反映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不同,加深对其认识,并从中得到一些启示,为今天的区域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一、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把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的区域法制比较以后可以发现,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十分明显,突出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在时空、法律体系方面的差异
  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在时空方面都有差异,而且这种差异还不小。这从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中就可得到反映。在时间方面,上海租界区域法制存在的时间要比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存在的时间长。上海英租界建立于1845年,其法制也在当年诞生,至1945年上海租界收回,上海租界的区域法制共生存了百年时间 1845年上海英租界设立,1863年上海英租界与美租界合并成立上海英美租界,1899年上海英美租界改名为上海公共租界。[1]96。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存续时间则较短,此租借地产生于1898年,收回于1930年,前后实际存续时间为32年,其区域法制也存在了32年,比上海租界区域法制存在的时间要短[2]15。在空间方面,上海租界区域法制存在的空间在上海的商贸之地,即通商口岸;而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存在空间则在威海卫沿海军港,即战略要地。上海自1845年首先出现英租界以后,还产生了美、法租界。1848年美国在苏州河北岸地区广置土地、建教堂,逐渐形成了美租界。1849年法国也在上海设立了法租界。往后,英美租界合并,再改名为公共租界。同时,上海租界的空间不断扩大,从先前830亩最后扩张至4万多亩,约为30多平方公里[1]90。这些空间都为租界的区域法制所覆盖。这一法制的覆盖的空间全为陆地,即上海的城区,不含江海。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覆盖的空间则包括刘公岛、威海卫城、码头区、四乡区及其海域,总面积为300平方英里[3]。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控制着这些空间,其中既有陆地也有水域,总空间要比上海租界区域法制覆盖的空间大得多。
  上海租界的区域法制的法律体系与威海卫租借地的区域法制的法律体系之间同样存有差异。上海租界除了也适用领事裁判权外,其法律体系主要由租界区域内立法主体所制定的各种规定构成。其中,包括了议政机关西人纳税会、行政管理机关工部局、公董局等立法主体所制定的各种规定,其表现形式主要为“章程”“条例”“规程”等[4]31-35。也就是说,上海租界的区域法律体系,主要由租界地所属的立法主体自己制定的各种规定所构成,没有租界国法律或其他地方适用法律的部分。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律体系就不同了,它的法律体系主要由4个部分组成,即租借国英国的法律、变通后的香港法律、威海卫租借地政府所颁布的法令、中国法律与风俗习惯等。这在由英国发布的《1901年枢密院威海卫令》[5]9-26的第9条、第19条中都有明文规定。此令的第9条规定:为维护本属地及人民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管理,“行政长官可制定和颁布各种条例”“所有施行于香港法律和条例可以在适当修改后适用于或者直接适用于本属地。”第19条又规定:在审理民、刑案件时,可视情况“遵守英格兰现行成文法及其他法律之原则”“发生于本地人之间的民事案件,法院应根据中国法律之规定或者本地习惯进行裁判”。也就是说,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法律体系要比上海租界的区域法制的法律体系更为多元和复杂,包括了上海租界区域法制的法律体系中所没有的一些部分。它们之间的差异不小。
  现代法学王立民:试论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以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为例(二)在法律内容方面的差异
  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在法律内容方面也存在差异,这在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中同样可以得到反映。把上海租界区域法制的法律内容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法律内容相比较以后就可以发现,其差异同样存在并突出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上海租界比较重视城市规划、商贸金融等方面的立法,威海卫租借地则较为重视对军港的维护、农业的开发和农村组织的建设等方面的立法。上海租界的城市规划法中包括了土地、道路、建筑管理等一些规定。早在1845年制定的《上海租地章程》[6]65-70中就已有这些规定。此章程的第1条对土地出租契约管理作了规定:“原业主与租户出租、承租各字据,经查核钤印,交换收执,以凭信守,并免违犯。”第3条对公用道路的位置作了规定:“兹决定在洋商租赁地基内,保留自东而西通江边四大路,充作公用:一在海关之北;一在老绳道旁;一在四段地之南;一在领事署地基之南。”第10条对建筑的种类、配套设施等作了规定:“洋商租界后,得建造房屋,供家属居住并供适当货物存储;得修建教堂、医院、慈善机关、学校及会堂;并得种花、植树及设娱乐场所。”随着上海租界区域的发展,其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比如,随着租界内道路的增加,1865年上海英美租界就对区域内道路的命名作了规定。这一规定要求南北向的道路以中国的省名来命名,东西向的道路则以中国的主要城市之名来命名。于是纵向便有了四川、江西、河南、山东、山西、福建等路名,横向则有了苏州、北京、宁波、天津、南京、杭州等路名[7]。另外,上海租界在商贸金融方面也进行了大量立法,内容包括了土地买卖、税费标准、货物囤积、公债发放、证券交易等等。关于公债的发放,上海租界就作出过规定。仅上海公共租界就于1920、1924等年份都发放过公债。其中,1924年发放公债时规定:公债的总金额为100万两银元;周息6厘,实收95;每年发息两次,于1934年底前偿清;券面分5000、1000、500、100两4种等等[4]208。上海租界的这些规定在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法律内容中均未见。   威海卫租借地区域则较为重视对军港的维护、农业的开发和农村组织的建设等立法。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法律内容从多角度对军港加以维护。《1914年港口条例》[5]174为保证军港的安全,专门对军港中的汽船、帆板、救生艇等船只的停泊、停靠、转移、上船与下船爆炸物的装卸、救生圈的配备都作了规定。1923年颁行的《港口章程》[5]174-178对军港的维护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内容扩大到非军舰不得使用转动吊杆、遵守军港的信号、方便军舰出行、商船不得停靠海军水域等等。这一章程第一部分第2条就规定:“除军舰外任何船只不得使用转动吊杆。”第9条规定:任何船只使用本地水域的,“对本属地内陆或刘公岛发出的任何信号或指示,不论白天黑夜,其船必须立即遵守。”第三部分的第8条规定:停泊于战舰附近的船只,“须保持在下弦杆以外,并且距离步桥足够远,以方便船只进出。”第四部分的第2条进一步规定:“任何商船不得停泊于外岛与观察岛屿两端之间的海军水域。”另外,1926年的《装客之船板及小船规章》、1929年的《港口章程》和《汽船管理规章》等中也都有与维护军港安全相关的内容[5]178-181。在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法律内容中还有发展农业的内容,1919年颁行的《1919年政府荒地条例》和《开垦政府荒地规章》都是如此[5]188-190。《1919年政府荒地条例》允许开发政府的荒地,发展农业。它的第3条第2款规定:“签发许可证,根据可能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条件和费用,允许有关人员占有和开发政府荒地。”《开垦政府荒地规章》则用免交粮食的方法,进一步鼓励开垦政府荒地,发展农业。此规章的第2条明文规定,无论何人如愿开垦政府生荒者(指未曾耕种的土地),到政府部门办完手续后,就可“按该荒地主情形分别免粮三年或五年”。另外,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律内容里还有关于村董制的规定。它于1920年起实行村董制并规定,以20村左右为原则,设立一个小区;20个小区为一个大区;威海卫共有350个村,分为26个区,每个小区设一个村董,村董的上级是总董,他们负责管理事务,职责是传达英国政府的命令,颁布公告,代征地丁税收,售发各种契币,批准土地买卖,调解纠纷,清理诉讼等等[8]。实际上,村董制是一种参照西方的地方自治制度而建立起来的基层农村自治团体进行管理的制度。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这些法律内容在上海租界区域法制中都不存在,它们之间有差异。
  (三)在司法方面的差异
  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在司法方面同样存在差异,这在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的区域司法中也可得到反映。相比较后发现,它们的差异较大并主要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第一,审判机构的性质有差异。上海租界的审判机构以会审公廨为代表,它是租界中设立的审判机构。1869年制定的《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6]269-270第1条就明文规定:“管理各国租地界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威海卫租借地的审判机关则不然,其是英国设在威海卫的审判机构,即是英国的审判机构。英国制定的《1901年枢密院威海卫令》明文规定,威海卫的法院是英国的法院。“司法”部分的第12条规定:“在本属地境内,应设立一处国王陛下威海卫高等法院,在本法令中亦称‘法院’”。第16条进一步规定了它的管辖权,从中亦可反证此法院是英国的审判机构:“所有发生在本属地人民之间,以及发生在本属地之内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依据本法令相关条款之规定高等法院均有管辖权。”上海租界自设的审判机关与威海卫租借地中英国的审判机关在性质上有差异,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审判机构。第二,审判官的组成有差异。上海租界会审公廨设有专门的审判官,由华人与洋人组成,即华、洋各1人。该华人称“委员”,由中国选派的官吏出任;洋人则由领事官或派遣的洋人官员担任。《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第2条规定:“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必应到案者,必须领事官会同委员审问,或派洋官会审。”由于会审公廨的审判官由华、洋人组成,于是有人习惯把其称作为“混合法庭”[9]130。威海卫租借地法院的审判官仅为1人,而且是租借地的行政长官兼任。《1901年枢密院威海卫令》“司法”部分的第12条同时规定:“在正式任命法官之前,高等法院应由行政长官掌理。法官被正式任命之后,高等法院由行政长官或者法官掌理,或者由行政长官与法官共同掌理。”实际的实施情况是此法院的审判权长期由行政长官兼任,形成了行政与司法合一的格局,因此那里独立和专门行使司法职能的审判官自始至终没有设置 [10]。这与上海租界会审公廨的审判官的组成明显不同。第三,审判使用的实体法有差异。上海租界会审公廨适用的实体法除了按照领事裁判权的规定外,主要是租界自己颁行的规定,不适用香港等地方的法律。威海卫租借地适用的实体法则有香港的法律,《1903年鞭刑管理条例》[5]269中所规定使用的鞭刑就是香港法的翻版。它的第2条规定,如需使用鞭刑的“对一个犯罪的成年人不得处以超过24下的鞭刑;对于犯罪为少年犯的,则不得超过12下。”这一规定的香港版本即是其“1903年鞭笞法令”,两者的基本内容十分相似[11]。第四,审判的程序有差异。上海租界的审判程序中,有律师辩护的程序。早在1862年就有洋人律师在上海租界出庭,参与审判[12]。在会审公廨的前身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的审判中,有外国律师出庭的记录。会审公廨成立后,律师出庭参与审判代理更是常态化了[13]。甚至华人也开始聘用洋人律师,为自己代理、辩护。早在1866年的一个经济纠纷案中,华人就已聘用外国律师为自己代理参与审判[14]。在1903年发生的《苏报》案中,外国律师还为中国被告人章太炎、邹容进行辩护[15]。在威海卫租借地就不同了,那里长期没有律师参与审判的程序[16]。在《1901年枢密院威海卫令》司法诉讼部分的规定中,也无关于律师及其参与审判的规定。可见,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在审判的程序方面也存在差异。
  通过对上海租界的区域法制与威海卫租借地的区域法制相比较以后可以得知,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在时空和法律体系、法律内容、司法方面均有诸多的不同,其区域法制的差异十分明显。   二、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差异形成的原因以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差异为例,探究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差异形成的原因,可以发现原因有多个,其中突出表现为以下三个:
  (一)区域性质的原因
  鸦片战争以后,通过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中国主权开始遭损,逐步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甲午战争以后,半殖民地的色彩更加浓厚。带有殖民地、半殖民地性质的区域不可避免地在中国出现了。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就是这样的区域,但是,它们的殖民化程度还有所不同。租界具有半殖民地性质,租借地则具有殖民地性质。这种不同的区域性质决定了它们的法制也有所不同,形成了差异。以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为例,上海租界产生于鸦片战争后不久。它的英、美、法三大租界均在鸦片战争结束后的20年内都出现了。那时中国刚刚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不久,半殖民化程度还不算高,主权受损的程度也没有像甲午战争以后所设立的租借地那么严重。上海租界虽然具有自己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等自治机构,自治性也客观存在,以至被称为是“国中之国”[9]10;但是,其殖民性质还不是很彻底,也不是彻头彻尾的殖民地。上海租界的机构不是西方国家的直接派出机构,而是由外国侨民自己组织的自治机构;上海租界不属于西方国家直接统辖,西方国家也不直接对其发号施令并直接实施其本国的法律。比如,上海租界的土地不是切割给西方国家,而是西方的洋人向上海原居民租用并取得使用权。《上海租地章程》对英租界土地的租用作了明文规定。除了规定租地需要签契约文书外,还对租地的地界、租金等都作了规定。此章程的第6条对地界的确定作了这样的规定:“洋商租地日期,先后不一,高出地价后,应知照附近租主,会同委员、地保及领事署官员明定界址,以杜争论。”第7条对洋人的租金作了规定:“洋商租地或付同数押手、年租,或押手高而年租低,难以划一;洋商现应酌增押手,每年纳地租一千文者付一万文,并在此次另增押手外,每亩地付定额年租一千五百文。”另外,上海租界会审公廨刑事审判的管辖案件有限定,华人犯有徒罪以上案件者应由租界外的中国审判机关审判。《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的第4条规定:“华人犯案重大,或至死罪,或至军流徒罪以上,中国例由地方正印官详请臬司审转,由督抚酌定奏咨,应仍由上海县审断详办。”上海租界这种半殖民地性质的区域法制,也就不会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一致,会存在一些差异。事实也是如此,上海租界的区域法制中没有直接适用英国的法律、使用香港殖民地的法律、设置英国法院等的内容。
  威海卫租借地产生于甲午战争以后,中国的国防力量一落千丈,主权进一步受损,西方国家掀起了瓜分中国的浪潮,中国社会半殖民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中国大地上具有殖民地性质的租借地随之出现了,其中包括了威海卫租借地。此租借地的殖民地性质比较明显。英国把威海卫租借地作为自己的属地,即海外领地;威海卫租借地的行政长官直接由英王任命,是英国的官员;此行政长官拥有威海卫租借地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最高权力;英国及其殖民地香港的法律、法令都可直接适用于威海卫租借地;威海卫租借地设有英国的高等法院,审理在那里发生的各种民、刑案件,其上诉法院是设在香港的最高法院;威海卫租借地设有监狱,受行政长官管辖等等。据此,威海卫租借地便是英国货真价实的殖民地,与英国在其他国家的殖民地十分相似。而且,这一切都在当时英国颁行的法律中有明文规定。比如,《1901年枢密院威海卫令》的第3条规定:“行政长官的人选随时由国王陛下以敕令方式任命。”第9条规定:“行政长官可制定和颁布各种条例。”第32条规定:“未经行政长官批准,死刑判决不发生效力”等等。威海卫租借地殖民地的社会性质便决定了其法制与具有半殖民地性质的上海租界区域法制会存在差异。它在时空、法律体系、司法等方面便会与上海租界区域法制有诸多的不同。其在时间上晚于上海租界区域法制,空间是在军港、法律体系中有英国与香港法律,司法中的审判官仅为英国人等等都是如此。
  (二)区域定位的原因
  中国租界与租借地的区域定位也有所不同,也以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为例。上海租界具有洋人居住、贸易的定位,而威海卫租借地则是英国军港的定位。这两种不同的区域定位同样决定了它们区域法制的差异。1843年的中英《南京条例》[6]30-33和《上海租地章程》都对上海租界的区域定位有明确规定。《南京条约》的第2条规定:“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上海租地章程》在序言部分也说:“兹体察民情,斟酌上海地方民情,划定洋泾浜以北、李家庄以南之地,准租与英国商人,为建设房舍及居住之用。”以后,虽然上海租界的数量有所增多,区域也有所扩大,但居住、商贸的定位没变。事实也是如此,居住的洋人人数由少到多,商贸的数量也逐年增加。据统计,1845年时上海租界里的外国人仅有90人,1900年增加至7,396人,1942年时增多到150,931人,平均年增长人数超过1,555人[17]141。这样的外国人人数规模在旧中国的区域中屈指可数。同时,上海租界的商贸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并带动了整个上海的商贸。据进口值的统计,1884年的进口净值为72,761,000海关两,1885年猛增到88,200,000海关两,1887年更是达到了102,264,000海关两。进入20世纪以后,进口值仍在增长。以棉制品为例,1885年的进口值仅为31,494,000海关两,到了1913年增至182,419,000海关两[18]3。其中,不乏有鸦片贸易,而且一度数量还很多,1866年的鸦片进口占了所有洋货中的三分之二[19]。与此同时,中国出口的商品也在大幅度增加。鸦片战争以前的主要出口商品生丝和茶叶逐渐被丝织品、大豆、苎麻、羽毛、皮草、草席、植物油等多样化的出口商贸所取代[18]13-15。商贸的发展助推了金融业的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等企业都得到了大发展,以致上海被认为是“近代中国乃至远东最大的金融中心” [20]。上海租界的这种居住、商贸区域定位决定了其法律内容会特别重视在城市规划、商贸金融等方面作出规定,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律内容有所不同,形成差异。   威海卫租借地的区域定位主要不是居住、 商贸,而是军港。这与当时英国要设立这一领地的动机联系在一起。甲午战争以中国的失败告终,国门洞开,列强进一步分割中国,殖民化程度比租界高的租借地出现了。中国领土上的租借地都在沿海地区,而且均适宜成为军港,可以作为战略要地。首先是德国看中了胶州湾。在强大的压力之下,清政府于1898年3月6日与德国签订了中德《胶澳租界条约》[6]738-740,胶州湾区域归入德国治下。继胶州湾租借地以后,俄国于同年也向清政府施压,同年3月27日清政府与俄国签订了中俄《旅大租地条约》 [6]741-743,旅大被俄国归入囊中。这两个军港的建立打破了西方列强在中国的军力平衡,英国心态失衡。要与它们抗衡,在威海卫设立军港成了最佳选择。这个地区不仅水深,还终年不结冰。再从地理位置上看,其也有优势,它既可以把秦皇岛与葫芦岛作为自己的辅港,还可直接监视德国、俄国的军港[2]46-47。于是,英国再次出手,同样对清政府加压,终于如愿以偿,于1898年7月1日签署了中英《订租威海卫条约》[6]782-783。此条约明示威海卫租借地具有军港定位:“今议定中国政府将山东省之威海卫及附近之海面租与英国政府,以为英国在华北得有水师合宜之处。”这一区域定位既决定了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在法律内容方面必定会特别重视军港的维护,而不是居住地与商贸相关的规定;也决定了其与上海租界区域法制的法律内容的区别。它们之间存在区域法制的差异也就不可避免了。
  (三)区域环境的原因
  中国租界与租借地的区域环境也有所不同。租界的环境是城市,而租借地的环境则是农村。这同样成为这两种区域法制差异的又一个原因。还是以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的区域环境为例。
  开埠前,在上海县城以外,也是农村。那里有大片的农田、荒地,被描写为阡陌田野、芦苇纤道,一派农村的景象[21]。由于上海租界被开发为居地和商贸之用,原来的农村环境迅速城市化,城市化的区域环境很快形成。上海租界的人口、产业、城市建设等都突飞猛进,率先成为中国的近代城市,据统计,上海租界的总人口持续攀高。1855年上海租界的人口为20,234人,1865年为148,809人,1900年增为444,318人,1937年增至1,696,259人,1942年上升为2,440,053人[17]90-91。平均年增长为27,800余人。这样的人口规模在当时的中国城市区域中实属罕见。近代的各种产业在上海租界纷纷落户,率先于中国其他区域实现了近代化。这些产业包括了工业、商业、金融、建筑、公用事业、文化教育、卫生等等与近代城市配套所需的各种产业。与此同时,上海租界的城市建设也接近同时期西方国家的水平,租界里的居民开始享受近代城市的生活。宽敞的肩带马路、新式的煤气路灯、遍及居民住宅的自来水、新式电车和公共汽车等都展现在人们眼前[22]2。上海租界也因此而率先于中国其它区域成为近代化城市区域。上海租界的近代城市环境,需要有相应的法制来呼应,于是上海租界区域法制的法律内容就具有城市规划等一系列的规定。
  威海卫租借地区域环境与上海租界不同,是农村环境,而且没有将其发展成为城市的规划与措施。威海卫在成为租借地以前,与中国大地上的其他农村地区差不多,也是个以自然经济为主导的农村。那里有许多低山丘陵区和沙地,农民们只能以种植粗糙的谷物和地瓜之内的根类农作物为生,吃的也是以玉米、高粱、地瓜类杂粮为主。那里的基础设施也不发达,路面多为沙土覆盖,基本没有排水系统,每当下雨道路边泥泞不堪。卫生条件非常差,卫生公共设施十分陈旧且缺少管理,整个威海卫很脏乱[2]286。被英国管辖以后,只是把威海卫作为军港定位和建设,目的是为了牵制占据了胶州湾的德军和占领了旅大的俄军,保护其在中国的既得利益,没有把其建设成为现代城市的规划,更没有相应的措施。那时的英国政府尽可能地以最低的成本管理威海卫[23]。于是,威海卫租借地的区域环境没有根本改变,仍然是农村环境,没有机会发展成为城市环境。在那里,依然有9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农村[10]。对于这一农村的环境,其法制也就与上海租界城市环境的法制不一样,因为法制的需求不同。事实也是如此,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中就有一些关于开拓政府荒地、建立和运行村董制度等的规定,以适应威海卫租借地的农村建设,发展农业。上海租界区域法制中没有这样的内容。区域环境的不同同样导致了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
  由此可见,形成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差异的原因有多种,其中包括了这两种区域不同的性质、地位、环境等,可以说是多因一果。正因为如此,这两种区域法制存在差异具有其一定的必然性,而非仅仅是一种偶然的结果。三、值得关注的相关问题以及从中可获得的启示与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差异相关,还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它们是进一步理解这种差异的另一些侧面。从中亦可为今天的区域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启示:(一)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差异所造成不同社会面貌的问题
  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直接造成了这两种区域的不同社会面貌。继续以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为例。上海租界逐渐率先成为一个近代化区域并带动上海的华界,以致整个上海在中国率先建设成了一个近代化的大都市。同时,上海租界歧视华人的情况也同样存在。上海租界区域法制是中国大地上最早的近代法制,其先进性首先被上海租界周围的华界所感受,随之而来的是借鉴。于是,上海华界就着手移植租界的区域法制,使自己的法制也开始近代化,这在20世纪以前就已开始。1898年上海华界颁行了《沪南新筑马路善后章程》就是如此,它所规定的车辆捐照、夜间行车点灯、禁止驰骋、定时倾倒垃圾、不准随地大小便、不许堆物碍路等一系列内容,都取自于上海租界的规定,是这一规定的翻版[24]。近代的区域法制规范、建设了整个上海,以致在20世纪30年代,上海就已成为一个国际大都市,被称为“东方的巴黎”“东方的纽约”[22]2。在这样的大都市中,并非人人都平等,华人是被歧视的对象。在1928年以前,华人与狗一样,都在被禁止进入公园之列,华人因此而受到侮辱[1]525。上海租界社会不能不说是一个带有瑕疵的近代城市化社会。   威海卫租借地则是另一种社会面貌。在那里,建立了一个近代化的军港,同时广大地域的经济、社会都仍很落后。威海卫租借地的军港建设达到了近代水平。为了保证军港的安全,港口的卫生得到了保证,威海卫租借地港口的船舶要清扫,水域和岸前要保持清洁,受感染的船只及时地消毒和净化[2]176。卫生检疫在海军水域也同样进行,检疫地点由海军指定,但不能占用军用重吃水船舶的检疫锚地,船长还需按规定、听从指挥[2]171。军港海面上的舢板船有序地穿梭不断,繁忙运输。这是一种小型船舶,其航舵较大,悬挂于尾部下方,还能通过锁链进行提升和下放。它们是那里的主要水上运输工具,特别是承担着从陆地上到刘公岛的运输任务。虽然,那里有班轮,但班次有限,舢板船仍不可缺少,常有几百条舢板船昼夜服务[2]207。海盗在那里没有市场,一旦被发现,就会被捕获,以海盗罪加以严惩[2]163。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威海卫租借地的商品经济发展缓慢,没能冲破自然经济的藩篱,社会经济没有根本变化,大量的村民依然过着较为传统的农村生活。社会发展情况也不尽如意,广大民众仍然生活在农业社会中,到1930年时还是如此。那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接收大员王家桢到威海卫农村去体察民情,还惊讶地发现,当地的男人依然留着前清的长辫,女子还裹着小脚[2]138。威海卫租借地的面貌还是一种变化不大的农村面貌,与上海租界的城市面貌相比,也是差异明显。这种面貌的差异正是它们不同区域法制产出不同结果的一个写照。
  (二)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差异与中国主权受损的关联问题
  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及其区域法制的出现,都以不平等条约为基础,都是中国主权受损的一种直接体现。它们之间有一种因果关系,即中国的主权受损在前,而且是因;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出现在后,而且是果。中国的主权受损的一个结果是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产生,其中包括了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出现。在一个国家主权完整的情况下,不会出现那样的租界与租借地及其区域法制。
  随着中国主权受损程度的加大,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殖民化程度也不断提高。也就是说,中国主权受损程度与它们的殖民化程度有关联,表现为此消彼长。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主权开始受损,其受损程度还有限,首先出现的是上海租界区域法制,而不是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这时的上海租界首先建立了自己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实现了自治,当时中国的主权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行使。那时,上海租界区域法制的殖民化程度不及以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殖民化程度那么高,还是一种半殖民化的性质。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就不同了,其殖民化程度很高,这与中国主权的进一步受损联系在一起。甲午战争以后,中国的主权进一步受损,那时签订的中日《马关条约》[6]614-617使中国进一步半殖民地化。它不仅规定,割让辽东半岛、台湾、澎湖列岛、赔款2万万两白银;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还第一次允许外国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工厂,适应了其对中国资本输出的需求。随之而来,一方面英、俄、美、日、法、德等国家争先恐后地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向清政府进行政治贷款、争夺中国铁路的投资权、直接在华投资设厂开矿、开办银行等方式,加剧了对中国经济命脉的控制[25]。在这一大背景下,中国出现了以往所没有出现过的租借地,德、俄、法、英分别租借了胶州湾、旅大、广州湾、威海卫等沿海地域。至此,中国的深水良港被瓜分完毕,都变成了外国的军港。这种租借地纷纷建立了自己的殖民地法制,进行殖民统治。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就是其中之一。可见,中国主权开始受损时,出现了租界区域法制;中国主权的进一步受损时,出现了租借地区域法制。它们的关联度很高。
  另外,与中国主权受损相联系,中国原有的法制统一性遭到了破坏。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的主权完整无损,没有出现像租界、租借地那样的区域法制。全国各地均实施统一的国家法制,其中以《大清律例》为代表。这是一部中国的传统法典,以刑法为主要内容,贯彻了礼法结合的原则,重点维护封建政权与传统伦理纲常,法制的统一性得到切实的维护。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国门被打开,主权受损,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及其区域法制相继产生。而且,这种区域法制不在中国的法制体系之中,游离于中国的法制体系之外。中国租界区域法制的显露,打破了近代中国法制的统一性,中国的法制不能在那里一贯到底。中国租界自己建有自己的法制机构,颁行法律,形成了自己的区域法制,开始冲击中国的法制统一性,使其遭到破坏。租借地区域法制的殖民地性质更明显,所在区域的法制独立性也更强,中国的法制统一性遭到进一步破坏。中国租界、租借地的区域法制存在,使中国的法制统一性被严重肢解,变得支离破碎。这也可以算是中国主权遭损的一个法制结果了。
  (三)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差异给予今天的启示问题
  今天,中国的国情已与近代完全不同,中国已是一个独立自主、主权完整、实行法治、日益强盛的社会主义现代国家。然而,中国的区域法制依然存在,特别是中国特区、自贸区等建立以后,其区域法制的存在已无可争辩。以后,中国区域法制建设的路程更长,从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乃至近代的区域法制建设中,可得到一些启示,以致不走或少走弯路。
  首先,区域法制建设不能以损害国家主权与法律的统一性为代价。今天中国区域法制的存在与建设已不可避免。中国地广人多,情况复杂,有些建设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步伐一致,一哄而上。良策则是在一些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取得可复制的经验以后,再以点带面,逐步推广,整体推进。中国已有这样的成功经验,特区建设就是如此。今天,中国自贸区的建设也会是如此。在这些区域里,建立的法制就是当今的区域法制。在区域法制建设中,决不能以损害国家主权为代价,也不能容忍任何有损国家主权的行为存在。要紧紧掌握自己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权力;区域内任何违反中国法律的个人、单位,都要依照中国的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也要维护中国法制的统一性。区域里的法制都要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能与之相冲突。区域中任何与中国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定,都被认为无效。切实保证中国宪法、法律在区域中的权威。中国租界与租借地的区域法制只是近代中国的区域法制,以不平等条约为基础,损害中国主权和法律的统一性为代价的区域法制。这种法制决不能在今日中国重演。   其次,要防止规避法制行为的出现。任何区域法制总是会有其特殊性的一面,为区域建设提供方便,否则区域法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如今的区域法制也是如此。因此,区域内法制就会与区域外法制之间存在一些不同,这种不同就有可能为规避法制的行为所利用,对法制建设带来消极影响。这种由区域法制而带来的规避法制的情况在上海租界就出现过。上海出现过两个以上租界,它们都建有自己的区域法制,而且相互独立,互不统辖。因为他们的法制内容不尽相同,管辖区域也不同,于是便有一些别有用心者规避法制,欺悔他人,从中渔利。那时,上海有条河,名为洋泾浜,河的北面是英租界,南面是法租界。河上有座桥,名为郑家桥,桥的两头分别由上海英租界、法租界的巡捕负责治安,双方都不能到对方去执法。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利用这一点,云集在桥堍两边,乘机欺悔桥两边的卖菜农民,作恶、取利。“若被害人高声呼唤,英租界巡捕过来干涉,则赶至桥南,法租界巡捕过来干涉,则赶至桥北。”他们能够如此,就是因为规避了区域法制。“因为桥南北分属英法两租界,形同二国,在英租界犯了罪,到法租界就不管,反之亦然。这样就被坏分子钻了空子。”[26]在当今的区域法制建设中,就要作好制度设计,不要让规避法制的情况出现,导致对法制的破坏。
  最后,要重视区域法制的宣传。区域法制有其特殊性。为了使区域法制得到有效实施,有必要进行宣传,以免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上海租界的区域法制出现后不久,就开始进行宣传,以防界外的华人等进入界后,因不知租界法制而触犯它,受到处罚。1876年由葛元熙所著的《沪游杂记》中,就记载了当时的《租界例禁》,告知人们进入租界以后要加以遵守,以避不幸。其中的内容有20条,都是上海租界区域法制的规定,周边的华界则没有这些规定。其涉及的内容包括了租界生活中的驾车、倾倒垃圾、大小便、卖酒、卖野味、挑粪担、乞丐、酗酒斗殴等一些方面。它规定:“禁马车过桥驰骋”“禁东洋车、小车在马路随意停走”“禁马路上倾倒垃圾”“禁道旁小便”“禁施放花爆”“禁私卖酒与西人饮”“禁春风后、霜降前卖野味”“禁九点钟后挑粪担”“禁乞丐”“禁聚赌酗酒斗殴”等等[27]。以后,上海租界区域法制的宣传形式和内容都有发展,宣传的力度也有所加大[28]。然而,仍有不到位之处,还是有人因违犯规定而受到处罚。据《老上海三十年见闻录》中记载,有一位来自北方的中国人就碰到了这样的尴尬。“有北人初到上海,不谙租界章程,在马路上大便,被巡捕捉去。”因为他不知道上海租界有不准在马路上随地大便的规定,还认为自己无错,不服巡捕的执法,最后被押送到会审公廨进行审判,受到处罚。“捕房令罚洋释出,其人不服,吵闹不休。解赴公堂,宣判加罚数元,以为吵闹者戒。”[29]从中亦可见区域法制宣传的重要性。当今中国的区域法制建设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为了使其能取得应有的成效,有必要对中国历史上的区域法制宣传作些研究,甚至借鉴。
  中国近代领土上出现过区域法制,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就是如此。通过对上海租界与威海卫区域法律差异的比较与分析,有助于加深认识租界与租借地的区域法制。它们都是中国主权受损情况下的产物,它们存在和发展都以国家主权遭损为代价,可以说是西方国家强加给中国的一种法制。它们的法制情况又与其性质、定位与环境相关。上海租界区域法制在居住与商贸、城市化方面特别突出,威海卫区域法制则维护军港与战略要地、农村化特别明显。今天,中国区域法制建设的任务依然存在,而且是在国家主权完整的情况下进行,这与中国租界与租借地的区域法制有天壤之别。然而,中国近代的这一区域法制作为一种历史存在,仍可为今天的区域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借鉴,减少一点建设成本。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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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The regional legal systems of the foreign concessions in Shanghai and the Weihaiwei leased territory could epitomize those of the concessions and the leased territories in China. It could be concluded, through comparison, that many differences exist in the regional legal systems between them, among other things, including some occurring in the time and space, the structure,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judicature, etc. The reasons accounting for these differences are multiple and they are mainly composed of the regional nature, orientation and environment etc. There are also some problems, pertinent to the differences in the regional legal systems between the foreign concessions in Shanghai and the Weihaiwei leased territory, which should be brought into our attention. They are mainly composed of the different social outlooks resulted by the differences in the regional legal systems between the foreign concessions in Shanghai and the Weihaiwei leased territory, the relevance of the differences to China’s impaired sovereignty, and the inspiration to the building of the present regional legal system etc.
  Key Words: foreign concessions in Shanghai; Weihaiwei leased territory; comparison of the regional legal systems; China’s modern legal system; regional legal system
  本文责任编辑:龙大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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