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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8日,郑某应聘进入某地板制品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3500元。一个半月后的一天中午11:55分,郑某在去公司食堂吃饭的路上,穿过厂区内道路时与本单位一辆装满货物的叉车相撞,导致郑某左腿膝以下十公分处被截肢。事故发生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派员到达现场后,认为事故发生在厂区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不立案处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