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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关于户绝财产继承的规定主要体现于律例中,并具有如下几点特征:第一,立嗣与继产的关系极为密切,继产已经成为立嗣的重要目的;第二,不再严格区分收养和立继;第三,限制了亲生女的财产继承权。同时,在户绝财产继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官员做出的判决及形成的事例也应被视为清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透视清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的建构过程,可将其彰显的法文化内涵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宗法本位主义与宗法伦理的庶民化倾向;二是诉求情理与尊重习惯相结合;三是对利益平衡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