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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索农业融资新途径,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上海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办法》近日公布。办法称,农业生产经营者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承包关系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在保证承包方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前提下,可将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当农业生产经营者不覆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金融机构有权依照办法处理该农村土地经营权,并用处置所得的价款受偿。日前,作为上海市首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贷款已在金山区正式放款.上海施泉葡萄专业合作社等成为首批被放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