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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令”促进现代社会文明
□文/王立民
“限塑令”可以促进现代文明,突出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有利于进一步弘扬现代文明思想。建设节约型社会和重视环境保护的思想都是现代文明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限塑令”的发布和执行都有利于民众在日常生活的适用中,接受此令中的这些思想,并使现代文明的思想得到发扬光大。
其次,有利于进一步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型社会是现代文明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据2007年的统计,仅我国超市行业全年使用的塑料袋就约为500亿个,消费价格高达16亿元。这些塑料袋使用后,就被废弃,一般不作回收和再利用,造成了浪费。这种资源浪费,有违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禁止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可以避免这部分浪费;另外,明令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要实行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可减少对这类塑料袋的使用和浪费,促使反复使用的替代品为大家所接受。
最后,有利于进一步环境保护。据澳大利亚的统计,现有约为40亿个塑料购物袋在澳大利亚处于流动状态;它们被埋入地下或出现在人们度假的海滩上,直接危害着环境。其实,塑料袋对环境的污染何止这些。大量的事实证明,塑料袋堵住了排水口,造成细菌的大量繁殖;焚烧后,造成大气污染等等。我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情况。难怪塑料袋被称为“白色污染”。
现在,塑料袋的危害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许多国家已经或准备采用一些规定、措施来禁止或限制其使用,促进现代文明。美国的旧金山、纽约、奥克兰市都通过了有关塑料袋的法案,其中旧金山市法案的力度最大。它规定,大型超市等零售场所都必须禁用塑料袋,违者要被罚款。该市因此而被称为“美国的环保标兵”。爱尔兰采用对使用塑料袋征税的举措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使用量减少了90%。不久前,英国首相还表示,英国将全面禁止使用塑料袋,伦敦会成为首个禁用城市。目前,欧洲多数国家的超市都已取消了免费提供塑料袋的做法,法国进而再向前迈出一步,规定将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用塑料袋。
有些发展中国家也在行动,印度的马哈拉施特拉邦在2005年就已禁止销售或使用塑料袋。坦桑尼亚的旅游胜地桑给巴尔在第二年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卢旺达、乌干达也通过立法来禁止或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
国务院发出的“限塑令”符合现代文明的潮流,然而,这一规定要得到切实的执行,使其变成现实,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第一,要大力宣传。要让“限塑令”深入人心,使广大民众都认识到其重要性,从而自觉遵守,避免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况。多年前,我国有大城市曾推出过有偿使用塑料袋的措施,可只有3家外企实行,不少顾客还有抱怨,结果就不了了之了。第二,要严格执法。国务院的“限塑令”具有强制性,严格执法不可缺少。既要体现出此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要兼顾执法的公正和效率。最后,要有替代措施。塑料袋被限用后,应采取相应措施,出台相关恰当的替代品,方便购物,不能影响广大民众的正常生活。■
“限塑令”与丽江的“禁白令”
□文/和静钧
看到国务院的“限塑令”自然会联想到丽江的5年前发布的“禁白令”。从概念层面上分析,丽江的“禁白令”并不完全等于 “限塑令”。“禁白令”覆盖塑料购物袋、塑料包装物、泡沫塑料餐具、泡沫饭盒等物,而“限塑令”采用区分法,一是特定物品禁止,其他则允许,即只是禁止使用、销售及制造超薄塑料袋,二是限制使用场所,超市等零售行业不得向购物者免费提供大购物塑料袋,以增加消费者成本的方式来抑制滥用塑料袋的习惯。
可以看出,“禁白令”来得激进,“限塑令”则相对温和得多。从理论上说,激进的措施是执行不久的,偏激的律令往往达不到设定法律目的。然而,丽江的“禁白令”却已经成功实施近五年,可以说“禁白令”深入人心,民无怨言,“在丽江街道上,如果你手提着塑料袋招摇过市,是要被人瞧不起的,就像过街老鼠一样。”
“禁白令”颠覆了传统法律理念,那么,比“禁白令”强度小得多的“限塑令”前景如何?是不是也会得到成功实施?目前看来,“限塑令”并不具备“禁白令”所处的法律人文环境,“限塑令”很难实现其法律目的。
首先,律令的出台有其特定文化环境的策动。丽江“禁白令”与地方百姓敬畏天神热爱大自然的传统习俗相一致,“限塑令”则是全国“一刀切”,内地有些地方长期把掠夺式开发资源视为必要的生存方式,没有建立与大自然为友的文化底蕴。要填补文化意识方面的差缺,就得动用民间各种公益组织的力量,宣传和教育居民,并引导和动员居民自觉加入到环保事业中,努力让人与自然之间形成文化上的默契,使人上升为“生态人”。然而,遗憾的是,由于NGO(非政府组织)尚处于低潮阶段,政府又没有充分资源来加强环保文化,居民将长期处于环保愚昧状态,“限塑令”没有在文化上契合居民的意识焦虑。
其次,律令所规定的行为规范不能与居民的生活习惯相差太大,法律的困境是“法不责众”,众人抗法时法律就失效。丽江大多数居民一般集中上街赶集,购物地与居住地自然地理较远,提着塑料袋反而不甚方便,提竹篮或背箩筐倒是理想的选择。因此,看似“激进”的“禁白令”并没有太多干扰到多数居民的良好生活习惯。反观“限塑令”,问题可能出现在城市密集地区。城市融居家、休闲、金融、商业、教育于一体,居处地带也是商业地带,吃喝玩乐拉撒全在一块,轻便的塑料购物袋是居民最方便也是最离不开的传送用具。对于这类问题,光一个简单的“限塑令”根本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产生更多的新问题。通常的办法则是在尊重居民生活习惯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废弃塑料袋回收制度,效果可能会更显著。
最后,律令要与居民的根本利益要相一致。丽江“禁白令”的成功更多在于大多数居民都清楚一个干净卫生的城市不仅会提升丽江的旅游价值,也相信城市旅游价值的提升会促进其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商业机会的增加。“限塑令”表面上看存在与“禁白令”类似的逻辑关系,但一个致命的缺漏是绝大多数居民并不能很快感受到“限塑令”所带来的环保效益,由于运营成本的增加,业者都会担心成本增加会收缩消费需求,从而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损害了其切身经济利益。■
别让它成为一纸“倡议书”
□文/彭兴庭
“限塑令”有望于今年6月1日起全面实施。有报道称,这项政策将把“白色污染”推向“深渊”,而全降解的环保塑料包装企业将因此迎来发展的转机。
区区一纸禁令,能起到那么大的作用吗?制度是作为激励而存在的,制度往往只能“诱导”而不能“强制”个人。白色污染虽然危害巨大,却屡禁不止,很多时候,并不是无法可依,执法不严,而是执法成本太高,利益链太长。在许多省市,如广东、上海等,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等禁令早就有了,但长久以来却收效甚微。说到底,这都是利益驱动所致。
塑料制品不但价格低廉,相关替代品是其价格的2倍以上,而且方便快捷,市场需求量大。2000年前后,在政府的扶持下,全国先后出现了近百家环保型替代塑料制品生产厂家,可目前,据我所知,绝大多数都已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要老百姓改变现有生活方式,重新提起菜篮子和布兜子上街买菜、购物,这不是一纸禁令就能做得到。经济学告诉我们,一项制度要对某行为实施惩罚,只有在这项制度下,这一行为不是他的最优选择时,这项制度才是有效的。
在我看来,“限塑令”最多不过是一纸“倡议书”,所谓法不责众,其强制力最终会被形式化。而要解决白色污染的问题,根本的出路,则有赖于激励机制的矫正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于老百姓倾向于更多使用塑料袋的这种“偏好”,不仅要通过各种手段加以限制,同时利用循环回收来节约资源,将污染程度降到最低,还应该积极寻找替代品。事实上,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只有采取限制、回收和替代三管齐下的方式,才能彻底铲除白色污染的危害。
在限制使用塑料制品方面,显然远不是“限塑令”那么简单。在我看来,比行政命令更有效的,是经济手段和税务杠杆。众所周知,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销售部门的生产销售行为存在较大的负外部性,西方经济学中的“庇古税”理论告诉我们,相关管理部门有充分的理由向塑料生产、销售厂家征收污染治理费。在上海,2000年颁布实施了《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一次性塑料饭盒生产厂家必须按3分钱每个缴纳污染管理费,其中,1分钱专门用来支付回收者的劳务费,其余用作运输、管理和处置的补贴。
据报道,上海市这一举措有效地激励了回收者的积极性,不仅原先漂浮在黄浦江上,遗弃在铁路两旁,散落在大街小巷的一次性饭盒没了踪影,而且一次性塑料饭盒从生产、回收到再利用已基本形成产业链,“白色污染”摇身一变,成了紧俏资源。除此之外,要消除“白色污染”,还必须加快相关替代产品的研发,促进科技进步,最大限度地利用废弃塑料。这些年来,“玉米塑料”、“生物塑料”以及什么“高炉喷吹废塑料”等层出不穷,虽然没有得到大规模推广,但却比之前的“环保塑料”有了巨大进步。
“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一项制度要形成对民众的有效激励,就必须充分考虑民众的“利”与“害”之所在,而不能顾此失彼。“限塑令”也是如此,对生活中的白色污染,尽管要限制,但更要注意方式方法,需要激励机制的矫正。■
欢迎学者专家三人一组就社会和学术界同一热点话题进行讨论,每篇1200字左右。来稿请寄E-mail:totrue@163.com“大讲堂”收。
编辑:靳伟华
□文/王立民
“限塑令”可以促进现代文明,突出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有利于进一步弘扬现代文明思想。建设节约型社会和重视环境保护的思想都是现代文明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限塑令”的发布和执行都有利于民众在日常生活的适用中,接受此令中的这些思想,并使现代文明的思想得到发扬光大。
其次,有利于进一步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型社会是现代文明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据2007年的统计,仅我国超市行业全年使用的塑料袋就约为500亿个,消费价格高达16亿元。这些塑料袋使用后,就被废弃,一般不作回收和再利用,造成了浪费。这种资源浪费,有违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禁止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可以避免这部分浪费;另外,明令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要实行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可减少对这类塑料袋的使用和浪费,促使反复使用的替代品为大家所接受。
最后,有利于进一步环境保护。据澳大利亚的统计,现有约为40亿个塑料购物袋在澳大利亚处于流动状态;它们被埋入地下或出现在人们度假的海滩上,直接危害着环境。其实,塑料袋对环境的污染何止这些。大量的事实证明,塑料袋堵住了排水口,造成细菌的大量繁殖;焚烧后,造成大气污染等等。我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情况。难怪塑料袋被称为“白色污染”。
现在,塑料袋的危害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许多国家已经或准备采用一些规定、措施来禁止或限制其使用,促进现代文明。美国的旧金山、纽约、奥克兰市都通过了有关塑料袋的法案,其中旧金山市法案的力度最大。它规定,大型超市等零售场所都必须禁用塑料袋,违者要被罚款。该市因此而被称为“美国的环保标兵”。爱尔兰采用对使用塑料袋征税的举措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使用量减少了90%。不久前,英国首相还表示,英国将全面禁止使用塑料袋,伦敦会成为首个禁用城市。目前,欧洲多数国家的超市都已取消了免费提供塑料袋的做法,法国进而再向前迈出一步,规定将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用塑料袋。
有些发展中国家也在行动,印度的马哈拉施特拉邦在2005年就已禁止销售或使用塑料袋。坦桑尼亚的旅游胜地桑给巴尔在第二年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卢旺达、乌干达也通过立法来禁止或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
国务院发出的“限塑令”符合现代文明的潮流,然而,这一规定要得到切实的执行,使其变成现实,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第一,要大力宣传。要让“限塑令”深入人心,使广大民众都认识到其重要性,从而自觉遵守,避免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况。多年前,我国有大城市曾推出过有偿使用塑料袋的措施,可只有3家外企实行,不少顾客还有抱怨,结果就不了了之了。第二,要严格执法。国务院的“限塑令”具有强制性,严格执法不可缺少。既要体现出此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要兼顾执法的公正和效率。最后,要有替代措施。塑料袋被限用后,应采取相应措施,出台相关恰当的替代品,方便购物,不能影响广大民众的正常生活。■
“限塑令”与丽江的“禁白令”
□文/和静钧
看到国务院的“限塑令”自然会联想到丽江的5年前发布的“禁白令”。从概念层面上分析,丽江的“禁白令”并不完全等于 “限塑令”。“禁白令”覆盖塑料购物袋、塑料包装物、泡沫塑料餐具、泡沫饭盒等物,而“限塑令”采用区分法,一是特定物品禁止,其他则允许,即只是禁止使用、销售及制造超薄塑料袋,二是限制使用场所,超市等零售行业不得向购物者免费提供大购物塑料袋,以增加消费者成本的方式来抑制滥用塑料袋的习惯。
可以看出,“禁白令”来得激进,“限塑令”则相对温和得多。从理论上说,激进的措施是执行不久的,偏激的律令往往达不到设定法律目的。然而,丽江的“禁白令”却已经成功实施近五年,可以说“禁白令”深入人心,民无怨言,“在丽江街道上,如果你手提着塑料袋招摇过市,是要被人瞧不起的,就像过街老鼠一样。”
“禁白令”颠覆了传统法律理念,那么,比“禁白令”强度小得多的“限塑令”前景如何?是不是也会得到成功实施?目前看来,“限塑令”并不具备“禁白令”所处的法律人文环境,“限塑令”很难实现其法律目的。
首先,律令的出台有其特定文化环境的策动。丽江“禁白令”与地方百姓敬畏天神热爱大自然的传统习俗相一致,“限塑令”则是全国“一刀切”,内地有些地方长期把掠夺式开发资源视为必要的生存方式,没有建立与大自然为友的文化底蕴。要填补文化意识方面的差缺,就得动用民间各种公益组织的力量,宣传和教育居民,并引导和动员居民自觉加入到环保事业中,努力让人与自然之间形成文化上的默契,使人上升为“生态人”。然而,遗憾的是,由于NGO(非政府组织)尚处于低潮阶段,政府又没有充分资源来加强环保文化,居民将长期处于环保愚昧状态,“限塑令”没有在文化上契合居民的意识焦虑。
其次,律令所规定的行为规范不能与居民的生活习惯相差太大,法律的困境是“法不责众”,众人抗法时法律就失效。丽江大多数居民一般集中上街赶集,购物地与居住地自然地理较远,提着塑料袋反而不甚方便,提竹篮或背箩筐倒是理想的选择。因此,看似“激进”的“禁白令”并没有太多干扰到多数居民的良好生活习惯。反观“限塑令”,问题可能出现在城市密集地区。城市融居家、休闲、金融、商业、教育于一体,居处地带也是商业地带,吃喝玩乐拉撒全在一块,轻便的塑料购物袋是居民最方便也是最离不开的传送用具。对于这类问题,光一个简单的“限塑令”根本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产生更多的新问题。通常的办法则是在尊重居民生活习惯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废弃塑料袋回收制度,效果可能会更显著。
最后,律令要与居民的根本利益要相一致。丽江“禁白令”的成功更多在于大多数居民都清楚一个干净卫生的城市不仅会提升丽江的旅游价值,也相信城市旅游价值的提升会促进其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商业机会的增加。“限塑令”表面上看存在与“禁白令”类似的逻辑关系,但一个致命的缺漏是绝大多数居民并不能很快感受到“限塑令”所带来的环保效益,由于运营成本的增加,业者都会担心成本增加会收缩消费需求,从而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损害了其切身经济利益。■
别让它成为一纸“倡议书”
□文/彭兴庭
“限塑令”有望于今年6月1日起全面实施。有报道称,这项政策将把“白色污染”推向“深渊”,而全降解的环保塑料包装企业将因此迎来发展的转机。
区区一纸禁令,能起到那么大的作用吗?制度是作为激励而存在的,制度往往只能“诱导”而不能“强制”个人。白色污染虽然危害巨大,却屡禁不止,很多时候,并不是无法可依,执法不严,而是执法成本太高,利益链太长。在许多省市,如广东、上海等,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等禁令早就有了,但长久以来却收效甚微。说到底,这都是利益驱动所致。
塑料制品不但价格低廉,相关替代品是其价格的2倍以上,而且方便快捷,市场需求量大。2000年前后,在政府的扶持下,全国先后出现了近百家环保型替代塑料制品生产厂家,可目前,据我所知,绝大多数都已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要老百姓改变现有生活方式,重新提起菜篮子和布兜子上街买菜、购物,这不是一纸禁令就能做得到。经济学告诉我们,一项制度要对某行为实施惩罚,只有在这项制度下,这一行为不是他的最优选择时,这项制度才是有效的。
在我看来,“限塑令”最多不过是一纸“倡议书”,所谓法不责众,其强制力最终会被形式化。而要解决白色污染的问题,根本的出路,则有赖于激励机制的矫正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于老百姓倾向于更多使用塑料袋的这种“偏好”,不仅要通过各种手段加以限制,同时利用循环回收来节约资源,将污染程度降到最低,还应该积极寻找替代品。事实上,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只有采取限制、回收和替代三管齐下的方式,才能彻底铲除白色污染的危害。
在限制使用塑料制品方面,显然远不是“限塑令”那么简单。在我看来,比行政命令更有效的,是经济手段和税务杠杆。众所周知,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销售部门的生产销售行为存在较大的负外部性,西方经济学中的“庇古税”理论告诉我们,相关管理部门有充分的理由向塑料生产、销售厂家征收污染治理费。在上海,2000年颁布实施了《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一次性塑料饭盒生产厂家必须按3分钱每个缴纳污染管理费,其中,1分钱专门用来支付回收者的劳务费,其余用作运输、管理和处置的补贴。
据报道,上海市这一举措有效地激励了回收者的积极性,不仅原先漂浮在黄浦江上,遗弃在铁路两旁,散落在大街小巷的一次性饭盒没了踪影,而且一次性塑料饭盒从生产、回收到再利用已基本形成产业链,“白色污染”摇身一变,成了紧俏资源。除此之外,要消除“白色污染”,还必须加快相关替代产品的研发,促进科技进步,最大限度地利用废弃塑料。这些年来,“玉米塑料”、“生物塑料”以及什么“高炉喷吹废塑料”等层出不穷,虽然没有得到大规模推广,但却比之前的“环保塑料”有了巨大进步。
“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一项制度要形成对民众的有效激励,就必须充分考虑民众的“利”与“害”之所在,而不能顾此失彼。“限塑令”也是如此,对生活中的白色污染,尽管要限制,但更要注意方式方法,需要激励机制的矫正。■
欢迎学者专家三人一组就社会和学术界同一热点话题进行讨论,每篇1200字左右。来稿请寄E-mail:totrue@163.com“大讲堂”收。
编辑:靳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