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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中存在重填补、轻预防,预防性责任方式的内涵与外延不清等诸多问题,已经成为环境司法充分发挥保护环境与生态功能的制约因素。为此,本文从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司法预防功能进而助推绿色发展的视角,从内在法理、表现形式与实体制度对环境司法中预防性责任方式进行三位一体分层建构,并提出适当限定预防性责任方式的司法边界,对其进行合理的制度构建、法理配置以及裁判标准设定。